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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福府复决﹝2020﹞12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3-26 17:2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20﹞12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江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深福公(通心岭)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处罚明显过重,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一、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申请人在市政府附近拉举横幅的行为是在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被深圳福田区**管理有限公司诈骗签署了假的债权转让合同,受害人达一千多人,**涉嫌集资诈骗金额超过十亿),申请人代表一千多名受害人多处寻访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多次信访却总被搪塞的前提下,实为无奈之举,只是为了引起党政府领导的重视,希望为民做主。此行为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顶格”重处,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二、执法部门直接处罚,并未劝阻。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申请人在市委市政府附近举起横幅,到申请人一行人被武警带走,整个过程发生不到三分钟,执法人员并未向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描述实施“劝阻”教育行为,不存在申请人“不听劝阻”的违法事实,更不存在扯皮闹事发生冲突等严重情形。申请人的初衷是引起党领导的注意和关怀,而非举横幅本身,更无意扰乱市委办公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整个过程保证安静理性(有现场视频和执法记录仪为证)。如政府执法部门有劝阻安抚等行为,此次事件本可以避免发生,而执行部门不管不问直接将申请人强行带走拘留七天与行政法立法精神相违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且应当以教育规劝说服为主,执法部门同时也应当积极了解民情协助解决问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顶格重处”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让申请人丧失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进而被申请人未进行复核,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在被扣押后,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通心岭派出所先让申请人签署了空白的放弃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权利承诺书,再对申请人宣读了行政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决定,此举大大损害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是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在党中央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的大环境下,深圳作为改革开放沿海地区的前沿阵地,福田区又是深圳市的中心城区,在执法过程中如今依旧存在这样低级且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实在让人心寒!如此粗暴处置也没有发挥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应有的行政执法先进性与表率性。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申请人有固定的住所及工作单位,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被申请人此次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非但没有任何必要,反而严重打击了申请人依法维权的信心以及对党政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信任。被申请人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考虑申请人特定的行为及特定的场合,确保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及社会效果,让每个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小事上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与保护,被申请人不能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错误,申请人将会向更上一级党政机关信访与申诉。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基本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对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等事项作出说明,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办理情况。申请人系深圳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因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及利息,于是与另外五名投资者约好到深圳市委反映诉求。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申请人等六人来到深南中路深圳市委门口**前的人行道上,以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反映诉求。申请人等六人的行为已扰乱了深圳市委正常的机关单位办公秩序。现场处置民警对申请人进行法律告知,但申请人不听劝阻。后民警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将申请人口头传唤回通心岭派出所调查。经查,申请人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收缴涉案横幅一条。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及其他同案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抓获经过、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三、对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本案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其相关理由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申请人称其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被申请人直接处罚,未对其劝阻;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等六人为反映诉求,在深南中路深圳市委门口**前的人行道上,拉起写有“深圳政府不立案不作为”、“** 经济诈骗”等字样的横幅,喊着“**还我血汗钱”的口号,造成部分群众围观,扰乱了深圳市委正常的机关单位办公秩序,情节较重。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处置民警在现场已经对申请人进行法律告知,但申请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也在告知笔录中写明“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9年12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通心岭派出所(以下简称“通心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张**与李**、窦**、于**、闫**、刘**、张**在深圳市委门口孺子牛前以拉横幅、喊口号的方式扰乱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的办公秩序。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对涉案横幅进行检查,并口头传唤张**、李**、窦**、于**、闫**、刘**、张**至通心岭派出所接受调查。12月11日,通心岭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受理该案。同日,通心岭派出所制作《抓获经过》,由执勤民警对抓获经过作出说明。12月11日,通心岭派出所分别对张**、李**、窦**、于**、闫**、刘**、张**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分别组织其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同日,通心岭派出所制作《照片说明》,分别由张**、李**、窦**、于**、闫**、刘**、张**对现场照片作出说明。12月11日,通心岭派出所制作《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延长对张**、李**、窦**、于**、闫**、刘**、张**的询问查证时间。12月11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书面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12月11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通心岭)行罚决字[2019]**号),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附上收缴物品清单,对涉案横幅予以收缴。12月11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向申请人家属邮寄送达,向其告知申请人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因反映的深圳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一事未获公安机关立案,申请人及其他五名违法行为人未根据信访规定通过书面形式,或在行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以走访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在深圳市委门口**前聚集,共同拉举写有“深圳政府不立案不作为”、“** 经济诈骗”的三条横幅,并有人员高喊“**还我血汗钱”的口号,以期引起党政领导关注,造成部分群众围观,该行为属于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说明》《抓获经过》《关于深圳市红岭创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受损群体到市委门口上访的情况说明》、涉案横幅、案发现场视频等申请人及同案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履行案件受理、调查、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并收缴横幅一条,依法送达申请人并将处罚情况和拘留场所通知申请人家属,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深福公(通心岭)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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