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4-10-15 17:43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5日)
福府办〔2004〕95号
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安委办制定了《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十五个股份合作公司(简称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及下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防火办公室),明确职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聘请注册安全主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巡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全面了解股份合作公司及下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股份合作公司的安全工作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年度安全工作总结,保障安全设施资金按公司总收入的比例投入,确保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修、更换,保证安全使用完好无缺。对发现或反映的事故隐患及时研究解决;
5.发生事故时,应果断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和处理。
(二)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配合股份合作公司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
2.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督促检查股份合作公司及下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本系统部门领导和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
3.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公司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做好股份合作公司及下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义务消防队伍的配备和培训,普及和推广安全文化,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4.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股份合作公司及下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可在公司董事会并开及建立档案,会议应形成纪要并组织实施;
5.组织制定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力争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当股份合作公司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较大经济损失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
6.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条股份合作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实行年度安全管理履职考核制度,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考核细则:
(一)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七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二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三是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的落实;四是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的落实;五是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六是有效控制各类型事故的发生;七是对安全工作的开拓创新。
区考核实施单位根据本区每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可对考核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在考核工作实施前公布该年度的具体考核内容。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职考核办法:
1.组织考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区安监局及股份合作公司所在街道办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的组成除组织实施单位外,还要有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是在每年年底进行。
2.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考核时,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督促安全管理责任人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3.考核前,安全管理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股份合作公司一年来的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责任人述职报告,直接责任人的述职报告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考核完毕,责任人述职报告交区考核小组签署考核意见。
4.考核小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述职,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能查看现场的,应尽量到现场了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力求评分准确。
5.区安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对考核分数低于80分和辖区(系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股份合作公司可参考本办法,根据各自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下一级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拟定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股份合作公司要教育、监督自己的股民,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确实做到私人业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出租的物业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
(二)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私人业主未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安全管理义务之一的,依据《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直接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职责,根据《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按照责任性质同时追究股份合作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各项评比条件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人年度述职报告(略)
2.股份合作公司安全责任人履职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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