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12-06 16:55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办发〔2005〕7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6日
福田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倒查,指对区内出现的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有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倒查必须坚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落实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倒查主体和倒查对象
第五条 成立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纪委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分管或联系政法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及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依法治区办、区监察局、区人事局等六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倒查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倒查工作的实施。
倒查办设在区纪委监察局,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兼任倒查办主任。
第七条 倒查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倒查对象是指对辖区内出现的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负有责任的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
倒查对象及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倒查办的工作,并应当全力配合倒查工作。
第三章 倒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责任倒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维稳和综治方面:
1.发生以颠覆党和政府的领导、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或带有明显政治倾向的邪教组织活动、恐怖活动以及其他非法活动,24小时内没有制止或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2.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造成较大、重大、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在管辖范围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或者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4.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5.对上访处置不当,发生20人以上赴京集体上访的,或发生20人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赴京集体上访事件,或发生人数在200人以上、影响恶劣的越级集体上访事件;
6.在管辖范围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或处置不当,导致发生堵塞交通干道,造成严重影响的;
7.由于调处不力等原因,导致因同一不稳定问题重复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8.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涉外案件、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安全管理方面:
1.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3.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4.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及施工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其他事故的。
在维稳及综治和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被中央、省、市及其主管部门点名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人大质询或政协评议反映的问题,应当列入倒查范围。
第四章 倒查程序
第十条 责任倒查主要有启动、调查、处理、整改、复查五个环节:
(一)启动。发现有上述倒查范围的问题,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倒查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及人员,正式发函视为倒查程序启动。
(二)调查。倒查程序启动后,倒查办可以从区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有关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和支持。调查结束后立即向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
(三)处理。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处理结果应当在全区予以书面通报。
(四)整改。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整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五)复查。倒查对象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倒查办应当组织复查。
异议期间不停止处理意见的执行。
整改期满后,倒查办应当组织检查整改情况。
复查结束后,倒查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复查结论。复查结果通过后,视为责任倒查程序终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根据倒查对象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自应担负的职责,区别不同情况,依照其主观过错、事件性质、情节、后果,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属集体决定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参与研究的视情况负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并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规定作出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倒查中发现有触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主管部门给出处理意见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 受责任追究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单位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倒查机制或实施办法,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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