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12-31 18:02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0日)
福府办〔2005〕112号
《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的主要职责,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安委会是福田区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区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区安委会的组成
(一)区安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经贸局、区建设局、福田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信访办、区计划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区建设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办、福田公安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体育局、区安监局、区物业中心、区国资办、区集体办、区建筑工务局、华管办、区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旧城区重建局、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区武装部、区总工会、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福田工商分局、福田社保管理处、福田质监分局、市交通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市交警局福田大队、市交警局口岸大队、市消防局福田大队等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二)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区安委办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安委办的副局长兼任。
(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变更其区安委会的成员名单的,须报请区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时,须报请区安委会主任和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安委会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
三、区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办法和措施;
(三)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协调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辖区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考评意见和奖惩建议;
(五)必要时,协调驻军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区安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联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安委会各项决定,检查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区安委会报告;
(四)经区政府授权或区安委会决定,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协调落实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成员带领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定期调查、汇总全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并向区安委会报告;
(六)负责组建全区安全生产专家组,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全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
(八)受理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投诉和举报,负责安全隐患的督办和协调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安全整治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组织承办全区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每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组织承办区安委会会议,组织承办区安委会有关安全管理表彰、经验交流等重要活动;
(十一)促进全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二)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1.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须指定一名安全生产联络员并报区安委办书面备案;因工作需要变动的,须于一周内报区安委办书面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部门及职务、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等,各成员单位须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联络员的通讯畅通。
2.安全生产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向本单位领导传达区安委会领导指示精神及有关文件,并及时反馈贯彻情况;
(2)负责督办区安委办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3)负责向区安委办定期上报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负责向区安委办定期汇报本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会议制度
1.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形成会议纪要,由区安委会主任签发后实施(详见已印发的《福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福府办[2001]40号文)。
2.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区安委会主任或经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代表区政府审议全区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由区安委会主任或经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后实施。会议必须由区安委会成员亲自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区安委会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指定其他负责人参加。
3.区安委会主任会议。
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审议解决全区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会议必须由区安委会全体主任、副主任亲自参加,原则上不得请假。
4.区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为: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区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区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后,印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三)文件签发制度
1.区安委会文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可由区安委会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签发。
2.区安委办文件由区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督办制度
1.区安委办对事故隐患实行督办制度。区安委办对受理的安全生产投诉、意见、建议等以督办函或转办函的形式发给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函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结果书面回复区安委办。
2.对于函件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函件退回区安委办。
3.对于函件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答复期限内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办结时限报区安委办。
4.区安委办定期通报督办函办结情况。督办情况作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年终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事故统计制度
1.区安委办事故统计范围包括:(1)工矿商贸类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3)消防火灾事故;(4)森林火灾事故。
2.工矿商贸类事故、消防火灾事故统计采用零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及时上报;伤亡事故要随时上报,道路交通事故等其它事故统计采用月报制,每月5日前上报。
3.各事故统计单位采用书面或网络方式上报。
(六)事故报告制度
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受伤3人以上(含3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主管部门应当在获知情况后即时电话报告区安委办,并于三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安委办;同时,区安委办即时向市安委办报告。
(七)重大节日值班
1.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保证节日期间值班人员通讯畅通。值班安排表应当在每个重大节日前5日内报送区安委办备案。
2.重大节日前,由区安委办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市安委办的统一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区五套班子领导、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检查,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区安委办派人参加。除统一检查外,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本辖区的实际,积极开展重大节日期间安全生产自查。
3.重大节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事故报告制度报区安委办。
4.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每个重大节日结束的当日中午12 时前,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安委办。
(八)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由区安委办负责,报请区政府或区安委会主任批准,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检查。
六、附则
(一)本规则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至各股份合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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