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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免费为辖区户籍人口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06-15 16:47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日)

  福府办[2005]46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2005年为民办十件实事方案之九——“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免费为辖区户籍人口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免费为辖区户籍人口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好区政府今年为民办十件实事方案中关于“免费为辖区户籍人口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的要求,切实帮助户籍围婚期青年男女掌握必要的健康婚配、生育保健知识、建立幸福的家庭,以达到提高我区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大经济、大文化、大环境、大服务”发展战略以及开展“三个建设年”(环境建设、社区建设、能力建设)的要求,以创建“和谐福田”、“效益福田”为目标,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2005年为民办实事工程,认真做好辖区户籍适龄青年的免费婚前卫生保健服务工作,给予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提供婚前医学检查,降低出生缺陷,提高我区出生人口素质,为实现婚姻美满、家庭幸福和后代优生创造积极条件。

  二、组织机构

  区成立户籍人口婚前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杜 玲(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罗乐宣(区卫生局局长)

  蔡传松(区财政局局长)

  卓达进(区民政局局长)

  蔡转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局长)

  钟琳(区妇联主席)

  王跃平(区卫生局副局长)

  张红(区财政局副局长)

  黄丽芝(区民政局副局长)

  陈建(区卫生局防保科科长)

  宋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潘晓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跃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宋平、潘晓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日常工作各项具体事宜。

  三、服务对象及程序

  (一)享受免费婚前保健的对象为一方或两方户籍在福田区且准备结婚的人员。

  (二)填写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

  1.在区婚姻登记处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的,由区婚姻登记处对申请表予以确认盖章;

  直接到区妇幼保健院申请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须提交相关证明(福田区户口本或身份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2.如果一方为非福田区户籍人口,必须和结婚对方(福田区户籍)同时进行婚检,并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三)区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前医学检查咨询台,由区妇幼保健院派员驻点,并按照婚姻登记处的上班时间开展宣传咨询工作。

  (四)区妇幼保健院对受检人员进行审核登记,给予免费规定项目的婚前保健服务,并根据受检人员的体检结果,提供自费检查项目选择的建议和服务。按月上报统计报表到区卫生局。

  四、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二)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所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适宜的决定。

  (三)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自费检查。

  询问病史:主要了解被检者是否患过有关影响生育的疾病和家庭有无近亲结婚或遗传病。

  体格检查:主要检查受检者血压、五官、心、肺、肝、脾及内外生殖器官的发育情况。

  常规辅助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抗HIV筛查、梅毒筛查,血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以上检查为政府提供的免费检查项目。

  特殊自费检查: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根据医学建议和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心、肝、肺、肾等重要脏器疾病及生殖系统发育障碍或畸形等。

  五、工作职责

  (一)区卫生局负责落实全面工作并督促区妇幼保健院做好婚前保健工作,同时积极做好与其他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给予宣传发动及婚检保健工作的相关财政支持,每年安排预算,专款专用。经审核批准后,按实际发生的体检人数及经费额度按季度划拨到区妇幼保健院。

  (三)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并定期将辖区户籍人口的婚姻登记情况通报其他部门。

  (四)区妇联负责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相关活动。

  (五)区计生局负责以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为主题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六)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落实具体婚前保健工作,婚检登记一季度结算一次,并将各项婚前保健数据定期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宣传发动:各单位要以开展婚前保健检查为主要内容,以降低出生缺陷为目的,以社区为阵地,充分运用网络通讯技术,利用各种传媒、展览、宣传栏、咨询、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多样性、经常性的、群众普遍参与的宣传活动,同时在大型企业或社区利用文艺展演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尽量使我区免费为辖区户籍人口提供免费婚前检查的举措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组织协调:区户籍人口婚前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婚前保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认真配合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信息沟通:建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例会制度,交流相关信息,畅通沟通渠道。区妇幼保健院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为免费为辖区居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的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每季度应定期沟通情况,通报结婚和婚检人数,了解掌握结婚人员对婚检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协商解决问题,不断改进相关工作,以保障此项办实事工作的落实。

  七、监督管理

  (一)工作人员管理:从事免费婚前保健审核、审批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的;

  2.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服务对象管理:享受免费婚前保健的对象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款项的,由区户籍人口婚前卫生保健工作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追回其检查费用。

  附件:婚检内容及费用标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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