深福府复不〔2020〕1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2-17 15:36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深福府复不〔2020〕1号
申请人:白**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通心岭)行罚决字[2019]**号),于2020年2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 2020年2月10日申请人就上述同一事项向深圳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20年2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深公复答字[2020]**号),深圳市公安局已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同一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白**于2020年2月10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