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05-15 11:45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
福府办[2005]29号
《深圳市福田区“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我区交通协管员的业务水平,统一和规范内部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政府“净畅宁”工程,促进我区的交通顺畅和交通安全的好转,针对我区交通协管员队伍目前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员额范围内,协助交警部门从事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协管员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聘用单位和协管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和履行双方义务。
第四条 聘用协管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 协管员的主要职责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交警组织疏导交通车辆和行人,做好重要交通路口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第六条 协管员统一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管理,并严格掌握和控制招聘范围和人数。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协管员统一聘用单位,并与被聘用协管员签订劳务合同。
第八条 交警部门负责协管员培训及日常业务工作安排管理及考勤,每月25日前将考勤情况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工资。
第九条 区劳动局、交警部门协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协管员的招聘或解聘工作。
第三章 协管员的工作要求与待遇
第十条 协管员要自觉接受和服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田交警大队和口岸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的指挥管理,按时上下班,积极协助值班民警工作。
第十一条 协管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熟悉和掌握岗位业务,热情服务,依法文明执勤,耐心做好行人和车辆的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协管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区政府机关招聘的临时职员待遇,即每月按2000元(含医疗社保费300元,固定工资1500元,200元作为考勤奖励,根据考勤表现核准发放);工资采取集中发放,银行直接打入个人账户办法办理。
第四章 协管员的招聘条件与要求
第十三条 协管员的招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
(二)文化程度: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可安排少量35周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四)身高:男性1.68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
(五)健康要求: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六)户籍在福田辖区的,下岗失业人员优先且招聘比例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协管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劳动局、福田交警大队和口岸交警大队联合组织考试和政审,符合要求者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续签或解聘。
第十五条 协管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在同一聘用单位,续聘时间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协管员实行上岗前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间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则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协管员人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第十八条 招聘的协管员应经过业务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五章 协管员的解聘
第十九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予以解聘:
(一)伪造个人身份资料,蒙骗招聘人员的;
(二)利用执勤之便敲诈勒索的;
(三)半年无故旷工累计达4天以上的和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的;
(四)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
(五)被群众投诉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要求的;
(七)因身体健康因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八)因交通工作实际,区政府不需再聘请协管员。
第二十条 协管员的解聘,由福田交警大队和口岸交警大队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协管员合同到期或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所在单位应于协管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区会计核算中心核销工资。
第二十二条 协管员对解聘如有不服,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辞职,应提前7天向交警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办理相关手续批复后方可离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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