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10-30 10:45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6日)
福府〔2005〕85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室挂靠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称区府办),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顾问办),负责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顾问办与区府办法制科合署办公。
法律顾问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府办主任兼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区府办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第三条 区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法律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称法律顾问)。
担任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专业毕业,具有从事审判、检察、仲裁、律师、法律教学或者政府法制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在行政法、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并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遵纪守法、品行优秀,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记录;
(四)能够忠诚为区政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遵守区政府有关法律顾问的管理规定。
区政府法律顾问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从区政府所属机构中聘请熟悉该部门法制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法律助理,参与顾问办有关事项的讨论并提供建议。
第五条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法律咨询、法律培训、调查取证、仲裁或诉讼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临时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区政府及其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区政府及各部门重大项目的谈判和文件审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代理区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区政府所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七条 顾问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和法律顾问之间的联络和沟通;
(二)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做好协调、会务和后勤工作;
(三)对法律顾问的工作绩效进行跟踪管理,为区政府选聘法律顾问提供参考意见;
(四)接受区政府委托,参与有关诉讼及非诉讼活动;
(五)综合法律顾问意见,向区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六)按规定支付法律顾问有关费用。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区政府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就区政府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是否适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解答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出席区政府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接受法律咨询;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接受法律顾问室就区政府法律事务进行的个别咨询;
(四)代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委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九条 区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室以区政府名义处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需要区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十条 区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区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影响重大的法律事务,经区领导认可后,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区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对法律顾问进行统一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法律顾问室在区政府每年聘请法律顾问前1个月将上一年度法律顾问考核情况、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呈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决定或者同意聘请的,颁发法律顾问聘书。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时的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向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三)列席区政府及所属机构相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与便利。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有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
法律顾问报酬分为日常顾问费和个案代理费。
日常顾问费包括交通补贴、误餐补助、会议津贴等,具体标准由法律顾问室按规定报批。
个案代理费按标的大小,由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从法律顾问室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在聘期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区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区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
(六)与区政府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七)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各项法律咨询,除了现场解答和电话交谈外,应在接到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意见书提交顾问办;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不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的谈判工作进行文件审查、法律论证的,应在接到任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意见书提交顾问办;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不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法律顾问室可以报请区政府解聘法律顾问:
(一)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法律顾问室通知的活动;
(二)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三)不参加所代理的区政府及所属机构诉讼案件庭审活动;
(四)区政府领导投诉属实;
(五)将在为区政府及所属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而对外公开;
(六)有损害区政府及所属机构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所属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出庭:
(一)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
(二)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两件(总数少于两件的为案件总数);
(三)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决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八条 区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区政府所属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法律顾问室呈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国家赔偿、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法律顾问室应按要求将法律事务统计情况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所属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法律顾问室的法律意见,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机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确定事项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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