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12-06 17:00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办发〔2005〕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全面客观、民主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体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处级及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全区处级公务员和党群系统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区人事局负责组织政府系统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及工作水平。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廉洁自律、守纪守法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评优比例为占考核总人数的15%。
第三章 处级干部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主测评。由本单位组织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民主测评会议,分管区领导和区委组织部考核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对象作个人述职后(处级非领导干部不作述职,只提供述职报告),单位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参加评分(区检察院、区法院由副科领导职务以上干部参加,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办及街道由全体机关公务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评分人员根据考核对象德(满分20分)、能(满分15分)、勤(满分15分)、绩(满分30分)、廉(满分20分)五个方面的表现分别打分(满分100分),评分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现场密封签字后,报送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反馈评分结果。
(二)单位正职根据副职和本单位其他处级干部的现实表现及民主测评分数等情况,按照考核等次“评优”的比例,对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填写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鉴定表》上,报区委组织部。
(三)分管区领导根据分管单位处级干部的现实表现、考核等次“评优”比例以及区委组织部反馈的考核情况,评定分管单位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 分管区领导按如下程序评定分管单位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
(一)街道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区长评定,并报区委书记审核;街道副职及其他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由街道正职评定后报送区委组织部。
(二)区党群工作部门(不含区领导兼职的部门)处级干部(含区纪委副书记)的考核等次,由分管区委副书记评定。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区直属单位(不含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分管副区长评定,报区长审核;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区委政法委书记评定。
(四)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内设部门处级干部的考核:正职分别由分管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区政协副主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副职及其他处级干部由部门正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最后分别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区政协主席按评优比例评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考核等次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纪委(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计生局等单位意见并召开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
(一)年度培训累计时间少于5天的;
(二)民主测评分数低于60分的;
(三)有其它不宜评为优秀等次情况的。
第十二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并正在审查处理之中的;
(三)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工作出现失误,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
(四)具有其他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行为的。
第四章 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科级以下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述职。由单位分管领导召集分管科室人员召开年度考核述职会议,科级以下人员作个人述职,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负责人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填写在《干部年度考核鉴定表》上。
(二)群众推优。由本单位组织全体人员会议,按评优比例,无记名投票推选科级以下干部中获优秀等次的人员。
(三)考核等次确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根据科级以下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和群众推优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科级以下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况者,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况者,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五章 考核激励与约束
第十五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离岗培训;考核不称职的,依法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作辞退处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在考核工作中出现的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起施行。
附件:1.福田区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分表(略)
2.福田区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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