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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04-27 10:11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7日)

  福府〔2006〕16号

  《福田区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我区特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子女失学、辍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福田区户籍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已建立工会的区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岗和下岗职工中非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家庭在区解困济难资金申请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家庭,是指:

  (一)纳入本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幅度不超过50%的家庭。

  (三)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贫困的家庭。

  第四条 本区特困家庭子女通过考试被录取就读全日制公立高中、中专及高等院校,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法交纳学杂费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助学救济。救济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的家庭:

  1.高中、中专每学年1000—2000元;

  2.大专每学年2000—4000元;

  3.本科以上每学年3000—5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的家庭可予以一次性助学救济:

  1.高中、中专2000元;

  2.大专4000元;

  3.本科5000元。

  第五条 在区属各中、小学就读的低保户或特困户的学生,在每学期注册时,向学校提供我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由学校按实际收费标准直接给予免收学杂费和学生校服费。

  第六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一)家庭中拥有空调、摩托车、汽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二)正在按揭供楼期间的(安居房除外);

  (三)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楼房未满5年,或者已满5年,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使用面积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由户主凭入学通知书或学校的在校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居委会受理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街道办事处应会同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并如实填写调查审批表(见附件)。调查时应有二人参加(一名街道民政员和一名社区居委干部),然后由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呈报件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由街道办事处按审批标准发放助学救济金。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区民政局负责申请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金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将本辖区领取助学救济家庭的名单、学费救济金额等情况在社区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领取入学助学救济的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区民政局提出异议。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已领取助学救济金的应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从事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助学救济审核、审批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的;

  (二)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困家庭学费救济补助金的。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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