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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20﹞6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2-10 15:35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20﹞6号

申请人:邓**

申请人:姜**

申请人:李**

申请人:宋**

申请人:孙**

申请人:孙**

申请人:王**

申请人:张**

申请人:郑**

申请人:刘**

申请人:刘**

申请人:于**

申请人:宋**

申请人:雷**

申请人:修**

申请人:李**

申请人:吴**

申请人:林**

申请人:戴**

申请人:石**

申请人:陈**

申请人:王**

申请人:熊**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张**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陈**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姜**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王**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2号国防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苏晓菊,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拥有合法房屋,申请人房屋因城市更新项目被列入建设范围。为核实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特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的房屋所涉地块建设项目相关联的:(1)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2)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签收,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被申请人回复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表明申请人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内容不存在。2018年8月,申请人收到了《**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通过信息公开收到的《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备案证》,而被申请人回复的不存在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项目备案证相互矛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提供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条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予答复的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行政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供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深圳市福田区**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不涉及房屋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一)深圳市福田区**

  于2010年获批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2011年原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复了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因此,福田区**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依法适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城市更新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改造。(二)申请人在四份信息公开申请表所描述“因城市更新项目面临征收”的内容与项目改造的实际不符,福田区**实际上属于城市更新项目,截至目前福田区政府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对该项目作出征收的决定,且被申请人未就**作出征收决定或制作、保存与征收相关的文件,也即不存在**被征收或面临征收的事实。基于不存在征收事实,也即不存在已制作或者获取征收相关的文件。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及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规定,并无不当。(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华泰小区属于城市更新项目,在更新范围内存在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登记结果”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故被申请人释明**属于城市更新项目,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符合规定,不存在行政作为违法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未就福田区**城市更新项目制定或保存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福田区**城市更新项目目前正在持续开展搬迁补偿签约工作,项目实施主体未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建设用地审批、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也未就福田区**城市更新项目制定过上述批复或文件。因此,不存在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上,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第一、五项中回复“‘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政府信息不存在”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三、城市更新项目不存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标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文件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中“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显示,申请人申请的系“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标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并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描述的“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二)如前所述,**属于城市更新项目,并未进入征收程序,而城市更新项目依据的是《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城市更新规章、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规定,城市更新项目中不存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也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标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文件。(三)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城市更新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需要选址意见书,实际上,也不存在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的福田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综上,基于城市更新项目不存在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申请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申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标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因此,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第三、四、五项中回复: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政府信息不存在;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标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政府信息不存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四、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人回复的不存在与搬迁安置协议书以及项目备案证相互矛盾”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一)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的正文、及《**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标题及正文均显示“城市更新项目”可知,**属于城市更新项目,该事实与被申请人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已予说明的内容一致。(二)申请人提到的《**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福田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备案证》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制作或保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际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以“项目面临征收”为前提的征收文件,并非是与城市更新项目有关的文件(包括搬迁安置协议书和项目备案证),因此被申请人据实回复“信息不存在”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无矛盾。综上,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回复的不存在与搬迁安置协议书以及项目备案证相互矛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答复义务,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答复,并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快递方式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予答复的规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19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表示因城市更新项目面临征收,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土地所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标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2019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材料。2019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分别予以答复,并于10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10月31日签收该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具有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基于“城市更新项目面临征收”这一认知而申请公开**项目相关政府信息,而涉案**项目为城市更新项目,截至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之日,该项目未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即不存在有关项目征收的政府信息。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城市更新项目中,未要求制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标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信息,被申请人亦未曾制定或保存上述信息。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应在建筑物拆除和房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依程序制作。**城市更新项目正处于搬迁补偿签约阶段,尚未进入建筑物拆除与房产证注销程序,项目实施主体未曾向被申请人申请用地审批、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也未就**城市更新项目制定过上述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许可证。**项目属于城市更新项目,因在更新范围内存在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基于前述**城市更新项目具体情况,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逐项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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