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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4-03-19 15:54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17日)

  福府〔2004〕13号

  《福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下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设计、勘察、监理、咨询、中介、物业管理、道路清扫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特殊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同等条件下扶持在本辖区注册的企业。

  第八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下称采购中心)是区政府直属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全区集中采购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和确定评标结果;

  (三)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收集、统计、分析及上报;

  (四)审验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并对招标代理机构受理的采购项目依法进行监督;

  (六)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项预算价十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预算价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燃气、给排水、供电等行业垄断性的工程除外)和预算价二十万元以上的装修、修缮、拆除、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其它工程项目;

  (三)预算价十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未纳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二)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指以发询价函的形式对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通过谈判直接采购的方式。

  (六)公开抽签。指一百万元以下(含按规定二十万元以下由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普通工程,采用在媒体上公告,评审合格投标商3至8家,然后公开抽签,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方式。

  (七)政府或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预算资金列出,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区政府、区人大批准后执行。不在部门预算中反映的采购项目(含上年结余资金)计划在年初报财政部门汇总。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时,应填写《福田区政府采购申报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资类

  1.设备名称、数量;

  2.技术性能要求:货物(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材质要求等;

  3.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

  4.所采购设备对工作环境的特殊要求(如防震、隔热、密封、防静电、耐热性、防抗干扰等);

  5.验收、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要求;

  6.资料配套要求;

  7.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8.供货期限要求;

  9.付款方式;

  10.售后服务要求。

  (二)建筑、装修工程类

  1.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意见书(设计费和监理费须注明);

  2.工程要求说明:包括招标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招标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施工环境、场地、噪音等);

  3.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项目分部分项用料、规格、品牌、型号等要注明);

  5.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6.开工和竣工的时间;

  7.付款方式;

  8.保修服务要求;

  9.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三)服务类

  1.项目的内容、范围、要求;

  2.项目的服务时间;

  3.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4.付款方式。

  采购单位所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商务条件应当具有可竞争性。否则,不予受理。

  采购中心受理申报后,原则上采购单位不得变更采购申报的内容。 

  第十四条采购中心受理采购申报、编制招标文件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e财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网”、“福田信息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购中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采购单位、监督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并进行公开唱标。

  第十八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用户代表(采购单位)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标准、方法、规定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定标。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并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应予以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一条采购项目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由采购中心用招标或改用其它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采购。

  第二十三条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更、隐藏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招投标结束后,采购单位与中标人应在采购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采购中标通知书是法定性文件。采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或中标人不执行中标通知书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购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变更单价。

  第二十七条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须将合同送采购中心核验存档,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凭采购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审验的采购合同等资料向供应商直接支付款项。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支付款项。

  第五章采购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活动接受社会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控告和检举。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区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预算);

  (三) 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四)审批除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审批本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准入资格;

  (六)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统一支付;

  (七)监督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监督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九)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十)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其它应当检查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和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区政府投资两百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一百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监督招投标活动全过程。

  第六章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五条采购单位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采购无效。并由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单位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委托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的,由财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其他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在两百万元以上项目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设备、产品及其他进口大型设备等,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福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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