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3-11-03 11:44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20日)
福府〔2003〕71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执政为民,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 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明确行政责任,严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质提效提神,求实效办实事抓落实,着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六条 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问题决策的规范和程序,注重听取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章 服务宗旨和要求
第七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建设“服务型、亲商型、安民型”政府,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AB配角制等有关工作制度,确保基层、企业和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有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明确的答复。
第九条 加强与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联系,继续坚持区领导下基层日制度,进一步完善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与基层、企业挂点联系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辖区大企业的直通车制度。
第十条 在区监察局设立投诉电话和检举信箱,专门受理基层、企业和群众对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以及效能等方面的投诉。对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机构的局长(主任)。
第十二条 区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对区长负责,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并受区长委托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三条 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外出离深期间,由常务副区长根据区长安排代行区长职责。
第十四条 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部门难以直接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对协调事项涉及的部门,无论是否属于分管范围,副区长均可直接进行协调。分管副区长之间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协调。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大型项目、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事项,须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各部门报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国有资产转让的事项,应提交专业研究、咨询、评估机构的论证评估报告;涉及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应提交法律分析报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提交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收集的意见建议汇总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区计划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投资额度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计划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在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预算或建筑面积增加超过10%以上的,必须依照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对区属单位重大项目的引进,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辖区的特大型项目向区委常委会及区五套班子联席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 凡政府序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编制增减,职能配置、调整,须经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同意后,报区编委全会审批。
涉及政府管理事项临时议事机构的设立,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必要时报区长批准;临时议事机构涉及到临时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还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承担的事项完成后,相应的临时机构应及时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须向分管区领导报告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提拔任用调配科室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二)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处理。
(三)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添置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内财政支出,由区财政局按照区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方案,根据预算收支计划和进度审核拨付,区政府不再另行审批。各部门每年向区财政部门上报本部门预算方案前,应事先征求分管副区长的意见。
年度预算未予安排的临时用款支出,用款单位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区财政局局长审定,但全年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但全年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三)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支出,报区长审定。
(四)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支出,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300万元的须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各审批人年终须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书面说明当年审批资金情况。
在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发生时,由区长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安排资金,事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补报。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和党组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区武装部一名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及区政府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和重要情况。
(三)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区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听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武装部一名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须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讨论事项是: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二)总结区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下阶段工作安排。
(三)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和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全区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六)讨论通过重要改革事项、重要政策措施。
(七)讨论由区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行政规章。
(八)讨论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九)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十)讨论其他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报区长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材料原则上于会前两天送达参会人员。
第三十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须提前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安排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作公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三十二条 区长工作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由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区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协调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的文件草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四)研究处理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五)研究组织实施根据区政府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
(六)研究协调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安排。
(七)研究落实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
(八)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区长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副书记、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大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酝酿拟提交区委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重要奖惩事项。
(四)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办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以各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以下会议由区政府召开:
(一)部署全区性工作,贯彻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
(二)由区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凡行业、专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名进行表彰,一般不以区政府名义表彰;特殊情况需以区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发文的形式进行表彰;确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的,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区政府各部门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大型会议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未经规定程序报批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经费。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承办,不得多头送文。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开通后一律通过网上办文和网上报送。除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不按规定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的公文,领导不予批示,并交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送部门。
第三十九条 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一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及法律、法规依据。
第四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单位之间如有不同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向区政府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审批。
区政府领导同志批阅公文时,除阅件外,一般不以“圈阅”形式签批,应就同意或不同意签署明确意见,或提出相关补充意见,形成充分发表意见、民主决策的工作作风和氛围。
第四十二条 公文签发: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发出的请示、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以及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二)向区委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四)以区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区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
(六)经区政府工作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主持会议的区领导签发。
(七)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属于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或经过区长、副区长批示同意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精简文件,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例行的检查、执法、评比工作,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为保证区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领导一般不出席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以及接见、采访、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同时要管好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出境事宜,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承办。
区政府组成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因公出国、出境,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呈区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副区长出差、外出考察、休假,应事先向区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及外出期间文件处理、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开深圳市(包括节假日期间)两天以上,应按照离深请假报告制度,事先填写《深圳市福田区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单》,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分别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离深外出,向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
第八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及时办理领导交办事项、专题批示事项和督办事项,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坚决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实行分级负责制,逐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工作不力或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逐级追究承办人、部门领导及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其他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及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由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越权决策,或不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及法律分析盲目决策,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追究该领导的行政责任。
由于下级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误导上级,导致上级重大决策失误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互设障碍、拖延不办,对不属于本部门的事项置之不理、不及时移送,以致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追究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官僚作风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或者在履行职责中作风粗暴、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没有法律依据或检查必要的乱检查行为,防止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对以执法为名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第五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科级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的,一般由所在单位受理投诉、检举和进行调查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报区监察局处理。
(二)处级干部本人发生行政过错的,或发生应由其负领导责任的行政过错的,由区监察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区政府作出行政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处级以上干部本人发生行政过错的,或发生应由其负领导责任的行政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
第九章 监督制度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对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答复前,各部门负责人对答复件要认真审核,并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方能报送。各部门领导述职时,要将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督查督办的行政监督作用,对会议决定和区领导交办的事项,督查部门要组织督查落实,承办部门要按照督办函的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督办部门要将办理情况如实向相关区领导反映。区政府将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区政府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
区监察部门应按照《深圳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对各部门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撤销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继续坚持领导接访日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对立案受理的信访件,信访部门要及时组织办理,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办理情况信访部门要跟踪到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视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政府应及时作出反应;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加以解决或予以改进,并将办理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新闻媒介反馈。
区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负责及时、权威地发布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决定事项以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件等政府信息,进一步规范区政府的信息发布方式和途径,加强政府与新闻媒介的经常性联络,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推动政府工作的不断改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福府〔2000〕8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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