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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02-15 17:42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25日)

  福府办[2005]6号

  《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福田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是“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经办单位,具体负责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遵循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重点对产品有市场,科技含量较高、就业潜力较大、税收贡献较多的辖区民营企业给予扶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两名领导、区发展计划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一名领导组成。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能是:研究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有关问题,制订工作规则和审核程序,审核民营企业贷款贴息考察意见,决定是否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推荐。

  第七条    设立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联合考察小组,成员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区发展计划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一名工作人员及两名随机抽取的外聘社会专家组成。

  第八条    考察小组的职能是:对贴息申请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准和认定,并提出考察意见。

  第九条    从相关专业人员中选取若干名社会专家组成“福田区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息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两名专家参与考察企业。

  第十条    设立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监察小组,由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各一名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监察小组的职能是监督贷款贴息工作程序履行情况以及贷款贴息绩效评估。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辖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的受理,申请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贷款贴息申请,申请必须详细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贷款金额及项目前景分析等内容,并附以下背景材料:

  1.企业简介;

  2.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联系电话;

  4.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年终会计报表)、企业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复印件;

  6.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7.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奖励,或入选驰名商标、优秀品牌的企业;福田区纳税“双百”企业;福田区总商会会员企业,申请时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填写《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见附表一);

  (三)填写《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企业情况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见附表二)。

  第四章    材料初审

  第十二条    企业交齐材料后,由受理单位对资料进行初审: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福田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

  2.符合深圳市与福田区产业政策,产品或服务有市场,信誉好且具有两年以上的经营业绩的民营企业。但对于技术创新性强、项目基本成熟、市场前景良好的科技生产型企业只需有一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3.贷款项目对福田区税收、就业等方面有积极影响;

  4.申请企业须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发展前景;

  5.企业在最近两年内须连续赢利,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但对于技术创新性强、项目基本成熟、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可不受此限。

  (二)申请企业受下列条件限制: 

  1.同一年度内已享受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民营企业,不再享受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2.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3.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扶持。

  第五章    考察评分

  第十三条    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每月集中一周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为:

  (一)企业提供资料及帐目的真实性;

  (二)项目及企业经营情况;

  (三)企业生产规模及员工情况;

  (四)企业以往的信用纪录;

  (五)企业的赢利性、发展前景及技术实力;

  (六)是否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重大事故和赔偿、重大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损失。

  第十四条    根据考察情况,考察小组对申请企业按其行业和相关指标评分(评分标准见附表三),并出具打分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评分情况,由考察小组推荐对申请企业的贴息比例,推荐标准为:60—69分贴息50%;70—84分贴息80%;85分以上贴息100%,但对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六章    贴息评审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根据考察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准备评审会评审资料,开会前3日须把评审资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评审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根据考察情况报请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若遇特殊情况,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临时召集评审会议。

  第十八条    评审会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先由受理部门汇报企业考察情况和推荐意见,然后各评审人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大家意见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评审通过后,评审小组成员在贴息申请表上会签并出具意见,由辖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报批资料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辖区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企业给银行按期还款后,带齐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单位申请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拨付贴息须提供的资料有:贴息协议书、贷款还款付息单、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无误后,向区财政局开具付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由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贴息企业帐户划款。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察小组负责对贷款贴息工作程序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辖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在每次评审会后,将评审项目的相关材料报监察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贴息跟踪反馈制度,贷款贴息经办单位负责与贴息企业及相关银行保持联系沟通,及时将贴息放贷规模、贴息贷款资金流向、贴息企业经营状况、贴息资金还贷、贴息资金拨付等情况向评委会成员通报。

  第二十六条    贷款贴息企业每半年向受理部门报告一次本企业贴息贷款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贷款资金所产生的效益情况,受理部门据此形成半年度、一年度扶持民营企业贷款贴息绩效分析报告,经评审委员会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并同时提交监察小组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田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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