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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20﹞7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2-17 15:48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20﹞7号

申请人:深圳鸿记果木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委托代理人:赵**,男,居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06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以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9]**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店证件齐全,**工业园也有相关协议,同时此建筑为历史建筑。在**工业园建筑图纸上有所标记,在**工业园与我店一样为临时建筑的店铺有很多,一一列举照片。作为一个公民,合法纳税人享有知情权,沙头街道执法队选择性执法,强制执法杀一儆百做法完全不能理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的职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包括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规划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被申请人日常巡查的记录,涉案违法临时建筑在2018年9月14日已经被自行拆除,在2019年9月27日又恢复重建,并由申请人作为商铺经营使用。申请人在未经审批情况下,擅自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东边楼梯口处进行违法临时建设,建设部分包括一处面积为32.4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商铺以及一处面积为64.42平方米的钢架结构雨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建筑物测绘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未经审批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在2019年10月17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泰然九路**东边楼梯口处违法加建的临时建筑。申请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对涉案违法临时建筑进行拆除,并向申请人作出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进行拆除的时间、地点。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的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2019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反映泰然九路**店涉嫌违建问题的投诉。

  2019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根据投诉情况到涉案违法建筑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取证记录》,并正式受理本案、向申请人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19年9月29日到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

  2019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委托深圳市**有限公司对涉案违法临时建筑进行了测绘,出具了《深圳市建筑物测绘报告》。同时被申请人还向福田区住建部门去函,要求住建部门协助调查涉案临时建筑是否经过报批报建程序。

  2019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向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李**称涉案建筑所在场地是由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停车位出租给申请人使用的,涉案建筑是由申请人自行拆除重建的。赵**称涉申请人其之前为配合消防验收的需求拆除了涉案违法临时建筑,后仅经过了物业公司同意恢复了涉案违法建筑的建设。2019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福田区住建部门关于涉案违法临时建筑未经过报批报建程序的复函后正式立案。

  2019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称涉案违法临时建筑系申请人经营的店铺。2019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在集体讨论后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作出并向申请人张贴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七日内自行拆除涉案临时建筑。

  2019年11月14日,因申请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涉案临时建筑,被申请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在2019年11月19日拆除涉案临时建筑,并向申请人作出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进行拆除的时间、地点。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相关程序规定,并无不当。

  五、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强制执法无法律依据

  申请人称**工业园内临时建筑店铺很多,并不是申请人有权实施违法临时建设行为的依据,申请人不能因此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的主张,属于主观臆测,没有任何依据。《监察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根据《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的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被申请人有权予以拆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存在强制执法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所依据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经查:2019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来访举报,有人反映福田区沙头街道**涉嫌违建问题。2019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制作《取证记录》,通过照片记录了**工业区**店违法搭建情况。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张贴送达**店,同时抄送天安社区工作站。同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2019年9月28日,深圳市**有限公司受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沙头街道**A出入口两侧建筑范围进行测绘,出具(福)**《深圳市建筑物测绘报告》。2019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出《关于协助查询**工业区**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是否办理临时建筑审批的函》,商请协助查询**工业区**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是否办理临时建筑审批。2019年9月29日,被申请人询问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经理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9月30日,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回函称:经查询,自2011年以来,**工业区**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建筑无临时建筑审批记录。同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2019年10月8日,被申请人询问谢**的委托代理人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9日,被申请人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019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NO.**)并张贴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天安社区工作站。2019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并张贴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天安社区工作站。申请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询问、取证、勘查,形成《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取证记录》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未经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申请人七日内自行拆除,由于申请人逾期不拆除,被申请人对该临时建筑物予以拆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深福田规土监行案[2019]**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通知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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