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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4-29 17:22 来源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业及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车公庙片区时尚产业空间供给侧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5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福田区“三大新引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福田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区投资推广署、区企服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设在区企服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联审办、区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听取各主管部门汇报产业资金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绩效作出指导。

  第五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职”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列出的核准类、认定类项目采取智能审批程序。智能审批程序改革创新产业资金审批、拨付、监管方式,实现产业资金的秒批兑现,及同一平台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采用“智能化初审+主管部门核验”审批模式,在智能系统平台实现产业部门内部审核和确认,加快产业资金审批效率。

  (三)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四)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服中心,对智能审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量动态调剂指标到区企服中心,由区企服中心负责统一资金拨付。

  (六)各产业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并追回支持资金,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联审办。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根据监管要求与获得资金支持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加强对资金的事前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设定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5.负责把握产业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核查在地统计关系,配合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司法局负责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产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专业技术支持。

  (四)区企服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享受产业资金政策支持项目需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片区产业定位。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且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公共平台或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最高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除外),需突破500万元(含)限制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提请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原则上最高2000万元。

  (四)获产业资金人才支持的个人,同一人同一年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其他同类人才政策支持。

  (五)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有严重失信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不得获得产业资金支持。

  (六)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对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的特大、紧缺和关键事项,经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中“一事一议”的报审流程,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直接对产业资金支持提出申请,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各产业资金政策申请指南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原则上为事后支持,需要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须事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核准制和评审制审批流程如下。

  (一)核准制。采取四种办理程序:

  1.智能审批项目办理流程:企业手机或PC端提交申报材料→智能程序审批输出结果→产业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企服中心拨付。

  2.简易程序办理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智能程序审批输出初审结果→产业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部门内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3.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企服中心查重→产业部门专责小组会议审定、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4.联审会审批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企服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产业部门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议在组织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有关会议材料递交有关参会部门审核,各部门做好充分协调沟通。会议召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签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具体审批流程为:区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核查。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智能系统程序自动比对企业注册和在地统计关系情况,并核查企业重复申请和年度支持总额限制情况,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不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区企服中心将企业资料转交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和区统计局核查。

  (二)公示。核查通过的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企服中心负责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按批次予以公示,智能审批项目采取福田政府在线专栏或产业资金申请平台逐一项目滚动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智能审批项目所属政策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内线上复核审批数据。

  (三)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企服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四)签订书面协议。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签订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的书面协议。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与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界限时相应项目政策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

  (五)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由区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智能审批系统根据主管部门上传的拨款文件及企业上传的账户信息生成拨付表单,以电子流的形式经数据加密流转至各财务审批相关人员账号进行线上签批,完成后在经办人账号打印纸质费用报销单签批件用于拨付与归档。

  (六)归档。区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资金绩效工作评价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签订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的书面协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书面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企业拒不执行的,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列入本区失信企业名单,并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取消产业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按照《福田区受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支持政策中,涉及产业资金政策之外的其他人才政策、人才住房、产业空间等项目,按各自政策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执行。涉及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区临时应急政策参照本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行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等政策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落户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企业(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商业、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文化创意、高端服务、战略新兴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最高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最高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福田区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

  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对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最高500万元/年。

  第十条 实际利用外资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市利用外资奖励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以及服务龙头企业产业链的招商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心城区总部经济集聚辐射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总部认定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2.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

  3.与市、区政府签订重大战略合作协议,引进福田区的重点企业。

  4.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重大品牌影响力、重大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2.具有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职能;

  3.现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家;

  4.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及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序号

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

上年度综合贡献

1

-

3000万元及以上

2

5亿元及以上

2000万元及以上

3

10亿元及以上

150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支持

  总部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或纳统的产值(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支持。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第五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当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七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

  总部企业可根据《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享受租金价格优惠,租金最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0%。

  (二)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

  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予以支持。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福田区租赁总部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可依条件给予最高每月120元/平方米、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租金支持。

  以上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第八条  总部人才支持  

  总部企业负责人及骨干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成熟型经营人才、实用型人才、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支持。认定为福田英才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便利政策。

  第九条  人才住房支持  

  总部企业可纳入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重点企业名录,按人才住房配租相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及租房补贴政策支持。

  第十条  打造总部楼宇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总部楼宇,形成集聚效应,为发展总部经济发挥积极作用。对经认定且达到相应条件的总部楼宇,给予认定支持、运营支持和租金支持。

  (一)总部楼宇认定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报专责小组会议同意后,认定为总部楼宇:

  (1)在福田辖区内,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2)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

  (3)主动为引进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并安排专人对接区政府主管部门;

  (4)承诺在认定一年内入驻楼宇(园区)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占楼宇(园区)办公总面积比例不低于50%。

  2.在福田辖区内,重大产业引领作用突出、已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头部企业具有强大的行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商业楼宇,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可认定为总部楼宇。

  (二)认定支持

  经认定为福田区总部楼宇,且达到承诺条件后,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一次性支持,可用于公司运营团队的奖励。

  (三)运营支持

  对经认定的总部楼宇(园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楼宇运营主体运营支持,最高500万元。

  1.楼宇入驻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比上年增加1亿元,或在地纳统的营业收入增加10亿元;

  2.楼宇内实现“三统一”(即注册关系、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合伙制企业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购置或租用办公面积首次达到楼宇办公总面积的60%以上。

  (四)租金支持

  对入驻总部楼宇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每月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此项目与本政策第六条产业空间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机制  

  对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满足条件的企业,暂停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直至重新达到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其他说明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二)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形成的地方财力。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四)依据本政策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认定总部的企业,如属国企市一级分支机构可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五)本政策第十条提到的准总部企业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迁入企业或新设立企业:

  1.从福田区外迁入(包括统计关系)的企业(或机构),上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或者在地纳统的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2.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实收资本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直接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营收)超过10亿元或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本行业全国百强(权威排名)企业及其他知名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首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承诺在经营满1年后税收可达500万元或者营收可达5000万元。

  (六)社会产业空间支持和经营贡献支持应自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方可申请。

  (七)总部企业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可合并计算,已独立认定为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除外。

  (八)总部企业的母公司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剔除已认定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申请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该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上级企业。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及5G产业发展,振兴辖区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技改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或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统计数据市对区分成的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5G、工业设计、其他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及通过深圳市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的企业(机构)等。

  第三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福田区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总部并纳入福田区工业统计,根据其在福田区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给予支持,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含)的,给予100万元的支持,增加值每增加500万元,支持金额增加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3000万元。

  第四条  工业经营支持

  (一)对纳入福田区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本年度单季度工业产值增幅,给予每季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对福田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及增速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新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工业统计的企业,根据工业产值贡献,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对福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于上年度租赁自用厂房并开展研发及生产制造的,按照其工业产值贡献给予年度实际租金金额的50%,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取消当年申请租赁工业厂房支持的资格。

  第七条  工业投资技改支持

  (一)上年度工业投资技改支持。对企业上年度实施新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且纳入上年度福田区工业投资统计,经专项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本年度工业投资技改支持。对企业本年度实施新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且纳入本年度福田区工业投资统计,经专项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且2021年工业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九条  5G活动推广支持

  (一)对5G企业(机构)举办的5G赛事、论坛和产业推广活动,经备案,按照不超过活动实际费用5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二)经区政府同意并指导开展的全国大型赛事活动,可对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宣传推广费、场地租赁费、奖金奖品费、专家费、承办专项经费等,经审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全额支持。

  第十条  5G配套支持

  (一)对获得深圳市政策支持的5G芯片、模组研发和应用的相关企业,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对福田区企业参与工信部“绽放杯”并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支持。

  (三)对获得深圳市政策支持的利用5G技术对产业园区进行智慧化改造、开展5G+场景应用的特色应用示范园区,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智能工厂支持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24小时全自化生产工厂示范项目,对在福田区投资建设或升级改建的无人工厂、机器人工厂等示范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并经审计,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支持  由市、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同一项目市、区不得同时申请。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支持

  (一)获奖支持。对于上年度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以上)、德国红点至尊奖、德国红点之星奖、德国iF设计金奖等重点奖项的辖区工业设计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二)大赛活动支持。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工业设计企业(机构)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工业设计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事前经区政府同意并经审计,按活动费用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三)经营增长支持。根据工业设计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按照综合贡献增幅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四)新增入库支持。对上年度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设计统计数据库的企业,按照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五)产业园区支持

  1.园区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工业设计产业园区(专业楼宇),鼓励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工业设计专业楼宇,经区政府同意并经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2.园区认定支持。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专业楼宇),分别给予运营企业(机构)100万、70万、50万、30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已认定的产业园区(专业楼宇)提升认定级别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3.产业园区运营支持。对区政府认定的工业设计产业园(专业楼宇),按照上年度园区综合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支持。

  4.园区租金支持。对上年度入驻区政府认定的工业设计产业园区(专业楼宇)的工业设计企业(机构),按照最高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的租金支持。同一企业享受租金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获批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落户支持”“工业经营支持”“工业投资技改支持”“5G活动推广支持”“5G配套支持”“智能工厂支持”“活动支持”可不受上年度纳税总额及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本政策中“5G活动推广支持”“工业投资技改支持”可不受统计关系限制;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商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商业增长支持

  (一)季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本年度单季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单季度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单季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单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新增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且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注:该项目与“电商平台引进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三)引导商户入库支持

  对辖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动员其场内商户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单家零售商户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单家餐饮商户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商户的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情况,给予动员单位最高5万元/家商户的一次性支持。每家单位年度最高可支持100万元。

  (四)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在福田区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的,按经营面积,单店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支持;在福田区外(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的,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支持100万元。

  (五)电商发展支持

  1.电商平台引进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并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的自营电商交易平台,按其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注:该项目与“新增入库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2.直播带货发展支持

  对辖区内提供直播服务的知名直播平台基地运营企业,按照直播基地平台内的商业企业合计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的直播带货数据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六)汽车销售行业稳经营支持

  对因城市更新等导致经营场所搬迁的福田区汽车销售企业,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不搬离福田的,搬迁装修工程完工并经专项审计,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注:该项目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搬迁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第四条  时尚商业氛围营造支持

  (一)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支持

  经备案,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规模较大的商贸企业,辖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汽车城市展厅,为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等软、硬件更新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注:该项目与“华强北电子专业市场发展支持”第(一)、(二)条不可同时享受。

  (二)品牌打造支持

  1.首店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品牌授权代理商或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档次给予最高100万的一次性支持。

  2.商业结构调整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福田区内开设符合福田区发展方向的门店,或对现有门店开展促进商业氛围、打造商圈特色的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3.连锁品牌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中国连锁百强”“广东省连锁50强”“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辖区零售、餐饮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认定支持。

  4.高端品牌引进支持

  对福田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华强北步行街临街等引进国际顶级高端品牌门店的,给予特装及租金等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三)活动培育支持

  1.大型品牌活动培育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对大型品牌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活动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首届活动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2.专项商业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对专项商业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经备案,对参与区政府主办的专项商业活动的购物中心、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单个活动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支持50万元。

  第五条  华强北电子专业市场发展支持

  (一)经备案,鼓励华强北非电子类专业市场实施转营发展。对华强北非电子类专业市场或其他经营主体,于本年度开始转为电子类专业市场的,改造完成并经专项审计,按照实际改营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二)对华强北电子类专业市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并将平台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的,平台建成并经专项审计,按建立平台项目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经备案,对引进一定规模的一线消费电子品牌门店的华强北电子专业市场,按照门店经营面积,每个单店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注:本条款中第(一)、(二)条不可同时享受。

  第六条  会展业发展支持

  (一)首展支持

  对上年度在深圳会展中心首次举办的展览活动,按展览面积分档次,给予展览机构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专业精品展览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获评“深圳市品牌展会”的特色展览活动,按展览面积分档次,给予展览机构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注:该项目与“大型展会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三)大型展会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活动,对超出2万平方米的部分,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展会机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支持100万元。

  注:该项目与“专业精品展览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四)国际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举办且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展会主办方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经贸活动支持

  (一)区政府组团经贸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最高给予全额支持。

  (二)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福田区企业,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第八条  农业企业支持

  (一)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对于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支持。

  (二)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2021年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2021年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率为正增长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商业增长支持”(一)至(四)条、“商业结构调整支持”“活动培育支持”及“会展业发展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引导商户入库支持”“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支持”“品牌打造支持”“活动培育支持”项目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且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其余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二)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进一步巩固福田区金融中心地位,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完善金融生态,着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类型企业(机构):

  (一)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

  (二)地方金融组织;

  (三)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

  (五)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和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

  (六)相关金融科技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经营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的高成长性金融机构,依条件给予最高400万元的经营增长支持,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四条  综合贡献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五条  产业服务支持

  (一)对支持福田区金融业发展工作的金融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用于相关业务团队奖励。

  (二)对支持福田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金融企业(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上市公司等,依条件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用于相关业务团队奖励。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条  债券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

  (一)对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内设机构支持

  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可持续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解决绿色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开展支持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融资再贴现等创新业务的,按照项目资金规模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不同项目可累加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享受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私募创投支持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2021年1月1日之后投资福田区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支持,每投资1家最高支持人民币50万元,被投创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支持,每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香蜜湖金融+”指数创新支持

  打造“香蜜湖金融+”系列指数品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以“香蜜湖金融+”系列指数为标的公募基金产品,单个产品成功发行给予50万元支持;不同产品可累加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享受2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类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购置办公用房、债券融资支持、可持续金融支持、专题活动支持、产业服务支持、重点项目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经营增长支持、综合贡献支持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三)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四)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辖区企业上市发展,完善企业上市生态链,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梯队企业和企业上市相关行业组织(机构)。

  上市梯队企业指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区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境内上市支持。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完成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境外上市支持。对在中国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新三板挂牌支持。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并挂牌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上市辅导支持。对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并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四条  培育基地建设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建设。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基地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支持;并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专业服务经费支持。

  第五条  专题活动支持

  每年度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针对上市梯队企业上市加速赋能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条件给予单个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融资风险补偿

  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用于对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项目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按照《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支持。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再支持;

  (二)本政策第三条第(二)款中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模式的境外上市支持、第(三)款、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支持事项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三)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九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打造更具影响力的国际服务交流中心,促进高端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端服务企业、机构、组织(以下通称机构)。合伙制企业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的高端服务业包括法律、财税、管理与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评估与评价、人力资源、广告业等商务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设计、监测检测、知识产权、技术推广与咨询、绿色发展等专业技术服务业,教育培训、医疗健康、专业化居民服务等生活服务业。

  第四条  项目落户支持

  (一)重点机构落户支持。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高端服务业重点机构,按福田区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规定给予落户支持、产业用房支持、搬迁支持及人才住房支持。

  (二)重大平台落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端服务领域国际组织(机构)、境外商协会等高端平台,上年度或当年落户福田或在福田设立全国性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综合贡献支持

  (一)突出贡献奖。在福田区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者综合贡献实现正增长,且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二)经营增长奖。在福田区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综合贡献同比增长不低于10%且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机构,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增量依条件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突出贡献奖和经营增长奖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此项目资金可用于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经营发展。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折予以租赁。

  (二)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最高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1500万元。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须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项支持只能享受一次。

  (三)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在福田区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每月最高90元/平方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获得租赁支持的物业不得转租。

  以上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第七条  打造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积极引进和集聚高端服务机构,打造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根据其综合贡献予以每年最高500万元运营支持;对入驻的高端服务机构依条件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租金支持。

  (一)市级以上楼宇(园区)认定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已获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上年度升格为更高等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区级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认定支持

  经认定为福田区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且达到承诺条件后,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一次性支持,可用于公司运营团队的奖励。福田区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楼宇(园区)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2.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

  3.为高端服务业机构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并安排专人对接区政府主管部门;

  4.承诺在认定一年内入驻楼宇(园区)的高端服务机构面积占楼宇(园区)办公总面积比例不低于60%。

  (三)运营支持

  对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楼宇运营主体运营支持,最高500万元。

  1.楼宇(园区)入驻的高端服务机构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比上年增加1亿元,或在地纳统的营业收入增加10亿元;

  2.楼宇(园区)内实现“三统一”(即注册关系、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合伙制企业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的高端服务机构购置或租用的办公面积首次达到楼宇(园区)办公总面积的80%以上。

  (四)入驻机构租金支持

  对入驻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的高端服务机构,可依条件给予每月3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与本政策第六条产业空间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第八条  人才支持

  高端服务业机构负责人及骨干团队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成熟型经营人才、实用型人才、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高端服务业机构上年度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依条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最高按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予以支持,当年贴息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本区新注册高端服务机构在新注册期间(上年度10月1日至今年9月30日)实现月度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数据库的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用于机构财务、统计团队奖励。

  第十一条  行业发展专项支持

  (一)法律联营支持。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按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争先创优支持。对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排名前100名且综合贡献2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财税资格支持。对备案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所),认定为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高端医疗服务支持。对上年度在福田区新注册门店的高端医疗健康机构,按经营规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在线教育培训支持。对新开发在线教育培训产品并成功投入市场应用的教育培训机构,实际开发费用达到1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二条  绿色发展支持

  (一)企业成长支持。在福田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主要从事绿色发展行业、列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绿色低碳类)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综合贡献不低于100万元,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或综合贡献同比增长5%(含)以上,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此项目与本政策第五条的综合贡献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此项目资金优先用于企业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实际投入达到2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20%以内,结合项目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三)绿色技术应用支持。在福田区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综合能源、智慧能源、零碳示范项目、氢能示范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绿色低碳应用项目的企业、楼宇(园区),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20%以内、结合项目节能减碳量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四)绿色建筑认证支持。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认证的楼宇(园区),给予最高8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绿色低碳)。对新增列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绿色低碳类)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用于企业财务、统计团队奖励。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二)机构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综合贡献。

  (三)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聚焦福田“三大新引擎”,瞄准“三大产业”,发力中央创新区,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科技创新中心,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研发创新机构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支持

  鼓励重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创委“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项目支持资金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R&D投入支持

  对已纳入福田区战新企业名录的规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且符合统计局R&D报送条件、经核定后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超过200万元,按研发投入金额给予分档支持,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在10%以上,按研发投入金额给予分档支持,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

  (四)重点团队支持

  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按照省、市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最高1000万元给予支持。

  1.上年度重点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

  2.引进重点团队的;

  3.申请重点团队并立项的。

  前款规定的重点团队,是指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四条  创新企业支持

  (一)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1.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2.对上年度首次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可以申请福田英才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奖励”,最高支持30万元,按照《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高企业入库培育支持

  对上年度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入福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库的后备企业,给予分档支持,最高10万元。

  (三)战新企业新入库支持

  对本年度首次纳入福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企业,根据战新增加值贡献分档支持,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四)战新企业经营成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且本年度战新增加值1亿以上的企业,按战新增加值贡献分档支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科技成果支持

  (一)专利支持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资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单位每年支持总额最高300万元。

  (二)专利许可交易支持

  鼓励本区专利通过实施许可交易,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上年度对外许可专利实施的,按照专利实施许可交易实际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每年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个人或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个人或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市长特别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个人或完成单位按获奖等级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同一项目不得与福田区其他支持重复申请。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且项目通过验收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支持

  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创委“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入园(孵化器)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企业,按照最高每月50元/平方米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二)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孵化器内)企业,按照每月30元/平方米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四)“硅楼”“硅园”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入驻区政府认定的“硅楼”“硅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按照每月30元/平方米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面积1000平方米。

  (五)创赛落户支持

  对上年度在国家、省、市政府主办的创赛中获奖且落户福田的科技企业按最高每月100元/平方米给予办公用房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连续支持三年。

  (六)打造科技楼宇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科技楼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科技企业形成聚集效应。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科技楼宇,每年根据其入驻科技企业的经济贡献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支持;对入驻科技楼宇或准科技楼宇的科技企业依条件按照企业实际租金金额的70%进行支持,每年最高800万元。

  1.科技楼宇认定标准

  (1)楼宇可合作集中租赁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2)楼宇运营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

  (3)入驻的科技企业租赁面积总和占现有可合作租赁面积的50%以上;

  (4)经区政府备案认可。

  2.准科技楼宇认定标准

  (1)准科技楼宇可合作集中租赁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2)准科技楼宇运营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

  (3)经区政府备案认可。

  3.科技楼宇服务措施和支持政策

  (1)有打造科技楼宇意向的运营机构可与区科技创新局对接备案,获准认定为准科技楼宇、科技楼宇后,区政府将在各大招商活动中予以重点推介。

  (2)准科技楼宇入驻的科技企业租赁面积总和占现有可合作租赁面积的50%以上达到科技楼宇认定标准,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核,可升级认定为科技楼宇,获得区政府授牌,并配备楼宇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服务,可优先获得产业政策辅导、政务绿色通道等针对性服务。

  (3)科技楼宇运营机构可获相关运营支持。每年对入驻科技楼宇的上年度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统计核定的综合贡献总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可给予运营机构最高200万运营支持。

  (4)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可后入驻准科技楼宇、科技楼宇的科技企业,可依条件按照企业实际租金金额的70%进行支持,每年最高800万元。

  (七)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申请租用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享受租金价格优惠,依条件最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50%予以租赁。

  (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成功获得放款并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服务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服务费用50%的支持,合计支持最高200万元。

  同一项目不得与福田区其他贴息支持重复申请。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参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入池企业,以其持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可申请融资补贴,补贴金额为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最高为融资总规模的3.5%,同一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150万元。

  (三)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担保的可同时申请该笔贷款的担保费用支持(包含担保费、评估费、评审费、服务费等且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2.1%),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以上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担保的可同时申请该笔贷款的担保费用支持(包含担保费、评估费、评审费、服务费等且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2.1%),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仅能申请其中一项,且不得与福田区其他贴息支持重复申请。

  第八条  科技活动支持

  (一)众创大赛支持

  对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创新创业大赛,根据赛事的规模和影响力,按实际支出金额且不超过预算费用进行核算,最高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办赛单位支持,支持最高100万元。

  (二)科技活动支持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主办、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的论坛、峰会等重大科技活动以及双创周活动,对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影响力,按实际支出金额且不超过预算费用进行核算,最高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单位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众创大赛支持”“科技活动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1款)”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创新载体支持”“重点团队支持”“国高企业认定”“国高企业入库培育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众创大赛支持”“科技活动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支持”“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打造科技楼宇支持”“创赛落户支持”“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战新企业新入库支持”“战新企业经营成长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创新载体支持”“重点团队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本政策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政策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影视和动漫、演艺和音乐、新媒体和网络文化、文化软件及游戏、数字出版、文化旅游、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及社会组织,属于住宿业、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及社会组织,属于场馆运营、赛事举办等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产业园(专业楼宇)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鼓励社会物业运营主体打造专业楼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楼宇)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专业楼宇)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区级文创专业楼宇的给予运营企业30万元支持。

  (三)产业园(专业楼宇)运营支持。对区级(含)及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专业楼宇),上一年度新设立或从区外引进的规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总计达到1000万元(含)或新增营业收入累计达到5亿元(含),根据综合贡献或新增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四)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专业楼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福田保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内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需符合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产业定位。

  第四条 文化金融支持

  (一)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企业贷款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条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按上年度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支持10万元;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最高支持15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支持。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给予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30%的支持,最高支持120万元。

  (三)企业融资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引入知名投资机构,对上一年度成功引入知名机构投资的,投资机构达到三家以上且融资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四)文化产业专项基金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按照首期实缴出资规模的1%给予基金管理企业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五)文化投资基金项目落户支持。对福田区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投资入股,且在上年度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文化、旅游、体育类企业,依据基金投入资金总额的1%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六)担保费用支持。对福田文化类企业通过区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担保形式向福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融资的,给予其担保费用2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风险补偿支持。设立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总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银行为符合要求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提供贷款后出现逾期不能收回贷款的本金损失给予20%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同一企业原则上最多可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支持、担保费用支持中的两项支持,同一企业的同一笔贷款限申请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支持。

  第五条 文化创意行业发展支持

  (一)工匠大师引进支持。对上一年度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福田区注册成立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入驻支持。入驻满一年后,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总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国家级)、30万元(省级)和10万元(市级)支持。

  (二)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对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持,每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给予10万元支持。于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

  (三)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广告业大奖——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六条 数字文化行业发展支持

  (一)原创游戏开发支持。辖区“四上”企业自主开发的原创游戏软件,上一年度起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给予单个项目20万元支持,多个项目可叠加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MCN机构经营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四上”企业统计库的MCN机构与头部直播平台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总计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总额分档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七条 影视动漫演艺行业发展支持

  (一)宣传发行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电视剧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200万元。

  上一年度在爱奇艺、腾讯、优酷等行业认可的头部视频网站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按票房收入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作品获奖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行业发展支持

  对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当年单季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同比增长率50%(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根据季度同比增长率分档,给予单季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申报期截止后的季度增长支持可在次年申请。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九条  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资质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大活动等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支持100万元。若举办活动为国家级重点项目的,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综合贡献支持

  (一)突出贡献支持。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二)季度增长支持。对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当年单季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同比增长率25%(含)以上的企业,根据季度同比增长率分档,给予单季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申报期截止后的季度增长支持可在次年申请。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十二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统计数据库、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根据营业收入(营业额),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第三条“产业空间支持”第(一)项“产业园(专业楼宇)建设支持”、第(二)项“产业园(专业楼宇)认定支持”、第(三)项“产业园(专业楼宇)运营支持”、第五条“文化创意行业发展支持”第(一)项“工匠大师引进支持”、第(二)项“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第七条“影视动漫演艺行业发展支持”第(三)项“作品获奖支持”、第十条“重大活动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国家级重点项目不受企业及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第三条“产业空间支持”中第(四)项“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及第十条“重大活动等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同一作品原则上最多可申请第七条“影视动漫演艺行业发展支持”中的两项支持。

  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时尚企业优先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业及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支持项目,以上政策未覆盖项目可在本政策中申请。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打造高品质福田营商环境,统筹辖区产业空间资源,深化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和高效配置,促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福田区实际,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配置、协同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空间资源,是指辖区范围内适用于企业(含机构,下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策性产业用房,即区政府和区国有企业自有产权或统租并按政策出租的产业用房;

  (二)社会产业用房,即区集体股份公司、其他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持有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用房。

  第三条  产业空间资源主要用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高端聚集,服务创新创业孵化器、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重点企业,以及区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事项由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服中心。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结合片区产业功能定位,指导各产业主管部门开展产业导入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区投资推广署、区企服中心等部门负责所主管和服务的行业企业、产业用房的项目导入、专业楼宇建设 方案拟定、资金预算编制、政策兑现、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上述部门以下称“产业用房主管部门”。

  (三)区物业中心负责区政府产业用房租金收取和管理,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录入、更新政府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和租售情况,负责每年对区政府产业用房、纳入协同管理的社会产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租赁环境发生重大波动时可以适时进行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四)区国资局、集体资产管理局分别负责提供区国有企业政策性产业用房、集体股份公司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并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区国有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各责任主管部门预算情况,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区统计局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

  (六)区企服中心负责综合协调事项,汇总收集社会产业空间资源、信息发布、受理申请、提请上会、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管理

  第六条  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主营业务须属于下列产业领域之一:

  (一)金融业(含金融科技)、现代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服务业、供应链管理等服务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

  (三)文化、科技等时尚创意产业;

  (四)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五)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产业。

  第七条  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重点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二)重点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公司(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金融类研究机构及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三)高端资源载体: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成立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资助的研发机构等;

  (四)时尚关键企业:时尚产业链头部企业、高成长企业等;

  (五)上年度综合贡献值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六)区政府部门招商引资项目;

  (七)专业楼宇(园区)运营机构等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企业(机构)。

  第八条  每家企业依条件享受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提出续租申请的企业(或机构)如未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或未达到主管部门考核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续租。

  第九条  政策性产业用房绩效管理

  (一)产业用房主管部门与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对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产业用房主管部门统筹其管理的产业用房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入驻情况、综合贡献、创新成果、GDP贡献、租金缴纳情况等,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报区物业中心,区物业中心汇总后于6月底前统一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需获得授权使用政策性产业用房,且用于产业发展工作的,按《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福府规〔2018〕1号)规定办理授权;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由使用部门拟定方案和协议,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联席会议审定,产业用房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按《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0〕4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产业用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对具体管理的产业用房制定操作指引,报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操作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所管辖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产业定位,准入门槛,优惠标准,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等。

  第三章  社会产业用房协同管理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要素聚集,符合条件的社会产业用房可在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纳入协同管理,共同打造专业楼宇(园区)(以下统称为“专业楼宇”),并依条件给予支持。打造专业楼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楼宇或园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运营机构需具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方面的服务,向入驻企业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入驻符合专业楼宇入驻标准的企业(或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60%;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入驻符合专业楼宇入驻标准的企业(或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60%。上述总面积指用以打造专业楼宇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纳入协同管理的社会产业用房,出租价不得高于租金市场评估价的90%,且不高于实际有效租金,评估价由区物业中心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

  第十三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机构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运营支持。按运营机构对专业楼宇的投入情况及运营效益,遵循“因地制宜、效益先行、鼓励招商、打造生态”的原则,灵活根据楼宇的招商情况、服务质量、基建投入、单位面积综合贡献或产值等指标考核运营机构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二)服务支持。相关部门为经认定的专业楼宇提供以下专项服务:

  1.授予专业楼宇认定称号及牌匾;

  2.在楼宇内设置“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

  3.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对接响应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

  4.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等系列政务服务;

  5.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予以重点推介。

  第十四条  专业楼宇的监管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专业服务类为区发展改革局;

  (二)高新技术类为区科技创新局;

  (三)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供应链类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上市公司及金融类(含金融科技)为区金融局;

  (五)文体旅游类、时尚创意类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符合福田区产业导向的其他行业根据行业特性,分别由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投资推广署、区企服中心等部门提出,按行业相近原则与产业部门联合打造专业楼宇,并协助产业监管部门拟定工作方案、项目对接、监管考核等。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综合产业发展导向、物业信息等情况,拟定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提请联席会议审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物业信息;

  (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效益目标等;

  (三)运营管理方式、租金标准等;

  (四)园区企业入驻门槛、考核机制、考核指标、退出机制等;

  (五)政府资源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等;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专业楼宇认定报审流程:政府职能部门综合调研(确定牵头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形成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征求联席会常设议事部门及各产业部门意见→报部门党组或局务会审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示→报预审会初审→按预审会要求修改完善→分别呈联席会组长、常务副组长及所有副组长签批→报联席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请联席会议终审会审议。

  第十七条  对专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租金支持,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相关规定或经联席会审定的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楼宇的监管部门需与运营机构、享受政策支持的入驻企业签订监管协议,进行常态监管及动态评估:

  (一)根据工作方案及监管协议对享受政策支持的入驻企业进行监管考核。

  (二)按监管协议对专业楼宇的产出效益进行考核评估,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的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支持及相关入驻企业的租金支持,由各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为深化辖区产业空间服务方之间的合作交流,形成产业空间资源服务合力和品牌效应,支持社会产业用房服务机构根据楼宇功能、品质、区域等特点联合打造多层次、多样化的物业联盟。对物业联盟举办的活动及综合评定情况,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对物业联盟举办的招商推介、主题沙龙、资源对接等活动,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活动专项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单次活动支持最高1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二)每年对物业联盟“以商招商、以商稳商”,促成产业群、行业群、产品群在联盟区域集聚,形成内部有效的产业集合和产业生态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评定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5家,每家最高1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书面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企业拒不执行的,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列入本区失信企业名单,并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取消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根据情况由主管部门启动司法程序。具体按照《福田区受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合法经营,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考核,并根据需要及时报送有关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获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所承租的产业用房严禁转租;经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企业可入驻合署办公,但承租企业不得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承租企业擅自转租、分租。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与产业用房支持相关的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空间资源协调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权限范围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了促进福田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服务经济、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构建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生态,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或实际主体运营地在福田辖区,且对福田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人才服务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商协会”)。

  第三条  招商引智支持

  (一)落户支持。经备案,对上一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福田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商协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

  (二)招商引资支持。对促进重大产业项目落户福田的商协会,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三)人才支持。对在商协会服务两年以上的从业人员,在通过经备案批准的培训并获得考核证书后给予每人1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行业提升支持

  (一)活力评估支持。每两年对商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福田贡献、专业服务满意度等服务福田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结果按照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参与并获得活力评估前50名、入驻商协会专业楼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商协会,在福田辖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未获得过房租支持的,按每月最高50元/平方米连续两年给予房租支持,支持租用面积最高500平方米,支持资金不超过实际租赁资金总额。

  (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字化建设、行业数据监测等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不超过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建设支持;对积极参与运营政府主导建设的专业服务平台的商协会,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支持。

  (四)展会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在本区主办、承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会、博览会,按不超过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五)行业服务支持。经备案,商协会在本区主办或承办的营商推介、品牌活动、技能技术大赛、产业研讨会等对营商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六)产业研究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自行研究的行业规划、行业发展分析等重大研究项目,经政府部门认可的,按不超过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七)标准研制支持。对上一年1月1日后商协会主导研制的国际、国家、省、市行业标准,按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支持。

  第五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商协会在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最高3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本措施资金不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七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聚焦福田“三大新引擎”,瞄准“三大产业”,发力中央创新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福田区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布局,谋划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切实抢占新一轮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基础上,针对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第三、四、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芯片推广应用支持”支持事项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或电子自动化设计工具(EDA)研发、设计等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及人才。第六条第二款“企业互惠支持”及第七条支持事项仅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或电子自动化设计工具(EDA)研发、设计等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及人才。

  第三条  企业研发类支持

  (一)支持核心技术攻关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建设核心技术攻关载体”和“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EDA软件研发支持

  对在福田区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给予上年度EDA研发费用最高20%的研发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发展类支持

  集成电路设计类或EDA研发设计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分档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上一个台阶支持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第五条  技术进步类支持

  (一)EDA软件支持

  对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并实际在福田区内开展办公研发的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和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二)IP工具支持

  对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制程65nm(含)以下中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三)测试验证支持

  对开展工程样片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企业,按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1家企业仅支持1个项目。

  (四)企业流片支持

  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按上年度MPW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对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等)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按上年度流片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支持。其中:对工艺制程在28nm以上的、年度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对工艺制程在28nm以下的、年度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1家企业仅支持1个项目。

  第六条  应用推广类支持

  (一)芯片推广应用支持

  对上年度销售自主研发设计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销售金额的10%给予支持,年度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1家企业仅支持1个项目。

  (二)企业互惠支持

  对区内非关联集成电路企业采购服务或产品,用于企业研发、制造产品和生产性服务的,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订单,按实际采购发票额最高3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年度最高1000万元。

  第七条  平台建设类支持

  (一)集成电路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支持

  对于依托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在福田区内建设集成电路公共测试平台,经审查后立项的,根据预算情况在建设期内分阶段合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平台建设周期应不少于3年(分为筹建期和运行期,其中筹建期原则上为1年)。

  支持资金应用于平台建设运营所需的开支,以及用于围绕上述工作开展的相关评审评估工作。

  (二)集成电路公共软件平台建设支持

  对于依托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在福田区内建设集成电路公共软件平台,经审查后立项的,根据预算情况在建设期内分阶段合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平台建设周期应不少于3年(分为筹建期和运行期,其中筹建期原则上为1年)。

  支持资金应用于平台建设运营所需的开支,以及用于围绕上述工作开展的相关评审评估工作。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集成电路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支持”“集成电路公共软件平台建设支持”不受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限制。

  本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除“企业互惠支持”“集成电路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支持”“集成电路公共软件平台建设支持”不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其他所有项目均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九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中第三、四、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芯片推广应用支持”支持事项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企业互惠支持”及第七条支持事项由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创资源组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聚焦福田“三大新引擎”,瞄准“三大产业”,发力中央创新区,推进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福田区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生命医药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药品支持

  (一)新药临床试验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取得1、2类新药Ⅱ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取得3类新药Ⅱ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75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取得1、2类新药Ⅲ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二)一致性评价研究和仿制药开发支持

  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生物医药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或进行仿制药研发,对于上年度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致性评价审评,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单品种给予支持150万元,委托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而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额外支持接受委托的公共服务平台50万元。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药品上市许可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

  对上年度注册在福田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无投资关系的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生产服务的,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医疗器械支持

  (一)生产许可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支持。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个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

  对上年度注册在福田区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无投资关系的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生产服务的,给予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研发服务支持

  (一)GLP资质认证支持

  鼓励具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福田设立动物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二)研发服务机构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新设立的CRO(合同研究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支持;对研发服务机构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按上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研发服务机构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生产许可认证支持”“GLP资质认证支持”“研发服务机构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七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聚焦福田“三大新引擎”,瞄准“三大产业”,发力中央创新区,推进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深圳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等文件精神,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加快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等深度融合,提升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构建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体系,推动福田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申请本措施政策支持的人工智能企业,在申请前须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第四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租赁现有政府产业用房的,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同时租金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不超过每月100元/平方米,支持面积最高4000平方米。

  (二)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对租用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800万元,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成长与应用支持

  (一)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二)应用示范项目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的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对在福田区落地应用并推广的人工智能重大成果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10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且上述区级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此条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中的“创新载体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企业高成长支持”“应用示范项目支持”“创新载体支持”“社会物业租金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创新载体支持”“社会物业租金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企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纳入海关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

  第三条  新纳入统计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贡献,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供应链增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支持。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取消当年申请自用仓库租赁支持的资格。

  第七条  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保费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叠加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90%。

  第九条  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供应链企业,可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跨境电商仓租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第十一条 跨境电商平台支持  经备案,对上年度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区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根据其贡献,可按信息化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园区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入驻专项园区的供应链企业,可按本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支持时间以批准入驻时间起算),最高支持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2021年符合条件且实现正增长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除保费支持外,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租赁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跨境电商仓租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和广东省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和加快推动金融开放发展的有关政策,推动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法人、深圳市一级分支机构、经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的深圳办事处。

  第三条  落户支持

  (一)对新落户的“世界500强”外资金融机构法人,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其他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最高5000万元。

  (二)对外资金融机构法人新落户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一级分支机构,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知名财富管理机构设立的深圳办事处,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落户支持。

  第四条  落地服务支持

  (一)建立服务管家制度。对新落户的外资金融机构,确定“一对一”服务管家,专职服务其在福田落地和发展中的需求。

  (二)编制外资金融机构落地指引。协助外资金融机构联系对接金融监管部门,梳理外资金融机构落地审批流程,编制并发布外资金融机构落地指南指引(中英文)。

  (三)建立外资金融机构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将新落户的外资金融机构纳入“白名单”,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现快速登记注册。外资金融机构获得监管部门许可后,将第一时间支持机构注册登记,优化落地服务并协助协调解决办公场地验收等系列问题。

  第五条  办公用房支持

  (一)租赁支持。新落户外资金融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年的租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装修支持。新落户或在辖区内注册满3年及以上且年均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外资金融机构,在福田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装修支持。

  第六条  综合贡献支持

  按照外资金融机构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200万元综合贡献支持,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七条  人才配套支持

  (一)人才迁入支持。对新落户的外资金融机构,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人才迁入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人才住房支持。结合区政府人才住房配租政策,向外资金融机构定向配租,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

  第八条  金融创新支持

  (一)跨境金融业务支持。对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市一级分支机构研发推出有利于提升新片区金融创新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跨境投融资、跨境资产交易、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及服务,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区政府备案后,给予其300万元支持。

  (二)金融科技创新支持。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与福田金融科技创新企业深化合作对接,积极参与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评选,依法合规有序开展金融科技创新。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综合贡献支持”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巩固福田区金融科技优势地位,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生态圈,打造湾区金融科技研发策源地和应用创新高地、金融科技人才集聚地,提升福田金融科技国际影响力,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金融科技企业(机构):

  (一)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参与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深沪上市公司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

  2.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金融科技类奖项的企业;

  3.产品符合金融科技产品相关认证规则,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产品认证的企业;

  4.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引进的和福田区金融科技专业园区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

  (二)经区政府认可的各类金融科技创新平台、研究机构、创新载体的实施(运营)主体。

  (三)金融科技相关行业协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建设。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园区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支持,并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其年度最高500万元专业服务经费支持。对符合入驻园区标准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条  社会专业园区建设支持

  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建设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为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提供成本较低、配套完善、服务专业的产业空间。对经区金融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年度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公共服务支持

  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实施(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综合贡献支持

  对金融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此项目资金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七条  金融科技创新支持

  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金融科技创新工作,推进辖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对获批承接国家、省、市金融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工作,或承接具有重大创新性、开拓性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的机构(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后,给予年度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  

  每年度安排600万元用于奖励“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及企业,支持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开发及模式创新。具体按照《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奖励。

  第九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举办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二)本措施“综合贡献支持”项目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和“企业成长支持”项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若干措施》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三)本措施“金融科技创新支持”项目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若干措施》中“跨境金融业务支持”项目不得同时适用。

  (四)本措施“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社会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公共服务支持”“金融科技创新支持”“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专题活动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的限制。

  (五)本措施“专题活动支持”条款涉及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可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六)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业及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业及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措施重点支持建筑业及属于建筑装饰设计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消防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本措施第三至五条、第十一条适用于建筑业及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第六至十条适用于建筑装饰设计企业。

  第三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000万元。所购房屋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最高支持150万元。

  第五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六条  重大活动等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建筑装饰设计领域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活动等,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八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展览设计、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获得一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九条  经营拓展支持

  对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购兼并国内外行业重点企业,并将注册地址迁入福田,且在福田纳统并报送统计数据或相关税收在福田申报缴纳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十条  季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根据上年度各季度同比增长率分档,给予单季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六条“重大活动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本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涉及建筑业企业支持内容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涉及建筑装饰设计行业企业支持内容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福田区时尚产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时尚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措施重点支持时装、服饰配品等领域的时尚文化企业。

  第三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时尚文化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000万元。所购房屋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条 时尚设计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的设计师,按所获奖项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平台建设支持

  (一)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时尚文化企业及社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对经区政府认可的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0%,最高100万元的事后资助。

  (二)孵化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时尚文化企业及社会组织建设时尚品牌孵化平台,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经营拓展支持

  (一)品牌门店拓展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时尚文化企业,在国内外开设线下品牌门店(限在福田总部结算的分支机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加盟店除外),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店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200万元。

  (二)国际化拓展支持。支持时尚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官方秀场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经审计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季时装周最高给予15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  重大活动等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化时尚活动等,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最高支持150万元。

  第十条  季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年度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时尚企业,根据上年度各季度同比增长率分档,给予单季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五条第(二)项“孵化平台建设支持”、第七条“重大活动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本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落实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打造多样化债券市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申请本措施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债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企业承诺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三条 贴息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发债项目在福田区内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其他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回支持资金。

  同一企业债券融资项目,已获得市相关政策支持,不得同时享受区同类政策。

  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

  第六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车公庙片区时尚产业空间供给侧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车公庙片区更新发展,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时尚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措施重点支持时装、服饰配品等时尚企业及相关时尚价值链。

  第三条  车公庙片区产业空间适用范围为东至泰然一路、南至滨河大道、西至广深高速公路、北至深南大道围合区域的政府物业,以及围合区域内及周边经区政府认定的社会物业。

  第四条  政府物业租金优惠支持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时尚文化企业总部,根据其综合贡献或营业收入,按市场评估价的50%-7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设计师品牌,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设计师品牌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设计师订货平台,根据其交易额,第一年按市场评估价的3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二年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三年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订货平台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国际时尚公共交流平台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时对其入驻给予租金优惠,第一年给予免租支持,第二年按市场评估价的3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三年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项目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国际时尚媒体,给予免租金支持,支持年限三年,每家时尚媒体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企业或社会组织入驻政府物业满三年后,根据效益情况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租金优惠方案。

  第五条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物业的时尚文化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入驻甲级写字楼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租金后给予支持;入驻非甲级写字楼的,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租金后给予支持。支持年限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每家企业或社会组织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六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时尚文化企业在车公庙片区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000万元。所购房屋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公共艺术空间建设支持  

  在车公庙片区建设公共艺术空间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经区政府认可,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200万元。此项目与第四条政府物业租金优惠支持、第五条社会物业租金支持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第四条中对入驻政府物业的国际时尚公共交流平台的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二)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措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聚焦福田“三大新引擎”,瞄准“三大产业”发力中央创新区,推动华强上步片区的转型发展,引入创新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改造、租赁、合作等方式整合片区物业,通过政府扶持降低空间成本,通过空间统筹集聚创新要素,通过创新发展引领片区产业转型升级,将片区打造成产业聚集地。

  第三条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众创空间、联合办公空间运营机构、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

  第四条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范围为东起上步路,西到华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红荔路,以及包含华强南片区福明路以东、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华路南园路以北的片区。

  第五条  申请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的运营机构及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应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2017-2035年)》中华强-上步片区的产业导向,突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发展方向,主要扶持产业为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等。

  第六条  运营空间支持

  (一)运营机构租金支持

  由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区物业中心,对运营机构承租或自有物业的租赁价格进行实地调查,出具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运营机构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每月100元/平方米(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5%),连续支持三年,支持资金按半年核定拨付。单个运营机构租金支持最高每年2000万元。

  (二)企业租金支持

  由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区物业中心,对企业承租或自有物业的租赁价格进行实地调查,出具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企业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每月100元/平方米(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5%)。支持资金按年度核定拨付。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500万元。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企业,所租物业只能自用,不得转租,租赁给关联企业、合作企业的行为视为转租行为。

  (三)运营机构装修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通过改造装修打造优质产业空间。对产业空间进行首次装修改造的,由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审计,按照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七条  限价出租

  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其物业对外出租价不得高于其运营物业租赁价格报告的50%。

  第八条  运营赋能支持

  (一)融资配套支持

  每年对上年度园区所有入驻科技企业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支持。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二)综合贡献支持

  每年对园区入驻科技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总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总额重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支持。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本条所指园区入驻科技企业需完成在政策适用片区的商事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和税务登记且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需在园区。

  第九条  企业与研发机构培育支持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二)研发创新载体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载体。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研发创新载体,给予运营机构相应支持,国家级支持50万元,省级支持30万元,市级支持15万元。每年对上年度新增研发创新载体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上市科技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上市科技企业。成功引入一家上市科技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支持,成功孵化培育一家上市科技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支持。每年对上年度园区新增上市科技企业数进行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本条所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载体或上市科技企业皆由区外引入或在运营机构产业空间新注册成立,均需完成在政策适用片区的商事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和税务登记且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需在园区。

  第十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对福田区产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运营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所有享受本措施的企业须向产业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经区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支持,片区具体申请条件详见申请指南。

  第十二条  监管考核

  运营机构监管考核内容包括:

  (一)产业部门负责与运营机构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明确综合贡献、企业培育等考核指标,并依协议开展监管工作;

  (二)产业部门每年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发现存在转租行为的,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产业部门收回已支持资金。

  (三)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向产业部门报告空间运营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经营和综合贡献等情况。

  企业监管考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需每半年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贡献等情况;

  (二)产业部门每年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发现存在转租行为的,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

  (三)对于企业上年度福田综合贡献总额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就同一事项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任一分项房租支持的,不得申请本项措施支持。

  若企业已入驻本措施支持的运营园区,享受租金优惠,则不得申请本专项措施支持。

  享受本措施“运营机构装修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装修支持。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在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过程中支持优质企业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范围内,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

  第三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列入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满2年;

  (二)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2.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

  4.在地统计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

  第四条  搬迁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按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  租金支持  

  因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腾挪至新社会物业经营的,从搬入新经营场所次年起,根据企业在福田的综合贡献或产值(营业收入),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根据《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享受租金价格优惠。

  (一)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二)在本行业前20强的头部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三)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3000万元;

  (四)上两年度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三)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签订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

  奖励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的指导精神,促进福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吸引、激励、留住金融人才,调动金融人才的积极性,树立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和发挥正向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

  (二)规模效应突出,管理规范和品牌效应突出,对辖区综合贡献突出。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支持,支持金额可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发展或对为创新驱动作出贡献的高管团队、核心骨干及特殊人才等进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并获得支持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同类项目已获得同类产业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制订每年度的相关操作指引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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