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4-10-15 17:40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9日)
福府〔2004〕66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办出新特色”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区政府在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以下简称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定,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七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八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外出离深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十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三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大型项目、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事项,须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国有资产转让的事项,应经过专业研究、咨询、评估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应提交法律分析报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依法治区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及时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应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第十九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五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区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二十四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六章报告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区政府的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区计划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投资额度(包括国有企业资产交易和处置)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计划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并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在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预算或建筑面积增加超过10%以上的,必须依照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九条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对区属单位重大项目的引进,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辖区的特大型项目向区委常委会及区五套班子联席会通报。
第三十条凡政府序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编制增减,职能配置、调整,须经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同意后,报区编委全会审批。
涉及政府管理事项临时议事机构的设立,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必要时报区长批准;临时议事机构涉及到临时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还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承担的事项完成后,相应的临时机构应及时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组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须向分管区领导报告后,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提拔任用调配科室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二)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处理;
(三)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添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预算内财政支出,由区财政局按照区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方案,根据预算收支计划和进度审核拨付,区政府不再另行审批。各部门每年向区财政部门上报本部门预算方案前,应事先征求分管副区长的意见。
年度预算未予安排的临时用款支出,用款单位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区财政局局长审定,但全年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但全年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三)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支出,报区长审定;
(四)凡一次性安排临时用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支出,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300万元的须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各审批人年终须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书面说明当年审批资金情况。
在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发生时,由区长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安排资金,事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补报。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和党组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区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区武装部一名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及区政府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讨论事项是:
(一)传达和讨论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省政府、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区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下阶段工作安排;
(四)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和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全区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七)讨论通过重要改革事项、重要政策措施;
(八)讨论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九)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十)讨论其他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区武装部一名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材料原则上于会前两天送达参会人员。
第四十条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须提前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需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要求的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
第四十一条区长工作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由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区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协调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的文件草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四)研究处理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五)研究组织实施根据区政府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
(六)研究协调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安排;
(七)研究落实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
(八)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区长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副书记、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大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酝酿拟提交区委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重要奖惩事项;
(四)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五条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由区政府各部门遵照执行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四十六条区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以各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以下会议由区政府召开:
(一)部署全区性工作,贯彻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
(二)由区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凡行业、专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名进行表彰,一般不以区政府名义表彰;特殊情况需以区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发文的形式进行表彰;确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的,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区政府各部门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大型会议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未经规定程序报批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经费。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承办,不得多头送文。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开通后一律通过网上办文和网上报送。除区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对不按规定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的公文,领导不予批示,并交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报送部门。
第四十九条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一并报送文件起草说明及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单位之间如有不同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由,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区政府。
第五十一条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审批。
区政府领导同志批阅公文时,除阅件外,一般不以“圈阅”形式签批,应就同意或不同意签署明确意见,或提出相关补充意见。
第五十二条公文签发: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发出的请示、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以及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二)向区委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四)以区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区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
(六)经区政府工作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主持会议的区领导签发;
(七)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属于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或经过区长、副区长批示同意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五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精简文件,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例行的检查、执法、评比工作,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五十四条为保证区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它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区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外事活动,归口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安排意见;侨务活动,归口由区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区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
第五十六条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区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区政府领导的,归口区政府办公室、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章工作效能与纪律
第五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区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
第五十九条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由常务副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其它副区长负责协调,相关副区长配合。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十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区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委报告,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通报区政府其它领导;副区长离深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及外出期间文件处理、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开深圳市(包括节假日期间)两天以上,应按照离深请假报告制度,事先填写《深圳市福田区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单》,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分别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离深外出,向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
第六十一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出境事宜,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承办。
区政府组成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因公出国、出境,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呈区长审批。
第六十二条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出差、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要同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的,由常务副区长代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勤政、廉政、善政的水平。
第六十四条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为保证区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领导一般不出席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内部会议,以及接见、采访、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第六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应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讲求行政成本,树立绩效观念,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中体现绩效原则。
第六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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