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8-12 18:29 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区财政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需要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第三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审计(重点为预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重点为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含信息化项目中的机房建安工程),或虽未达到200万元但区政府指定审计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对项目进行预算审计。审计内容为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列入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备、信息化项目,区审计局不进行预算审计,直接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且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区审计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进行预算审计。审定的预算价不得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概算或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中的工程费用。

  按规定不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审计。

  第六条 总投资在4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虽未达到40万元但区政府指定审计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内容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 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区审计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可依据审计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不足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结算审计。

  第八条 由发改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内容为项目决算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计取的准确性,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等。

  不涉及其他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根据结算审计结果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第九条 区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涉及民生的重要项目,由区审计局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绩效审计。审计内容为项目投资决策、施工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等。

  第十条 区审计局定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预选供应商,建设单位委托预选供应商或区价格站进行审计时,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进行审计而产生的费用,列入相关工程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可依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年度审计任务等情况,调整确定审计限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中涉及的小微工程建设项目,需另行明确审计范围和方式的,由相关部门与区审计局商定后,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指引,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水文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内容,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建设单位核定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并且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不得超出概(预)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

  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建设单位核定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严格管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并于5日内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

  第十六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因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原合同价5%或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其中由前期部门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前需经前期部门确认。未超过原合同价5%或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七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因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未超过原合同价10%的,或虽超过原合同10%但金额未达4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超过原合同价10%且金额达4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政府投资计划(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或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审批后5日内报区审计局备案。由区前期部门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备案前需经前期部门确认。

  单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通知区审计局参加现场见证。

  由建设单位组织询价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的,必须在5日内将询价结果报区审计局审核备案。

  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定价结算时不予认定。逾期补签或需现场见证而未见证的签证无效。

  第二十条 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区审计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说明。包括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原因、责任划分等;

  (二)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的影视资料、设计变更图纸等其它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意见;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预算书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劳动保险计价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资料和报送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审计类型准备相关资料,一次性报送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接受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类的补充资料,对于未提供资料的工程内容,审计不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同一计划中如包含多个单项合同,建设单位可单独将已完成的单项合同报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同一计划项目必须全部完成结算后,一次性报送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并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15日。

  建设单位收到区审计局结算审计报告起30日内,完成财务决算编报并送区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在进行项目审计时,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核实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予以配合。

第五章 审计要求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预算审计应当在收齐资料起30日内完成,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结算审计应当在收齐资料起45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工程决算审计应当在收齐资料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视情可将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协助审计。委托审计项目审计结果须经区审计局复核确认,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进行审计的项目,预算和结算不得委托同一家机构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对其实施的审计事项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审计质量,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每年应对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审计的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向区政府报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提供虚假资料的;

  违反招标有关规定的;

  项目突破概算或财政预算的;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施工管理中存在渎职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规定审批的;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审计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以及设计、监理、中介机构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

  施工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过错造成损失或投资失控的;

  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不履行职责的;

  社会中介机构或区价格站弄虚作假或审定金额误差超过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区政府多支付工程及相关费用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纠正并责成有关建设单位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工作时限起始时间在相关资料齐备并签收的次日起计算。本规定所称“日”指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5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福府〔2014〕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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