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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城市桥梁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03-27 18:43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24日)

  福府办〔2006〕11号

  《福田区城市桥梁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城市桥梁安全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预案属性

  1.4  遵循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桥梁事故分类

  2.2  突发桥梁事故分级

  2.3  突发桥梁事故预警级别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   预测和预警

  4.1  检查和检测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基本响应程序

  5.3  扩大应急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和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保障

  7.2  通讯信息保障

  7.3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治安保障

  8   宣传和培训

  8.1  公众宣传教育

  8.2  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解释机构

  10   附录

  10.1  福田区未移交城市桥梁统计表

  10.2  福田区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一览表

  10.3  福田区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一览表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切实保障我区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提高处置各类桥梁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检字[2004]1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府[2005]37号,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深圳市城市桥梁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预案属性

  根据《总体预案》规定,本预案定义为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

  1.4  遵循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突发桥梁事故的有效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  以防为主。有效预防桥梁事故的突发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对桥梁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桥梁事故发生。对难以预防或已经发生的桥梁事故,必须迅速抢险救灾,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避免更大的灾难性后果。    

  1.4.3  分级负责。区城管办负责所管辖的城市桥梁安全工作;市道桥管理处受市城管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桥梁的安全工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桥梁),凡对已移交市城管局的由市道桥管理处负责其安全工作,凡尚未移交的,则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安全工作,区城管办、安监局应当对其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

  1.4.4  反应迅速。充分发挥城管960110指挥中心监控系统作用,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桥梁事故信息;建立突发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相关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法快速调动各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5  资源整合。与市城管局协调,争取与其建设中的全市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随时掌握全区桥梁管理的动态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对区公安分局、武装部、安监局、城管办等单位的全体或部分人员进行处理突发事故的专门培训,针对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抢救给予专业指导,并对受训骨干进行登记,组建兼职的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集训,以备随时迅速反应。

  1.4.6  公众参与。通过媒体准确发布预警、处置突发桥粱事故进展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管理,不含公路部门主管的桥梁。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其中,凡我区范围属市道桥处辖下桥梁发生事故的,其抢险工作以市城管局为主,我区应主动予以协助;对其他尚未移交桥梁发生安全事故的,其抢险工作则以我区为主,并应及时向与市城管局通报情况,争取他们的全力支持。

  2  分类和分级

  2.1  突发桥梁事故分类    

  按照突发桥梁事故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参照《总体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标准,突发桥梁事故分为二类。

  2.1.1  自然灾害

  由地震、地质灾害、海啸、洪灾、台风等引起的突发桥梁事故。

  2.1.2  事故灾难

  由于交通荷载过大,桥梁结构病害引起的结构性破坏,造成的突发桥梁事故。

  2.2  突发桥梁事故分级

  按照桥梁结构特征、病害危及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桥梁事故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1级)三个等级。

  2.2.1  一般突发桥梁事故是指事态比较简单,非结构性病害引起的桥梁事故,如桥梁防护栏杆缺失、桥面坑洞等,仅对桥梁较小范围内的交通运营、人身安全构成安全隐患,  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车辆损失等,但按照桥梁管理主体责任划分,只需要相关桥梁管理单位就能够处置的突发桥梁事故。

  2.2.2  较大突发桥梁事故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如桥梁结构失稳、梁柱歪斜,梁体出现较大裂缝等,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交通中断等后果,但按照桥梁管理主体责任划分,只需要突发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度就能够处置的突发桥梁事故。

  2.2.3  重大突发桥梁事故是指事态复杂,如桥梁出现坍

  塌,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交通瘫痪等后果,需要突发桥梁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突发桥梁事故。

  2.3  突发桥梁事故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桥梁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三级预警,并依次采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突发桥梁事故预警级别标准

预警级别

养护类别

黄 色

橙 色

红 色

Ⅰ类养护

合格级

不合格级但不封桥

不合格级需封桥

Ⅱ—Ⅴ类养护

BCI达到66—79

BCI达到50—65

BCI小于50需封桥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国家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BCI是Ⅱ一V类城市桥梁状况指数,以表征桥梁结构的完好程度。)

  2.3.1  黄色预警(Ⅲ级):报请相应桥梁主管部门采取措

  施,进行保养、小修。

  2.3.2  橙色预警(Ⅱ级):报请市城市突发桥梁事故应急

  办公室或桥梁主管部门,建议中修或大修。

  2.3.3  红色预警(Ⅰ级):报请市政府或突发桥梁事故应

  急指挥部,建议封桥,采取大修、加固或改扩建工程措施。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成立区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

  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安监局、城管办、公安分局、卫生局、应急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以及各派出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组织架构及成员见附件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是评估报警信息,判断事故级别,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市、区有关单位,并布置处置措施;如遇重大桥梁突发事故应直接上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即时承担起处理重大突发桥梁事故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工作;组织区属各单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统一调配抢险急需的人员、物资、机械设备等资源。

  3.1.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成员组成详见附件3。

  办公室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桥梁管理单位做好桥梁安全检测工作,督促桥梁管理单位(重点是各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桥梁建设、管理单位,其他城市桥梁主要由市道桥管理处负责监管)尽快建立桥梁安全预警系统;负责较大突发桥梁事故的现场技术分析,组织力量抢修;拟定事故紧急处置方案并报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区城管办对辖区除市道桥处监管外的所有未移交城市桥梁负全责,发现桥梁险情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及时与市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取得联系。

  4  预测和预警

  4.1  检查和检测

  4.1.1  经常性检查制度。按照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规定,针对城市桥梁类别,城市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分为三类:I等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为一天; Ⅱ等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为三天;Ⅲ等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为七天。

  4.1.2  定期检测。根据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桥梁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桥梁进行一年一次的常规定期检测,检测发现桥梁承载力未能满足规范要求的,由桥梁主管部门设置桥梁限载标志;桥梁的结构定期检测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

  4.1.3  特殊检测。指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由桥梁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

  4.1.4  重车过桥监测。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超限车辆通过桥梁的审批工作,桥梁管理单位负责通过超限车桥梁的监测工作。

  4.1.5  桥梁的长期监测。凡已移交市城管局的市政桥梁,由市道桥管理处负责长期监测;对尚未移交的市政桥梁,则由区城管办督促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对定期检查发现的桥梁结构隐患,桥梁主管部门负责对桥梁结构安全进行跟踪监测。市城管局对市道桥管理处和区城管办的桥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

  4.2  预警

  4.2.1  区城管部门应加强现有的值班制度,在台风、地震、洪水等情况下加强桥梁监测,发现事故或事故征兆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于我区市政桥梁均由市道桥处负责监管,区城管办应重点监测区内各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

  4.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桥梁报警信息,应马上分析论证,判断事故级别。对属于安全隐患或一般事故的,尽快提出加固方案及处理措施;对较大或重大桥梁突发事故,必须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做出部署,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发现的桥梁隐患,视情况可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事故预警建议,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发布预警通报,并采取封桥等相关的预警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4.2.4  预警通报的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一般级别的桥梁突发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区城管、安监等相应部门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同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5.1.2   发生较大、重大桥梁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安委会汇报有关灾情,同时即时启动应急处置指挥系统,组织各抢险力量就位,并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抢险。

  5.2  基本响应程序

  5.2.1  桥梁管理单位作为突发桥梁事故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桥梁管理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突发桥梁事故的等级,并在事发15分钟内分别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我区桥梁管理体制的特点,

  5.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5分钟内对桥梁管理单位报送的险情(灾情)做出快速分析,对判断属较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权限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同时向市城管局进行通报,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5.2.3  参与处置突发桥梁事故的单位应服从指挥、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5.3  扩大应急

  5.3.1  突发桥梁事故导致航道堵塞的情况,由市交通部门和市水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疏通,保证航道的畅顺。

  5.3.2  突发桥梁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由市交管局福田交警大队负责处理,尽快疏导交通,保证交通安全、畅顺。

  5.4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部门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区城管、安监部门应协调市道桥管理处或其他桥梁管理单位继续清查现场,查找、消除其它潜在的安全隐患,直至隐患全部消除。对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放,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怃恤、赔偿工作。

  6.2  调查和总结

  6.2.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中心。

  6.2.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7  保障措施

  7.1  通讯信息保障

  突发桥梁事故处置期间,区公安、安监、卫生、城管部门的抢险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7.2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城管、安监、公安部门都应配备相应的抢险设备,如抢险车辆、警示灯、切割工具、铁马围栏、反光衣、反光桶、反光带、手电、安全帽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将对所有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档。  

  7.3  应急队伍保障

  区公安分局、安监局、城管行政执法局要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减灾、救灾的专项培训,并挑选年轻骨干,组建一支兼职的应急抢险队伍,添置相应的装备,随时做好抢险准备,提高桥梁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应做好因桥梁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注意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药物资,保证受伤人员能得到及时送治。

  7.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疏散人群、疏导交通,维持现场秩序。

  7.6  经费保障    

  区财政要保障桥梁突发事故的抢险资金,设立应急专项经费,并在年度预算中按区机关年度办公经费支出额的3%予以安排;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在处置桥梁的突发事件时,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渠道予以解决;此外,涉及桥梁突发事故抢险的业务培训、相关设备的添置和日常维护等开支,则由相关部门纳入年度计划投资和部门预算解决。  

  8  宣传和培训

  8.1  公众宣传教育

  区城管办、安监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桥梁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画册公布报警、投诉电话,并在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区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区城管、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桥梁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9.1.1  凡区内各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尚未移交非而由业主自行管理的城市桥梁,其管理单位需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桥梁事故抢险预案,明确抢险队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报区安监局、城管办备案。

  9.1.2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每两年修订一次,或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

  9.1.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福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

  10.1  福田区未移交城市桥梁统计表(附件1)(略)

  10.2  福田区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一览表(附件2)(略)

  10.3  福田区城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一览表(附件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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