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3-12-15 15:28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24日)
福府〔2003〕65号
《深圳市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直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学校,区属医院和辖区内公民,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单位要把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尤其是在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这两个“双拥宣传月”活动中,要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宣传车、墙报、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开展丰富多彩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深全区人民群众对“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认识,并变成自觉行动。
第四条继续加强军(警)民共建两个文明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五个坚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巩固和发展原有共建点,开拓新的共建渠道和载体,创建文明单位。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生活用品的供应,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是靠山”的美誉。与此同时,积极想办法协助驻区部队解决一些生活上、训练上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入伍,严把兵员质量关,及时把优秀子女输送到部队,加强国防建设。各单位应动员青年积极参加民兵预备役部队,自觉履行兵役义务,为福田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健全奖励驻区部队基层建设先进连(中)队和福田籍立功、评优现役军人制度。对驻区部队每年被师级以上党委(含师级)评为先进连(中)队和标兵连(中)队的,每个连(中)队分别奖给2000元和1000元奖金,并赠送祝贺锦旗一面;对在部队服役荣立一、二、三等功和评为优秀士兵的福田籍现役军人,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和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赠送祝贺证书一本(奖励标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觉维护部队营区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对滋扰或毁坏军事设施者,有关部门要从速从严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继续发扬福田区“无事多来往,有事多商量”的双拥精神,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妥善处理军地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地方主要领导要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侮辱殴打军人或烈军属、侵犯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军人、伤残军人、享受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补的复员、退伍军人,本区区属的影剧院、图书馆、运动场等门票一律实行半价收费;医院门诊、车站购票、理发等行业一律优先。
第十条对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退役义务兵及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实行指令性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区政府将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分别由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和为部队建设做出贡献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岗位、职务安排上,应给予适当照顾。对随军前有工作岗位的家属,区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和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尽量安置好。对随军前无工作的家属,采取“先安置,后上岗”的办法给予安置,未能上岗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由区财政垫付。退出现役的城市义务兵和专业士官,由民政安置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对其劳动指标、工资额、社会保险等应予承认。对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对本人自找工作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安置部门应协助其办理手续。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城镇退役士兵的择业竞争能力。把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就业教育培训计划,由区安置部门组织,委托劳动部门培训,培训经费参照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标准由区财政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劳动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与区退伍安置办公室联系,优先聘用需要安置的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企事业单位在推行劳动合同制、股份制或进行经济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在本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各单位以工龄为条件分配住房时,应视转业、复退军人的军龄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参加分房评分,在同等条件下,对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期间,其应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现役军人家属分房,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专业军士、无军籍职工,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接收安置工作。住房建设和生活待遇按上级规定办;治病纳入保险公费医疗,区民政局应努力做好周到、细致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区双拥办、区民政局应按上级规定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拥军优属活动的启动和实施,帮助驻军和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生活困难等。拥军优属保障金的底金100万元由区财政首期拨出,以后区财政每年预算内增加10万元,优待金节余部分适当调剂。保障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二等、三等退役伤残军人,由区政府按指令性计划安置给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事业单位。没有特别理由,不得随意解聘。
第十七条对要求上幼儿园、小学、中学的部队干部子女,教育部门要优先、就近给予安排。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到区属公办学校读书,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奖学金。
第十八条坚持每年区五套班子领导和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辖区驻军部队“过军事日”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双拥共建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区活动。坚持每3年召开一次双拥工作总结表彰会制度,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使双拥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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