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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4-05-20 16:56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28日)

  福府〔2004〕34号

  《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要求和《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指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批准,为促进我区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再就业资金由深圳市福田区劳动局(下称区劳动局)、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下称区财政局)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再就业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在每年年终前由区劳动局负责当年资金结算和编制下一年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经区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年度结余的再就业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再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再就业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三)利息收入;

  (四)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再就业资金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托底安置补贴支出;

  (二)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社会补贴(但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三)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支出;

  (四)对录用35岁以上(含35岁)户籍失业人员的各类经济组织给予安置奖励;

  (五)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六)再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支出;

  (七)再就业宣传费用支出;

  (八)失业人员再就业招聘会支出;

  (九)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专项设备补贴支出;

  (十)经区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再就业其他方面的支出。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在年度预算内的再就业资金支出按年度预算执行,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由区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区劳动局安排再就业资金支出时,应当按照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规定以及用款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审定金额划转到再就业资金支出帐户。

  第八条区财政局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资金收入专户”,区劳动局应当在区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对再就业资金的收支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再就业资金应当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人管理,年终按要求编报资金决算。

  第十条区劳动局应当每个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再就业资金的支出审批,由区再就业领导小组负责再就业资金支出的审核审批工作,具体的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支付再就业资金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一次性支付再就业资金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区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区再就业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就业工作副区长)审批;

  (三)一次性支付再就业资金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含100万元)的,由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再就业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一次性支付再就业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区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区再就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如果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安置奖励和补贴,由区劳动局收回其安置奖励和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审计、财政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如发现再就业资金使用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福田区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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