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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外资审批手续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12-1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07-422074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凡拟在深圳市福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者,须向深圳市或福田区经济促进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大厅14号福田区经济促进局窗口)申办审批手续。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必备的报批文件、材料

    1、投资各方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正本1份;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3、被委派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成员的名单1份;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打印,投资各方签字、盖章);

    5、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须提交生产所在地的环保批文原件;

    6、资各方法人营业证明、有效资信证明复印件各1份(资信证明验原件);

7、新设企业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独资企业免交合同),由投资者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可先提供一份供初审);

    8、报《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二、属下列情形须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投资者(只限外方)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复印件、履历、财产状况(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者的,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资报告、近3年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各1份;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1份。

3、中方以国有资产产权出资的,提交:中国注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出具的确认书;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的批件。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须将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协定)副本1份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5、法人代表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6、“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原“三来一补”协定及其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2份(在原协定到期前半年内申报方予受理)。

7、兴办房地产、以自有物业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项目,须提交投资者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物业的有效证明各1份。

8、设立酒店、饮食、文娱、仓储等项目的,需提交:场地使用的有效证明及市规划国土局出具的有关场地功能批件1份。

9、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建筑业、商贸、租赁、货运代理、运输等行业(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10、审批机关确定需要的其他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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