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5-12-31 18:01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20日)
福府办〔2005〕105号
《深圳市福田区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和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区政府对产业技术发展的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大力发展都市经济,鼓励和扶持辖区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清洁生产等,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增强我区经济实力,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福田区的实际,区政府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设立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为推动技术进步以及鼓励辖区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优势传统产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经批准后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核算及监督。由区经贸局负责年度预算申报和辖区企业申请的受理、考察及资金的追踪管理。在资金的管理过程中,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 设立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考核调研组,成员由区经贸局、财政局以及区政府各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辖区企业申请项目的考察和调研工作,向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考核调研报告。
第六条 设立福田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经贸局、财政局负责人和相关行业专家担任,行业专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从深圳市专家库中选调。建立评审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审议考核调研组提交的项目考核调研报告,并将评审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在福田区注册,规范经营一年以上,无违法经营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技术研究开发单位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
(一)对辖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提供贴息;
(二)对辖区内建立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行业共性技术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技术改造,企业信息化建设,环保,节能和技术创新等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先进项目提供资助;
(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等荣誉称号的辖区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必须在福田区,项目实施地必须在深圳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三)有利于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技术水平;
(四)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推广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五)有利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有利于企业提高“三废”治理成效,符合环保要求;
(七)建设周期短、效益好。
第十条 同一企业(或单位),已经享受了本专项资金贴息或资助的,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三章 贴息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辖区企业,可以向区经贸局申请专项资金中的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贴息。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办法所指“技术改造项目”是投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已有项目基础上改建、扩建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增加品种,扩大规模;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3.加强管理,清洁生产,改善环境;
4.利用新技术,将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活动等。
(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在银行取得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并支付利息,且经过评审委员会核实。
第十二条 享受贴息的限额。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银行贷款,可按银行贷款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单位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同一企业,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贴息,最多可享受二年的贴息。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的商务部或省、市、区的备案证明、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近期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区经贸局组织考核调研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审核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等有关凭证,确认项目单位贷款到位后,逐级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和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经贸局与项目单位签订贴息协议书,下达贷款贴息拨付通知书,由区财政局根据区经贸局签发的通知书办理拨付利息款。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辖区企业(或单位),可以向区经贸局申请专项资金中的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享受资金资助限额。
(一)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行业共性技术推广项目,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核的,由区政府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题研究,再确定具体的资助金额。
(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证的,可享受50万元的资助;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证的,可享受30万元的资助。
(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技术改造,企业信息化建设,环保,节能和技术创新等项目,其项目总投资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享受项目总投资50%的资金资助;项目总投资高于100万元的,最高可享受50万元资助。
(四)同一企业(或单位),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只可以享受一次资助。
(五)同一企业(或单位),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国家、省或市对该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近期的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区经贸局组织考核调研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逐级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和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经贸局与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下达资助拨款通知书,区财政局根据区经贸局签发的通知书办理拨付资助款。
第五章 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等荣誉称号的辖区企业,可以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专项资金中的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的额度。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奖励金额的80%为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奖励金额的80%为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奖单位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国家或省市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产品)简介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区经贸局审核后提出颁奖方案,提交区政府研究;
(三)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款。
第二十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获奖,区政府已经给予过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六章 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资料。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将驳回该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贷款贴息和资助的项目单位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资金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区经贸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区经贸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经贸局申报项目终止,专项资金由区经贸局负责收回并缴区财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区经贸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价和检查,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不再受理该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申请;
(二)暂停或停止拨付剩余的专项资金;
(三)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依法起诉,追收欠款。
第二十九条 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应当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评审委员会和考核调研组在评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级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众号
福田政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