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12-06 17:02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办发〔2005〕7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任用条件和资格
(一)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二)任用的干部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正、副处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提任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3.提任非领导职务,晋升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四年以上。
4.晋升副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45周岁、50周岁以下。
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晋升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
(三)破格提拔的,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2.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
3.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4.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员;
5.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的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6.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7.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年轻优秀后备干部。
三、任用程序
(一) 正、副处级干部的任用
区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区委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区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将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一般得票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少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后,组织部发布考察预告,组织对任用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全面考察,并征求分管区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区委书记办公会酝酿,酝酿后提交区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中,街道正职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区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街道正职人选的任免,由区委组织部在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书面征求区委委员的意见,获得区委委员过半数赞成意见的人选,提请区委常委会投票表决。
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区纪委副书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选,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区政府组成人员,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选,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法律程序推荐或提名给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
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组织部长或者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情况,组织部干部科科长做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区委组织部部长和分管副书记审核后,区委书记签发。区委组织部根据会议纪要拟出任免职文件。
(二) 正、副科级干部的任用
由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组织本单位人员对任用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全面考察,确定任用人员后,向组织人事部门呈报任免材料(包括单位请示、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拟任免干部基本情况表、职数情况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按福田区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以上人员的任用,均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四、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件:1.区委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2.区委组织部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3.区人事局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4.区委委托有关部门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附件1
区委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区纪委副书记、常委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区委政法委书记、副书记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区政协办公室及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区委各部部长、副部长
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区法院机关党委、区检察院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区委党校校长、副校长
区总工会主席、副主席
团区委书记、副书记
区妇联主席、副主席
区总商会会长、副会长
区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
区文联主席
区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两院政治处主任
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区委组织员
区纪委纪检员
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区党群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区政协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调研员、副调研员
区各基层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区政府各局局长、副局长
区政府各办主任、副主任
区政府各部门调研员、副调研员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
区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
附件2
区委组织部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区党群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区政协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内设(下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庭长、副庭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区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区检察院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各街道工会、妇联主席、副主席,团工委书记、副书记
各街道办事处内设(下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所长、副所长,站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办的党群工作室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副主任
附件3
区人事局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区政府各部门内设(下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队长、副队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区属事业单位内设(下设)机构的部长、副部长,正、副科级干部
区公安分局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附件4
区委委托有关部门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一、区委委托区教育局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区属各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其中,校长任命由区教育局任前报区人事局备案,副校长任后备案。
二、区委委托区卫生局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区卫生系统各医院院长、副院长,各站站长、副站长,各所所长、副所长、疾病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区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其中,正职任命由区卫生局任前报区人事局备案,副职任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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