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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深圳市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听证会报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5-07 08:19来源 : 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2-09-08

  2020年4月29日下午3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国防大厦七楼会议室举行了修订《深圳市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本次听证会由苏晓菊、钟龙峰、曾振宇组成听证组(苏晓菊担任首席听证人及主持人),林国胜担任部门陈述人。通过自愿报名方式,选取了10名听证参加人。分别是:杨学政(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杨定义(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廖裕华(深圳市恒利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林耿桐(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项玲(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涛杰(深圳市英联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刘俊兵(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杨亚玲(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颜勇(市民代表)、李洋华(市民代表)。其中颜勇、李洋华未出席听证会。

  二、听证内容

  部门陈述人对《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福府办〔2014〕10号)的背景做了介绍,并从以下几个方面陈述了此次修编细化完善的内容:一是修订了涉及机构的名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名称及进行调整;二是调整了语言表达方式,将前期调查与研究、行政许可与公告、补偿协商与安置、土地清理与移交独立成章,整体由四章增加为八章,取消了节及各条款小标题;三是调整了职责分工,重新梳理了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街道办的职责分工;五是完善了项目申报、审批规则,增加了“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调整实行常态申报机制”的表述,增加了土地整备规划、用地审批方面的内容。

  8位出席的听证参加人全部做了现场发言,对《深圳市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归纳如下:

  (一)第六条选取服务机构和后文被征收人选取服务机构矛盾,建议第六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开展前期工作,服务方案编制;

  (二)第六条提及委托复核单位,但是前文没有提到需要复核单位去复核补偿方案和实施方案,建议补充;

  (三)第八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可以做,还是应当做,建议明确;

  (四)第十七条建议进一步明确初步认定的时间及认定后公示的时间;

  (五)第十八条关于委托督导及复核机构的单位建议修改为主管部门;

  (六)建议调整第十九条“受益人”的表述,如受益人、被搬迁人等;

  (七)第三十条关于签约期限达不成征收协议的,建议加上期限。

  (八)建议第四章的标题及相关内容调整为行政征收;

  (九)机构职能方面,区土地整备中心和街道办都是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有所重复;

  (十)建议进一步明确街道办的职能,包括做什么及怎么做;

  (十一)建议进一步明确产权确认的权属依据、确权标准,进一步完善确权程序;

  (十二)建议明确确权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话是否重新进行公示;

  (十三)关于轨道交通项目涉及的征拆谈判相关内容建议纳入到本政策中;

  (十四)因关于征收的内容市级政策已经很明确,建议压缩关于征收的内容,充实关于整备的内容;

  三、采纳情况

  部门陈述人现场回答了听证参加人的提问,并就所提问题进行解释及回应:

  一是关于“第六条选取服务机构和后面被征收人选取服务机构矛盾,建议第六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开展前期工作,服务方案编制”。采纳,表述已修改为“前期工作”。

  二是关于“第六条提及委托复核单位,但是前文没有提到需要复核单位去复核补偿方案和实施方案,建议补充”。解释,复核单位复核补偿方案、实施方案等内容,在第十六条予以明确。

  三是关于“第八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可以做,还是应当做,建议明确”。采纳,已将“可”改为“应”。

  四是“第十七条,建议进一步明确初步认定的时间及认定后公示的时间”。采纳,已明确街道初步认定5个工作日出具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是关于“第十八条关于委托督导及复核机构的单位建议修改为主管部门”。采纳,已修改为“区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服务机构预选库中,选定服务机构并组织开展项目测绘、评估、督导、复核、造价咨询、法律服务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

  六是关于“建议调整第十九条“受益人”的表述,如受益人、被搬迁人等”。采纳,已修改为“被搬迁人或被征收人或受益人”多名词并列的表述方式。

  七是关于“第三十条关于签约期限达不成征收协议的,建议加上期限”。解释,在房屋征收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等行政决定中,都会明确签约期限。因此在本细则中不予以明确。

  八是关于“建议第四章的标题及相关内容调整为行政征收”。采纳,第四章标题修改为“房屋征收与公告”。

  九是关于“机构职能方面,区土地整备中心和街道办都是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有所重复”。解释,现有政策法规没有规定不能有两家实施单位,且土地整备中心和街道办事处职能分工不一样,工作侧重点不一样,两家实施单位并不影响项目实施。

  十是关于“建议进一步明确街道办的职能,包括做什么及怎么做”。采纳,在《征求意见稿》附件中已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

  十一是关于“建议进一步明确产权确认的权属依据、确权标准,进一步完善确权程序”。采纳,已明确“有合法产权登记资料的,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权属;无合法产权登记资料、产权资料不齐全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由街道办事处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资料,进一步向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及初步认定。”

  十二是关于“建议明确确权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话是否重新进行公示”。采纳,第十七条已明确公示期间收到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再次公示。

  十三是关于“轨道交通项目涉及的征拆谈判相关内容建议纳入到本政策中”。解释,该规范性文件出台主要是用于规定永久收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内容,轨道交通项目如是永久收地,则适用该政策;如是临时占地,则按照轨道交通项目临时占地有关政策实施。

  十四是“因关于征收的内容市级政策已经很明确,建议压缩关于征收的内容,充实关于整备的内容”。部分采纳,房屋征收也是土地整备的一种方式,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房屋征收的表述已经很精减,新增了土地整备关于规划、供地等之前未明确的规定,但受篇幅限制,未能展开详细说明。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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