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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分离的实施意见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08-15 17:38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3日)

  福府〔2005〕63号

  为全面贯彻市、区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下移与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改革创新我区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根据福发[2005]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我区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分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的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社区事务和社区管理行使议事权和监督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次换届选举之后,社区居委会将从行政化的角色中剥离出来,依法履行自治职能。而从原社区居委会中分离出来的社区工作站,必须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各项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服务党的中心工作;(二)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完成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整合社区资源,开展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建设安全文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四)积极配合、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能。

  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工作站职能分开,但社区居委会可以监督、评议社区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农村城市化社区中的股份合作公司也有义务利用自有资源,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开展各项工作。

  二、完成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各项工作的顺利交接

  (一)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过渡工作

  对原城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原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是指区编办核发定员卡的工作人员,下同),须严格按照福发[2005]6号文的要求,由区组织、民政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和培训计划,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对原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考核,使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能够顺利过渡到社区工作站。对原农村城市化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存在与股份合作公司交叉任职问题的,可按原城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过渡办法实施;对存在交叉任职且仍享受股份合作公司职员福利待遇的,在“居站分离”实施过程中,可遵从个人意愿,作如下三种选择:一是通过培训考核,过渡到社区工作站,不再享受股份合作公司职员的福利待遇;二是过渡到社区工作站,由股份合作公司继续按照公司标准给予适当补贴;三是以公司职员或其他身份重新回到股份合作公司工作,一切工资福利皆由股份合作公司安排。

  (二)做好社区居委会财产的交接工作

  1.各类经费的交接。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原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计,分清政府投入和社区居委会自筹或接受捐赠的性质,分类造册登记,并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以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名义进行分类张榜公布。接受捐赠的收入归社区居委会管理和使用,区直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下拨的各类现存留的“费随事转” 或自筹经费归社区工作站管理和使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账户必须分开、独立。上述执行情况须报区社区办和财政局备案。

  2.固定资产的交接。区政府购买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或服务用房,由社区工作站代区政府管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共同使用,其产权归属区政府;对开发商或其他单位无偿提供的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在协议或合同期限内由社区工作站管理,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继续共同使用;对股份合作公司无偿提供的,股份合作公司应继续保持原有的提供方式,在协定期限内保证无偿供给,如果有合法产权的也可以销售的方式将这些办公用房出售给区政府,产权归属区政府,价格由双方具体协商,使用权和管理权属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具体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办公使用面积,原则上优先供社区工作站使用。

  其他固定资产:(1)原由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居委会)购买的,产权归属区政府;(2)原由股份合作公司无偿提供的,产权不变;(3)原由其他单位无偿提供的,产权归属区政府。以上三项固定资产,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共同管理和使用。

  三、加强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管理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建立。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要制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管理制度。各街道也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社区工作站人员和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人员素质。每年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组织本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二)关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设立。今后凡新增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必须严格按照常住人口、户数、社区工作量等情况进行设置。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区政府审定。其相应的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要一致。

  (三)关于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社区工作站实行聘用制,暂定每3年一聘,人员的选聘、管理、解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相关管理程序办理,报区社区办备案。社区工作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工资福利由区人事局牵头,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参与调研,并提出方案,报区政府统一制定标准。医疗、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每月召开例会,其补贴由区政府统一制定和发放(每月每人300元),过渡到社区工作站的人员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四)关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统一核拨,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下拨给社区使用,确保经费落到实处。

  (五)关于社区基础设施的管理。各社区由政府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包括“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服务站、文体室、党建活动室、社区图书室、青少年活动室、体育健身路径等,均由社区工作站负责日常和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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