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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社区服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05-15 11:42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15日)

  福办发[2005]11号

  《深圳市福田区社区服务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社区服务协管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辖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通过依托街道和社区,逐步形成“条线指导协调、社区综合管理”的有福田特色的社区管理新体制,切实提高街道和社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服务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员额范围内从事社区社会公益性辅助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的协管员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管员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聘用单位和协管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和履行双方义务。

  第五条    聘用协管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以社区综合服务为基础,协助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

  第七条    协管员队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职能部门在本街道、社区的相关协管任务。

  第八条    协管员队伍由社区服务协管直属辅助队和社区服务协管辅助队组成,各队员额数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编委下达的协管员员额数拟定分配方案,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第三章    聘用条件、方式、程序

  第九条    协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拟聘职位所需的学历、资历和年龄条件;

  (四)符合回避条件;

  (五)符合街道、社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原则上面向市内户籍人员聘用协管员,区内户籍、失业人员优先;确需面向市外聘用的,须事前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协管员岗位的空缺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要求,原则上采用公开招聘方式招聘协管员。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持拟聘人员《协管员登记表》和所需材料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领取《协管员员额卡》,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聘协管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协管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在同一聘用单位续聘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协管员需经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培训由街道办事处商相关职能部门后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首次聘用的协管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七条    协管员合同到期或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应于协管员离岗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工资福利管理办公室备案,到区会计核算中心核销工资。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工资福利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协管员的人员经费采用总额包干的办法进行核定,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社区服务协管员人员经费实行“费随事转”,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核拨。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协管员月工资根据岗位进行核定,协管员的月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最高不超过2500元(含保险等)。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协管员员额卡》报区工资福利管理办公室审批协管员工资,各街道办事处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协管员员额卡》和区工资福利管理办公室审批的协管员工资标准到区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工资发放手续。区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区工资福利管理办公室核定的《社区服务协管员月工资汇总表》核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协管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规定执行。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协管员的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回避、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商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一定的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对于考核称职以上的协管员年度考核奖,街道办事处按照人均1700元的水平报区工资福利管理办公室审批,区会计核算中心核发。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协管员过程中,街道办事处要自觉接受监督,对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五条    协管员实行经费包干后,各街道办事处不得将有关经费改变用途和截留。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聘用协管员的单位应自行清退协管员,对不清退的,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聘用和管理过程中,协管员对有关处理不服的,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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