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7-3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6日
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及时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对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区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各街道办事处。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扩大自主创业人员对象范围,将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全部在校学生;取消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的户籍要求。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纳入本市自主创业人员范围。将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范围从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就业人员。将一次性初创企业补贴标准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从不超过5万元调整至不超过10万元。对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补助。自主创业人员在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制定,相关补贴由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积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将市外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小微企业(含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范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招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缴交社会保险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由区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由区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该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或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2000元提高至3000元。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由区就业补助资金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给予补贴。(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评估合格后,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区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该措施执行至2019年年底。(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队伍。依照深圳市重点产业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对获得紧缺工种目录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但属我市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内的工种(不受等级限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本条所列措施执行至2019年年底。(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及时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区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到重点用工企业稳定就业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区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或虽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领取总额少于5000元的,由区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求助等措施。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统筹员工稳定就业、技能培训、转岗分流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力保稳定。本条所列措施执行至2019年年底。(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
九、做好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帮扶。对参加青年见习的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其见习期间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由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的,将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标准从每人500元提高至3000元,由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纳入灵活就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落实各方责任
(一)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区政府促进就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能力建设,多措并举,统筹做好辖区促进就业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加强联动,积极主动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配套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
(三)落实政策服务。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及时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放电话,深入企业和社区进行宣讲。进一步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引导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
本措施所指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和范围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有关内容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