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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不﹝2020﹞2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5-18 15:38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深福府复不﹝2020﹞2号

申请人: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9年8月在福田区委信访接待大厅拒绝优先配发公租房给申请人的决定,又久没签发上访答复回函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2020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0年5月6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以下材料:

  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并对行政复议请求的理由进行说明。比如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请求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还是确认违法等应当明确、具体。《行政复议申请报告》中“诉求事项”将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的内容杂糅在一起,表述不清晰,应根据上述规定予以修改,分别提出明确、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2.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法定职责,应该向复议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复议申请报告》称,附件1《公租房肥肉流浪汉口中夺回 民政局:低保户照顾五保户》一文是申请人于2019年8月第二次上访区住建局函件,据理提请配发公租房……局方违反《信访条例》久未书面回复而令申请人失望,应视为拒绝申请人诉求导致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一并提供将上述函件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

  2020年5月10日,申请人再次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拒绝优先配发公租房予申请人的行政决定,依照《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列相关规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行政。但申请人并未提供将《公租房肥肉流浪汉口中夺回 民政局:低保户照顾五保户》一文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拒绝优先配发公租房予申请人的行政决定,依照《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列相关规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行政,属于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并未按照《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曾将《公租房肥肉流浪汉口中夺回 民政局:低保户照顾五保户》一文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重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称“附件1《公租房肥肉流浪汉口中夺回 民政局:低保户照顾五保户》一文是申请人于2019年8月第二次上访区住建局函件,据理提请优先配发公租房。随函上访的还有附件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日常轮候受理备案回执》等注有联络电话函件。上访当天局方派出两人前来信访大厅接访,得知来意后当即拒绝我提请优先配发公租房事宜,且违《信访条例》久未书面回复而令我失望,应视为拒绝申请人诉求导致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中确认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是2019年8月20日,但申请人直到2020年4月28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黄**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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