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干部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12-06 16:59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办发〔2005〕7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干部培训暂行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干部培训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我区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道德素质、职业素质、技能素质及其他素质,从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使庸者不庸、能者更能,以适应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对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
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岗位需要为取向、能力开发为重点,以宗旨教育为根本,促进干部由追求职务向追求知识、从追求文凭向追求能力的转变。
第四条 实行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干部个人培训档案。每年年度考核前,处级干部填写《福田区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后归入个人档案,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填写《福田区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由本单位审核后归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区组织人事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福田区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二、培训对象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培训对象为我区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干部。
第六条 干部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脱产培训(含干部自选培训,下同)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长期达不到培训时间要求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五年脱产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批准的脱产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时同等待遇。
三、培训类型与内容
第九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离岗培训四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干部的就职前培训。培训对象是新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的干部。
(二)任职培训是对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能力资格培训。培训对象是拟晋升领导职务的中青年后备干部和晋升职务后在试用期内的领导干部。
(三)专业知识培训是对干部进行的创新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离岗培训是对符合离岗但尚未达到辞退条件干部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是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条 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工作规律,研究领导艺术,提高职业素质和领导水平。
(三)专业知识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学习新的知识,掌握现代工作技能,研究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离岗培训侧重干部的勤政与廉政、权利与义务、纪律与操守、现代管理知识与技能及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培训:
(一)在岗期间,干部个人应当主动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单位也应根据岗位需要,鼓励并督促善政之德较好,善政之才较弱的,或年轻的干部参加专业知识培训;
(二)对于年轻的后备干部、学历较高的年轻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的干部,可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选送参加高等院校培训、境外培训及国内先进地区进行跟班学习;单位的业务骨干,各单位也要有针对性地为其制定个人继续学习计划;
(三)离岗培训的人员,单位必须严格督促其参加离岗培训,并将其参加培训的学习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汇报组织人事部门;
(四)新晋升领导职务干部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任职培训,无故不参加的,不予正式任职;
(五)机关新录(聘)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初任培训的,无故不参加的,不予办理转正任职。
确因特殊情况在任职或转正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任职或转正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具体负责全区处级干部和区党群系统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事局具体负责区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干部培训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召集,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五、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 区委党校(区培训中心)是区各类各级干部的综合培训基地。区委党校(区培训中心)应充分发挥综合培训基地的作用,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委托的干部培训任务,在教师选聘、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改革等方面发挥牵头和协调的作用。
要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要努力建立适应不同培训类型需要的相对稳定的课程体系,要严格对学员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生活环境。
六、培训经费
第十六条 组织调训经费,在区财政局拨付的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干部预支自选培训学费,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凭《深圳市干部自选培训申请表》、交款收据和培训合格证向所在单位报销学费。参加外语类自选培训的,报销学费的80%,参加其他自选培训的,学时数在40个学时内的,报销学费的100%,超出部分学费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干部的大学第二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在职进修。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不脱产自修,取得学历(学位)后,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报销学费的50%。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田区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略)
2.福田区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略)
3.福田区干部个人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单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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