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公共文化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4-06-03 17:11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15日)
福府办〔2004〕48号
《深圳市福田区公共文化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公共文化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福田区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加强对全区公共文化场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繁荣和发展福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实现辖区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依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深圳市《在实施固本强基工程中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深圳市福田区文化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共文化场所包括政府全额投资或资助建设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政府全额投资的文化设施所有权属区政府,分别委托区文化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理。政府资助的文化设施,其所有权属投资主体方,区文化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其开展各类文化服务活动。
第二章场所分类
第三条公共文化场所按服务性质分为公益类文化服务场所、准公益类文化服务场所、政府与社会联办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三类。
第四条区文化馆中心馆、区图书馆和各街道文化站,为政府全额拨款的文化事业机构,属公益类文化服务场所。
社区图书室、社区文化活动室(活动中心),属政府定额拨款、资助运营的公益类文化服务场所。
区文化馆景田分馆、石厦南分馆、福田南分馆、梅林分馆、园岭分馆、白沙岭分馆为政府投资兴建、差额拨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属于准公益类文化服务场所。
街道中心文化广场、社区文化广场(场所)、企业文化广场,属于政府主办或政府与社会联办的开放式公共文化场所。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五条区文化馆中心馆、区图书馆属公益类文化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和机动指标由政府确定,实行馆长负责制和全员聘用制。现有人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续聘,其他人员由人事部门和文化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相关专业人才,以一年为期签定聘用合同。
编内人员基本工资保持不变,临时岗位津贴作为奖励基金集中掌握,按目标管理量化打分,根据工作量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操作办法与人事部门商定后实施;机动指标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编制人头下拨,由单位根据实有人数和目标管理量化得分情况进行分配。职称评定采取评聘分开的办法,允许高职低聘,打破职称评定终身制。
第六条南园、福田、沙头、梅林、华富、香蜜湖等6个街道文化站为省特级文化站,园岭、莲花街道文化站为省一级文化站。
政府按照特级文化站每年60万元、一级文化站每年50万元的标准下拨运营经费,此经费包含聘用人员工资。
政府按省、市文件规定配备街道文化站编制,如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聘请一定数量雇员。
街道文化站站长必须既有一定文艺专长又有较强群众文化组织协调能力,现有文化站站长经文化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留岗,考核不合格的由街道调整到其它岗位工作;艺术团团长、书画社社长必须是文学艺术专业人才,由人事、文化部门和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试用合格后聘用。文化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文化站长、艺术团长、书画社长进行一次业务综合考评,考评情况可以作为留岗或解聘的重要参考依据。文化站其他人员由各街道根据需要聘用。
文化站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和临时岗位津贴,由政府下拨,其中临时岗位津贴作为奖励基金集中掌握,按目标管理量化得分情况分配,具体操作办法与人事部门商定后实施;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街道办事处报人事部门批准后确定,在政府下拨经费中支出,并按规定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香蜜湖街道文化站为企业化运营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一年,由委托经营管理的文化公司按目标管理合同经营。试点期间,标准经费(60万元)照样下拨,除用于支付文化站目前未纳编人员工资外,剩余部分作为文化站事业发展储备,不得挪作他用。现有文化站站长、艺术团团长、书画社社长,参照其它文化站模式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街道(社区)图书馆(室)管理人员由街道和区图书馆共同负责聘请2—3名相关专业人员担任。区图书馆根据区文化部门授权,按规模大小,将街道(社区)图书馆(室)分为三个等次,政府根据图书馆(室)等次每年分别拨给12万元、10万元、8万元的专项资金作为员工工资和运营经费。图书馆(室)经费纳入街道(社区)年度业务经费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使用情况由区图书馆负责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社区文化活动室(活动中心),也可与“星光老人之家”等设施一室多用。凡建有社区文化活动室的社区,可聘用1—2名兼职工作人员,由政府每年拨给5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聘用兼职人员的补贴和组织有关活动。
第八条文化馆分馆包括石厦南分馆、景田分馆、福田南分馆、梅林分馆、园岭分馆、白沙岭分馆。
各分馆实行经理(主任)负责制,经理(主任)与文化部门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后,以独立法人资格依托政府物业进行市场化经营,向文化部门负责,在保证2003年以前在岗员工不下岗的前提下,可自行聘用其他人员。
政府根据各分馆的馆舍规模和原有员工数量,按照逐年递减资助的方式下拨经费,并免收物业折旧费,三年内与政府脱钩,依法实行自主经营。
分馆经理(主任)的基本工资由文化部门确定,先按基本工资的85%逐月发给,剩余部分待年底完成规定收入指标后一次性补给,未完成规定收入指标则扣发;分馆经理(主任)自行确定聘用员工的工资,并按规定为聘用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分馆完成规定收入指标的税后超出部分,50%作为事业发展储备,50%作为奖励基金,由分馆经理(主任)自行分配。分馆所有人员的工资均在分馆经营收入中开支。
在保证文化功能不变的情况下,文化馆分馆也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由文化部门委托招标中心直接向社会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在完成规定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场次后,可进行经营性文化活动。
第九条政府每年给每个街道下拨10万元文化广场活动专项经费,用于街道中心文化广场和社区文化广场开展各类活动。经费由街道统一管理,根据活动规模和内容调剂使用。各文化广场分别由街道文化站、社区居委会以及企业自行管理。
第四章工作规范
第十条区文化馆中心馆定位为国家特级文化馆,负责全区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艺术创作工作,是区文化艺术骨干的培训基地和文艺作品的创作基地,对全区群众文化工作形成辐射作用;负责组织、辅导辖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公益性大型文化活动和美术展览;参加政府文化采购项目的竞标、参与商业性文化活动和主办文化经营项目;为区群众文艺团队提供文化活动场地和服务。区文化馆中心馆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与机关同步,辅导、培训活动场所开放时间根据需要确定,每周不少于50小时。
区图书馆为国家地市级一级图书馆,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图书阅览、外借和开办各种讲座服务,辅助文具、书刊出售、复印、影印、打印等文化经营服务项目。区图书馆开放时间为周二至周日10∶00—21∶00,周一全天闭馆,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开放时间为9∶30—21∶30。
区文化馆中心馆和区图书馆都应采取多种方式公示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提前7日公示。
在完成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前提下,区文化馆中心馆和图书馆可以利用部分功能室进行有偿或低偿文化服务,包括文化培训、场地出租、文具和书刊出售、复印、打印、影印等。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定,收款收据由财政部门提供。活动场所收费要对老年人、残疾人、中小学生和省市劳模、现役军人实行减免。所有有偿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项事业发展。不得将文化馆、图书馆场地出租用于与文化活动无关的其它活动,如确有必要利用其场地举办其他大型公益性活动,应提前向区文化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街道文化站主要为辖区文化骨干、各业余文艺团队开展业务培训,组织、辅导开展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面向社区开展美术、舞蹈、声乐、器乐、健身等文体培训;提供健身、棋牌、乒乓球、台球等体育活动场所;其多功能影视厅、培训课室、舞蹈教室、美术展厅等场地在保证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前提下,可对外出租,也可利用于有偿培训活动。
文化站各类培训活动时间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文体活动场所开放时间为每天14∶30—17∶30和19∶00—21∶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晚上延长开放时间至22∶00。活动场所、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必须以多种方式在辖区公示,并在站内显眼位置悬挂,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提前7日公示。
文化站文化培训、场地出租、文体活动设施有偿或低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定,收款收据由财政部门提供,收费项目要对老年人、残疾人、中小学生和省市劳模、现役军人实行减免。所有有偿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项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街道(社区)图书馆(室)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开放时间为每天9∶00—21∶00,节假日和双休日照常开放。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要以多种方式在辖区公示。可以利用部分面积进行有偿文化服务,包括文具和书刊出售、复印、打印、影印等,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定,收款收据由财政部门提供,所有有偿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项事业发展。
社区文化活动室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活动场所。开放时间为每日9∶00—21∶00。
第十三条各文化馆分馆在完成区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场次之后,可根据其各自特色为辖区居民提供有偿文化服务,鼓励和引导辖区居民文化消费,其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按市场规则确定。
——石厦南分馆以孔祥东钢琴艺术培训中心和红太阳演艺中心为特色,集钢琴艺术培训和电影放映、大型演出为一体,是石厦南片区群众文化活动场所;
——景田分馆以书报刊经营、会员制高尚文化娱乐为特色,集群众文化演出、电影放映为一体,是景田南片区群众文化活动场所;
——福田南分馆以群众性健身、健美活动为特色,集艺术展览、老人、青少年活动等于一体,是福田南片区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和远程教育基地;
——梅林分馆以设计作品和艺术品收藏展览、交流为主要特色,是福田区艺术家和设计师之家,也是梅林片区居民群众文化活动场所;
——园岭分馆以民间艺术社团为特色,设有老年人粤剧社、京剧票友会等场所,是老龄人的“文化之家”和园岭片区居民群众文化活动场所;
——白沙岭分馆以青少年艺术培训为特色,设有美术、书法、摄影、音乐等多功能培训室,是白沙岭片区群众文化活动场所。
文化馆分馆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公示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分馆可根据其特点自定开放时间。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提前7日公示。
第十四条文化广场平时免费提供给社区居民作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全天开放,也可由该社区服务中心采取阶段出租方式,开展商业文化活动或商务活动。各项活动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定,经营收入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该项事业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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