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落实企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4-06-20 17:25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6日)
福府办〔2004〕64号
《福田区关于落实企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田区关于落实企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措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及计生部门不断接到群众对原《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10月18日至2002年8月31日)规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问题的反映。该条例规定了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奖励办法,但没有规定奖励金的具体发放渠道,因此造成1998年10月18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一直无法兑现。为此,上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计生部门抓紧研究督促落实。为解决这一遗留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企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的意见》(深计生组〔2003〕2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辖区各企业单位(集团公司),要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态度和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时处理退休人员奖励落实问题,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2002年9月1日前按规定从企业退休人员,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单位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见附件1《福田区1990—200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奖励标准一览表》)。上述奖励或者生活补助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三、2002年9月1日前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后单位有变更的,按如下规定执行:(1)单位职工退休时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该单位只要未经法院宣告破产或者未被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销的,无论该单位现状如何,仍然由该单位承担。(2)原单位现已经改制、兼并或合并的,原退休职工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由新成立的单位承担。(3)单位按法定程序破产、解散已被注销登记,破产、解散前退休的职工,其户籍一直在深圳市且在深圳企业单位退休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由区政府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3)项规定的申请办法:(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破产、解散企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申领表》填写,并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及企业破产、解散证明(申请人属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配偶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并将原件及复印件交社区居委会预审。符合条件的,经登记加盖公章后,将原件和复印件交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计生科需加盖公章,并将复印件及《申领表》报区计生局统一核批。(2)区计生局登记、核批后,按各街道申领人数统一下拨计划生育奖励金,由退休职工到街道办事处计生科领取。
四、2002年9月1日起,对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措施,要坚持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依法检查督促落实,及时掌握辖区的落实情况,对拒不落实奖励措施的单位,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不落实的情况出现。
五、落实企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的落实力度。2004年,区政府将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于认真落实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经协调仍拒不落实的单位,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六、省、市对企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福田区1990—200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奖励标准一览表(略)
2.破产、解散企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申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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