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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20﹞8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2-24 16:12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20﹞8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侨乡三道弘毅路1号环境监测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兆旋,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如,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水罚字〔2019〕第**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3月18日,抽排**深圳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泄洪池收集的雨水将雨水管道的淤积泥砂冲排到小沙河导致水质受到污染。

  201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加强医院排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并于2019年4月3日前委托专业排水管道清疏机构对医院雨水管道进行清疏。申请人向医院报告后,配合医院接受被申请人询问,及时整改,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医院已责成施工方整改。

  事隔多月,2019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就此事件以《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为由拟对申请人作出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向申请人出具《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根据相关事实和依据,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辩书》,充分表明申请人并非排水设施的维护单位或运营单位,但仍配合医院完成整改,据此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但申请人在2019年11月25日仍然收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深福水罚字〔2019〕第**号《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罚款贰万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此处罚决定书,申请撤销,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并非排水设施的维护单位或运营单位,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但第二十六条的“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是第一款所指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第六十条引用第十八条是市政排水设施的“市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一个自建排水设施、另一个是市政排水设施,显然,每一条规定的排水设施产权、责任主体均不一致。

  医院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领取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是领证单位;根据医院和申请人的《**深圳医院后勤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人是物业服务企业,污水处理工作经合同约定医院同意外包,由外包公司定期对废水进行处理,外包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已切实按期做好污水处理,泄洪池排出的水质符合规程要求。同时,申请人并无抽排泄洪池水的合同义务,但在日常服务工作中,申请人会按照医院指令进行一些类似抽排泄洪池水的辅助性行为。据此,申请人并非排水许可证的领证单位,也非抽排水的合同义务主体,不应对排水行为负责。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政排水设施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申请人从未与排水主管部门签订过维护运营合同,也未接受委托或授权对市政排水设施进行运营。据此,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十八条所指的市政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应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二、申请人按照医院指令实行抽排泄洪池行为并无过错。

  2019年3月14日,医院通过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发送邮件,要求申请人**医院项目服务中心机电部在2019年3月18日上午9时进行汛前防汛备汛大检查,并组织实施,邮件附有《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关于开展2019年汛前防汛备汛工作大检查的通知》(深防指〔2019〕**号)文件。为避免汛期泄洪池雨水内涝给医院损失,申请人**医院项目服务中心机电部人员于2019年3月18日9时按时配合并按照医院指示对医院泄洪池排水设备进行试运转,抽排的雨水流经雨水管网时接触到施工偷排未彻底处理的淤泥,事件发生后半个小时内申请人发现并关停抽水设施,当天就请求医院责成施工方全部清理到位。据此,申请人按照医院指令行事,做好防止汛期泄洪池雨水内涝的辅助性工作,期间并未收到医院或施工方有关施工淤泥沉淀的告知,申请人并无过错。考虑到持续保障医院公共财产利益,申请人按照医院指示,接受被申请人调查询问,配合施工方完成整改工作,由施工方委托专业排水管道清疏公司对医院的雨水管道进行清疏,于2019年4月3日顺利通过了被申请人的现场检查验收。被申请人依据《深圳排水条例》第六十条是这样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然被申请人现场已验收,确认医院完成了整改,违法情形已消除,被申请人不顾整改结果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明显是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合法、诚信原则的。

  三、被申请人应依法对偷排污水施工方作出严厉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第八条规定:“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医院向社会公开招标医院放疗中心直线加速器机房扩建工程,最终扩建工作由施工方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在扩建工程中施工方未依照规程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将未处理彻底的黄泥水排至医院雨水管网,引起淤泥沉淀,未尽职向工程发包方的医院报备,让医院做出不正确的排洪指令,最终导致事件发生。

  多年来,深圳多次召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上市领导强调“要做到铁腕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环保执法的频次和力度,实施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偷排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要敢于  亮剑、严肃查处、顶格处理,起到强大震慑效应”。对于施工方偷排污水的情况,医院和申请人始料未及,医院和申请人均为受害方,共同对整改都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目前环保高压态势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严惩施工方此类行为,找准问题精准处理,不应放任违法施工方逃脱处理,避免日后施工再度出现此类案件。

  综上所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不是此事件的责任主体,也并无过错,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特提出撤销深福水罚字〔2019〕第**号《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查明事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违法排污责任,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正确、量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9时开始抽排医院泄洪池收集的雨水,上述雨水流经医院雨水管道时,将管道内淤积的泥砂冲排到小沙河内,致使小沙河河水呈黄色,河水水质受到污染。

  2019年3月18日9时30分到12时40分,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联合深圳市**福田分公司工作人员对医院雨水管道进行检查,发现雨水管道内泥砂淤积深度达10CM,足以认定排水设施维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2019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马维成进行调查询问,马维成承认“(申请人)是经市政府采购招标成为**深圳医院物业管理及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这是我们管理上的疏忽,我们会加强**深圳医院排水设施的管理。”

  201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深福水责改字[201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加强医院排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并于2019年4月3日前委托专业排水管道清疏机构对医院雨水管道进行清疏。

  2019年4月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申请人已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2019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本案执法人员身份合法,且现场检查、询问时均已出示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告知了申请人配合调查的义务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2019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福水告字〔2019〕第**号),并于7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经审查,该陈述申辩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免情形。

  2019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水罚字〔2019〕第**号),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进行留置送达。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并监督红线范围内排水单位和个人的管网接驳行为。”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申请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被申请人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裁量标准,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正确、处罚额度适当。

  二、关于申请人复议要求及理由的答复

  (一)申请人作为医院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医院的排水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职责。

  《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并监督红线范围内排水单位和个人的管网接驳行为。”

  医院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签订《**深圳医院后勤服务合同》,委托申请人提供后勤服务,其中第四条约定申请人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楼宇智能化、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服务”。参考《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之规定,涉案雨水管道为医院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申请人作为医院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医院雨水管道的运行和维护。

  申请人称污水处理工作经合同约定医院同意外包,但申请人并未提供外包合同等证明,且即使污水处理工作已经外包,雨水管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未外包。

  (二)申请人未妥善对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无论其抽排雨水的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均不能免除其对排水设施疏于管理的责任。

  申请人作为医院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未尽职尽责对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未及时发现排水设施内的淤泥并清理,导致雨水管道内泥砂淤积深度达10CM,抽排雨水时管道内的淤泥被冲排至小沙河内,致使河水水质受到污染。申请人对雨水管道的管理维护上存在疏忽,无论其抽排雨水的行为本身是否有过错,均不能免除其未合理维护管理排水设施的责任。

  (三)对于医院机房扩建工程的施工方中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另行立案查处。但该案与本案的违法情形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属于两个独立案件。申请人对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存在疏忽,不能免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福水罚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并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查:2019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联合深圳市**福田分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医院雨水管道排入小河沙的排水口排水有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单》,并通过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同步记录。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依法接受调查询问。

  201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依法询问申请人授权委托人马**,制作《询问笔录》,并接收其提交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室外给排水管线综合总平面图》(1:600)。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深福水责改字[2019]**号),并制作《水务行政处罚立案登记书》。

  2019年4月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联合深圳市**福田分公司工作人员对医院雨水管道内淤泥和泥砂清疏有关情况进行复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单》,并通过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同步记录。

  2019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2019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建议表》。2019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9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辩书》《**深圳医院后勤服务合同》《**深圳医院后勤服务合同>延期协议》《<**深圳医院后勤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2019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第六期)》。2019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审议登记表》。2019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水罚字〔2019〕第**号)。

  另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补充提交了**深圳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政府招标文件》《**深圳医院废水运营维护服务合同书》。

  《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第四点项目技术要求规定“本次采购范围包括后勤管理服务模块、建筑机电管理服务模块、安保管理服务模块、医疗辅助管理模块,共四个模块”。

  建筑机电管理服务模块3.1机电设备设施项目第一点给排水系统包含了雨水井在内的12项内容;其中,雨水井的日常运行包括“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定期保养包括“外观、井盖防腐、管道疏通”。3.3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第一点给排水系统的服务要求为“生活给水、热水、污废水、雨水的管道、阀门、水泵及控制系统,包括室内管线、泄洪系统等”。特别说明“上表中带‘★’的‘污水处理系统’‘雨水回收系统’‘防辐射工程’‘二次水箱清理’‘中央空调水质处理’五个项目,由采购人按投标人报价,将费用支付给投标人,再由投标人专业外包,外包公司资质需符合行业法律法规要求,并报采购人审核通过。采购认为必要时或因政府监管需要,采购人有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前述项目的承包商后,再由中标人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协议。中标人对此等安排应予配合。”

  《**深圳医院废水运营维护服务合同书》第四条合同内容及要求规定:“1、乙方为甲方提供污水处理站(处理水量:1500m³/d)的日常运行与管理服务(包括核医学科放射性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2、乙方服务管理范围为:从格栅池进水口到标准排放口出口范围内(包括核医学科放射性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3、乙方为甲方提供污水处理站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服务;4、乙方为甲方提供污水处理站日常药剂的投加,监督污水出水水质的服务;5、负责协调与环保部门的联系,保证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不因污水处理站的环保问题而受到影响;6、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站各项规章制度,各类文件资料规范存档。”

  本机关认为:《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并监督红线范围内排水单位和个人的管网接驳行为。”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深圳医院后勤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人作为医院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承担该医院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职责。申请人未及时发现医院红线范围内雨水管道的淤泥并清理,抽排雨水时管道内的淤泥被冲排至小沙河内,致使河水水质受到污染,依法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核查、调查询问等形式查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充分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作出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水罚字〔2019〕第**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和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水罚字〔2019〕第**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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