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08-15 17:54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9日)
福府办〔2005〕74号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企业科技贷款提供担保,切实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文件关于“建立担保代偿金和再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辖区中小科技企业科技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资金从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为福田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合法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如银行愿意承担担保业务,视同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贷款是指,经过福田区科技局认定的,中小科技企业从银行或其它合法金融机构以及政府财政获得的各种有息或无息借款。福田区科技三项费无息借款属于本科技贷款范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科技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田辖区内,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认定标准,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担保补贴标准
第六条 单笔担保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担保业务,可申请担保风险补贴。原则上单个担保机构为同一企业所作的贷款担保业务,在同一批次只能申请一笔担保风险补贴;对单个担保机构的补贴金额,年度最高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根据担保机构当年为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按不同比例给予补贴。
(一)单笔担保额在人民币500至3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担保实际发生金额的1%给予补贴;
(二)单笔担保额在人民币300至100万元的(含300万元),按担保实际发生金额的1.5%给予补贴;
(三)单笔担保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按担保实际发生金额的2%给予补贴。
(四)为区科技三项费无息借款项目担保的,按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补贴。
第三章 担保补贴实施程序
第八条 申请担保风险补贴的担保机构必须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以及良好的银行信誉和纳税记录。
第九条 担保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区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科技贷款担保的风险补贴申请。
第十条 担保机构申请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福田区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担保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合同(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银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为区科技三项费无息借款项目担保的无需此证明)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对提出补贴申请的科技贷款担保业务进行逐项审核。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审核的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申请,还须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预算内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批准拨付。
第十三条 由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贷款担保补贴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风险补贴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违反规定的,由区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补贴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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