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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20﹞9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3-12 16:23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20﹞9号

申请人:叶**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江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以深福公(福保)不罚决字[202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事情起因: 2019年10月9日申请人收到林**发送的微信:内容为由于自身原因暂停对申请人女儿的授课并通知申请人退费。期间一直没有相关人员联系申请人,2019年10月20日中午,申请人到**工作室找法人林**办理女儿声乐课和音乐剧退费事宜,林**没有退费给申请人,当时有个和林**一起的人伸手要打申请人(并且大声恐吓) 。申请人下楼并打110报警,结果民警以申请人没有受伤为由,不予处理(当时就在楼下处理,没有上楼) 。下午16点多申请人和申请人老公还有小孩一起又去找林**洽谈退费事宜。林**要求申请人和申请人老公进入一个房间,然后又叫上另外两位男性,其中一人素未谋面,申请人担心老公的安危,用手机对申请人老公进行拍摄。结果遭到自称是股东(后来自称是财务、又自称是员工)的人-罗**抢夺手机,进行各种谩骂,申请人老公要打120和报警,对方听到后又抢夺申请人老公的手机,并对其拳打脚踢,导致其腿部受伤,申请人老公在楼下大堂保安处借的手机又报的案。中间过程大概有一个小时。后来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以下简称“福保派出所”)的警察(接警民警警号: **)过来后,当时申请人还躺在地上。**工作室的人在警方强烈要求下才还申请人夫妇手机。警察要求申请人和申请人老公去派出所录口供。申请人老公向警察提出需要验伤(警方没有给申请人明确的答复,也没有给申请人出具任何验伤需要的文件或者手续,申请人当晚是自己去**医院做了简单的检查)。直到晚上12点才录完口供,申请人以为当天能处理完。结果办案民警告诉申请人对方已经走了,让申请人回去等通知。10月21号在医院的提醒下,申请人再次前往福保派出所找前台要验伤报告。

  从申请人2019年10月20日报警到2020年1月12日期间,福保派出所没有就案情进展情况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过,申请人打电话和直接去所里几次问询过都没有结果。2020年1月14日申请人接到电话要求申请人立马到派出所,给了申请人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这个结果申请人百思不得其解,在这种既成的事实面前申请人不知道派出所民警因为哪方面力量的指使做出如此之决定。就事论事,根据判决结果,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追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福保派出所警官给申请人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存在很大异议。首先,事件陈述刻意扭曲,明明是林**挑头暂停授课却拒不退费,纠集教唆、伙同他人并伤害申请人,结果变成了罗**一个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再者,从10月20号至今,林**及其团伙从未出面解决问题。数千元的医药费无人问津;第三条,林**有预谋要求其团伙到现场,罗**声称是**工作室股东,财务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是工作室人员,并且其团伙言语恶劣、恶毒。第四条,林**及其团伙两次故意抢夺申请人夫妻二人手机,阻止申请人老公报案,并致申请人夫妻二人受伤这件事情就被福保派出所办案人员轻描淡写地忽略过去了。申请人夫妻二人多次去派出所咨询了解案件情况,办案警官两次(2019年12月28日和2020年1月3日)传唤违法人,但这两次申请人和申请人老公都没有等来违法人。第五条,有立功表现,不知从何谈起。综上所述,福保派出所给出的处理结果,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罗**(其实是林**及其团伙)殴打被侵害人的事实,那么受害的人伤从何来?两次抢夺他人手机怎么判定?林**纠集、教唆他人伤人怎么判定?派出所给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信力不足以服人心,严重存在偏袒、包庇施暴者,纵容犯罪分子。

  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确实让老百姓感到心寒。不得不让百姓怀疑是不是有外在力量指使,望领导重视,给老百姓一个交代,让老百姓面对问题还能信任警方。申请人报警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保护,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处罚。等待三个月的处理结果就是不予处理。望领导重视,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二、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10月2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福保派出所报案,报案内容如下: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申请人及其丈夫孙**等人到福田区**艺术工作室,与工作室人员商议退培训费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拿出手机拍摄,被工作人员夺走并致使申请人倒地受伤,孙**拿出手机报警,亦被工作人员夺走,工作人员还踢孙**。

  被申请人福保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后,赶到事发现场,手机已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归还申请人夫妇。接到报案后,被申请人福保派出所依法及时受理案件,制作了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制作了涉案人员罗**及现场有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委托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在受理案件后,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但罗**认为要求过高而无法调解。被申请人经依法调查,取得全面证据后,认为罗**殴打或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2020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罗文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罗**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三、对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

  本案复议申请人提出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深福公(福保)不罚决字[2020]**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其相关理由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存在很大异议、刻意扭曲事实。被申请人经依法调查后,认为有充分证据证实罗**故意伤害或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同时,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办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罗**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福保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福田星**工作室与对方工作室协商小孩课程退款的问题,被**艺术工作室的员工殴打。接报后,民警赶往现场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同日,被申请人民警制作《出警经过》。同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孙**(申请人丈夫)、罗**、林**、张**,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制作《照片说明书》,内容为申请人身体损伤部位照片、申请人与**微信号及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申请人签字确认。2019年10月28日,深圳市**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深二医临法司鉴字[2019]临鉴第**号),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福保派出所于2019年11月29日签收该意见书。2019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安排林**、张**进行照片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2019年11月19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询问许**、李**并安排照片辨认,制作《询问笔录》《辨认笔录》。2019年12月9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至六十日。2019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福保派出所提交《调解申请》《诉求报告》、医疗费单据等五份材料。2020年1月3日,被申请人再次询问孙**、林**,并制作《询问笔录》。2020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再次询问罗**,并制作《询问笔录》,罗**表示不同意调解。2020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深福公(福保)不罚决字[202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向罗**、申请人丈夫孙**送达该决定书。2020年1月15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职责权限。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取证,形成《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说明书》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审核上述证据后,不能认定存在罗**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正当。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案件的调查、取证、调解、送达等法定职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等关于案件立案、调查、送达等程序规定,程序合法、正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0年1月13日以深福公(福保)不罚决字[2020]**号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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