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4-02-13 11:10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3日)
福府办〔2004〕2号
现将《福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为禽类烈性传染病,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F)列为A类动物疫病,也被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广东省、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职责和任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文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是: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在发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扑杀和控制疫情,维护社会稳定。兽医防检部门应当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重大疫情所需经费、设备、技术等储备,经费由区财政局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二、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一)依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典型的病理变化;
3.发病急、死亡率高;
4.血清学实验证实有病毒感染;
5.国家农业部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二)农业部根据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以上诊断专家现场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最后给予确认,并发布疫情。
三、控制扑灭禽流感疫情的组织指挥
(一)指挥系统
区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具体组成如下:
总指挥:张仁利(副区长)
副总指挥:黄卓君(区城管办主任)
邵建平(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刘明聪(区计划局副局长)
李献宇(区经贸局副局长)
赵小轩(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万能(区民政局助理调研员)
张红(区财政局副局长)
朱裕华(区卫生局副局长)
吴海洲(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
吴新耀(福田工商分局副局长)
吴秀成(区农林水办公室主任)
谭理琦(区兽医卫生防疫检疫所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负责领导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办公室,吴秀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重大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研究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应同时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领导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控制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能
1.区城管办(含区农办及兽检所):
(1)及时向总指挥部通报疫情,提出召开成员会议建议;
(2)做好疫情的检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组织力量对疫点内禽鸟进行扑杀,并做好禽鸟和禽鸟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对无证经营屠宰家禽档的清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指导对疫区、疫点内的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储藏、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制订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市场、超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测工作;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对疫区、疫点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专项资金。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公安、武警部门:协助作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鸟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禽畜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兽医部门加强对其他市场、超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7.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检测和预防工作。
8.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内肉菜市场卫生消毒工作,对辖区内禽鸟饲养情况采取地毯式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将本辖区禽流感防治工作情况于每天下午2∶00前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9.部队、经贸、司法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保障系统
(一)建立区级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物、防护用品和交通、电讯工具等,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由区兽检所负责。
(二)财政部门应根据疫情需要及时下拨防制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保障资金支付工作。
五、疫情的应急反应
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鸟类饲养经营及禽鸟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日常监督检验,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或接到相关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专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诊断,一旦确认可疑,立即上报区农办,农办对疫点禽鸟进行封存,并做好隔离、消毒工作。如果确诊,立即对疫点3公里范围内的禽鸟进行扑杀,5公里范围内的禽鸟进行强制免疫。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发生时,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启动应急预案,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并向市级指挥部汇报疫情。
六、疫点疫区解除封锁按《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附件:1.零星家禽饲养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2.鸿发家禽批发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3.零售、屠宰等行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附件1
零星家禽饲养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一、建立饲养户登记制度
在辖区饲养的所有禽鸟,区兽医卫生防检部门都必须到现场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二、建立禽流感强制免疫制度
辖区所有禽鸟都必须进行H5N1疫苗注射并建立免疫档案。免疫三周后,兽医部门应到现场抽取一定数量的禽鸟血清做禽流感抗体检测,确保禽鸟具有足够高的免疫抗体滴度。
三、加强检疫巡查
由于饲养量不多,一般不形成商品出售,兽医部门应派检疫人员到饲养地巡查,并经常电话联系,及时了解疫情,发放消毒药水。
四、强化疫情报告及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禽鸟死亡个案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指派动物防疫人员进行诊断,初步确认的,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并对疫点内家禽封存,待进一步确诊。确诊后,指挥部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报请封锁令,按规定扑杀染疫禽鸟及同群禽鸟,疫情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五、严格消毒
对疫点实施彻底消毒,对鸡粪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驻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做好疫情的处理工作,对拒不执行封锁、扑杀命令,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点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福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附件2
鸿发家禽批发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一、建立应急指挥协调机构
鸿发家禽批发市场必须成立禽流感处理应急指挥协调小组,成员由驻场动物防疫、辖区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市场法人组成,小组成员名单报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办公室备案。小组日常工作由驻场动物防疫人员负责,主要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通报有关疫情,检查督促有关措施落实。
二、建立批发商档案并签订禽流感防范责任书
市场内的批发商必须建立档案并与驻场动物防疫机构签订禽流感防范责任书,明确责任。
三、建立清洁卫生、消毒及正常状态下的病、死禽收集处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建立家禽健康档案
进场交易的家禽必须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驻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家禽产地、免疫情况详细记录,定期进行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加大对高危地区调入的家禽抽查密度。
五、果断处理出现异常的禽群
鉴于家禽批发市场各种禽类高度集中、相互传染的危险性极高,而禽流感的确诊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对出现异常死亡的禽群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解剖症状为疑似禽流感的,经说服批发商同意的,即时对该栏家禽实行扑杀、销毁处理。
(二)批发商有异议的,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签发封存通知书,对该批家禽实施封存,待确诊后依法处理。封存、扑杀、销毁工作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实施,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范小组协助,处理费用在禽流感防治专项经费中开支。
六、做好处理后的场地消毒工作
清栏后,禽粪、垫料、污染物彻底清理,反复消毒三次以上,停业3天方可继续经营。
七、做好疫情的确诊和上报工作
确诊和疫情上报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3
零售、屠宰等行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措施
一、家禽屠宰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及我市《禽类屠宰场所〈动物防疫合格证〉申领核准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家禽零售档位必须保持卫生清洁,每天清理粪便,消毒栏舍。全部档位每月进行四次全面消毒。禁止销售病、死禽,对病、死禽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三、进入零售市场、酒楼、餐厅的活家禽必须来自非疫区,附有产地(或家禽批发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当不定期对上述场所的家禽进行禽流感检查及免疫抗体监测。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场所的家禽有不正常死亡,必须立即向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当立即派员进行初诊,同时采样在市指挥部指导下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所确诊,并对疑似染病的家禽及同群禽实施封存,追踪其来源。一旦确诊,依法作扑杀处理。发生疫情的上述场所,应当停业3天,经反复消毒后方可继续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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