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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3-12-15 15:31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7日)

  福办发〔2003〕30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福田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第75号令)等文件精神,在福田区建立街道一级调解组织,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福田区三级调解网络,形成“大调解”的新格局,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的

  以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城市社区建设和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区稳定的需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创建福田区新型街道人民调解机构,在街道办事处一级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通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制止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福田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麦振新(区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朱穆英(区司法局副局长)

  成员:杨少勇林苑芬张晓霞陈文龙戴海东莫锐邢杰陈运先张惠平陈新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基层科,由杨少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对街道人

  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各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司法所。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各街道办事处依托司法所,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性质仍然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设置应遵循人民性、民主性和群众性三个基本特征,体现便民利民、扎根基层的原则。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一般由司法所长兼任)。调解委员会中必须有妇女委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街道辖区内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三)在本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街道司法所聘任(兼职),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报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和工作范围

  (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本街道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五、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运作机制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庭,负责调解辖区内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守则、调解业务受理范围、民间纠纷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纠纷排查等制度。

  人民调解庭应当设立首席调解员一名、调解员两名、书记员一名,人民调解庭开庭必须遵循有关调解庭纪律、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书记员工作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庭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结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六、实施步骤

  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时间从2003年5月13日至6月上旬)。本阶段主要向区委请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建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和《福田区关于加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工作的实施办法》,订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匾和印章。

  (二)第二阶段是试点工作阶段(时间从2003年6月上旬至6月底)。该阶段主要选定园岭街道办事处作为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试点单位,通过试点工作摸索经验,在全区总结推广。

  (三)第三阶段是全面铺开阶段(时间从2003年7月上旬至8月底)。这一阶段主要是以试点为典范,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在全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建立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各司法所选任充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

  (四)第四阶段是检查落实、巩固成果阶段(时间从2003年9月上旬至9月底)。本阶段主要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督促落实有关组织架构、运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推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街道司法所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确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建立起来。

  (二)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业务、制度建设所需的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三)抓好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法制建设。

  (五)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对建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福田区司法所百分制目标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考评,以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附件:福田区关于加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

  福田区关于加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辖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并于2003年5月12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 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二、自愿平等原则;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实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搜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调解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况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调解业务受理范围

  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不得受理的纠纷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民间纠纷处理程序

  一、管辖

  本辖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二、受理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调委会报送。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调查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

  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首席人民调解员签字,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盖章。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首席调解员出具“调解意见书”。

  调解民间纠纷,自当事人申请日起一个月内调结。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服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平时要做到每月向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街道司法所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二、每季度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

  三、每半年组织一次民间矛盾纠纷专项治理活动,将排查、化解、治理结合起来。

  四、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庭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3、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对调解庭的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6、对于违反调解庭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庭。

  调解庭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主要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开庭的义务;

  2、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3、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的义务;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6、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部分奖励制度

  本方案采用加减分的量化考核办法,基础分为100分,年终由街道选出若干个先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社区居委会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分

  1、有调解室;(加5分)

  2、全年调解成功率达98%;(加10分)

  3、调解员全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加5分)

  4、被评为街道先进调解委员会;(加5分)

  5、被评为区级先进调解委员会;(加10分)

  6、被评为市级先进调解委员会。(加2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分

  1、调解员不遵守调解制度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扣5分)

  2、未及时发现纠纷隐患,以致发生刑事案件;(扣5分)

  3、一般民事纠纷未经两次调解无效后,而申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以双方当事人签名的调解记录为准);(扣5分)

  4、不能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处理纠纷;(扣5分)

  5、年初没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扣5分)

  6、每月没有调解民事纠纷报表;(扣5分)

  7、没有每季度总结;(扣5分)

  8、没有年终总结;(扣5分)

  9、没有详细记录的调解登记簿;(扣5分)

  10、社区调委会未能及时调解,以致民事纠纷当事人越级上访到街道办事处;(扣5分)

  11、街道、社区调委会未能及时调解,以致民事纠纷当事人越级上访到区信访办;(扣10分)

  12、街道、社区调委会未能及时调解,以致民事纠纷当事人越级上访市信访办。(扣20分)

  本办法由各街道司法所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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