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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04-27 10:14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

  福府办〔2006〕43号

  《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政府设立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帮助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各股份合作公司建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一)城中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二)城中村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

  (三)城中村治安、交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改造。

  (四)符合城市规划的供水、排水(排污)、供配电、道路、电气、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

  (六)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

  (七)其他符合市、区统一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处理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等。

  第四条    区政府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一)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二)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三)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9%。

  (四)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0%。

  (五)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区政府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出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和规范,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补助超过50%(含50%)的,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低于50%的,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实际需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项目建设方案已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项目预(概)算已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

  (五)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

  (六)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土部门的规划许可或区重建局确认的规划审核意见。

  (七)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提出项目。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制定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方案。

  (二)申报立项。建设项目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或必要时与政府有关部门一并向区计划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立项,同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区计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条件的,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予以立项并下达计划。

  (三)项目招标。预算审核造价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单项预算审核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货物,必须进入区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预算审核造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单项预算审核价不超过50万元的货物,由各股份合作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四)拨付资金。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下拨到区重建局,由区重建局转付建设单位,在项目动工时按补助额的70%拨款;余款待区重建局确认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决算由区审计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决算造价,进行相应调整后再予拨付。审定决算造价超过计划总投资的,不再增加补助,未达计划总投资的,按审定决算造价核减补助金额,相应减少未拨余款。

  区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拨付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立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简介。

  (三)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四)申请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水电类项目必要时可提交市水务集团和供电公司出具的《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或《审图意见书》。

  (五)经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六)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七)涉及用地建设项目的国土部门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八)区计划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付款凭据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水电类项目必要时可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

  (五)区计划、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接受区政府补助建成项目,在国家征用、拆迁改造以及产权转让时,区政府保留享有一定比例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区政府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接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三)区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在区财政设立专户,由区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征得其批准。

  (六)区重建局在有关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款项支付以及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将专项资金使用结果报区政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政府规定程序运作的项目,区政府一律不予资金支持。对违规建设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政府对辖区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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