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关于创建“绿色旅游饭店”鼓励实施节能环保改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08-11 17:08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0日)
福办发〔2006〕49号
《福田区关于创建“绿色旅游饭店”鼓励实施节能环保改造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关于创建“绿色旅游饭店”鼓励实施节能环保改造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市政府提出的《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在福田区宾馆酒店行业掀起创建“绿色旅游饭店”(以下简称“创绿”)活动热潮,鼓励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实现酒店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开展“创绿”活动。在全区星级酒店和非星级酒店中开展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和谐为主题的创建活动,鼓励宾馆酒店按国家旅游行业标准LB/T007—2006实施和改进环境管理,切实转变增长方式。
二、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宾馆酒店参加“创绿”活动。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树立企业“创绿营利”的经营理念,力争在“十一五”期间,辖区全部星级酒店达标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
三、对达标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的宾馆酒店,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一五”期间,每年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根据LB/T007—2006国家标准的等级划分,分别对获得金叶级和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宾馆酒店,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推行酒店业清洁生产,鼓励宾馆酒店对空调、照明、电梯、供水、锅炉、厨房餐饮等能耗较大、易产生污染的设备实施节能和环保改造,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目标。
五、对宾馆酒店实施节能、环保改造的,区计划、经贸(旅游)、科技、环保、辖区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主动提供节能、环保等方面的专业信息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科学、有效地实施改造。
六、发挥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宾馆酒店投资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十一五”期间,区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每年要安排相应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宾馆酒店实施节能环保改造项目,企业可向区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扶持申请。为鼓励企业实施更多的改造项目,同一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和享受多个改造项目的资金扶持,但获得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一)对实施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改造,节电达到15%以上(含15%)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对实施公共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改造项目,节电达到20%以上(含20%)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实施成批购置、整体更换节能灯具方案的,节电达到10%以上(含10%)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实施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项目,节能达到40%以上(含40%)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五)对实施热泵供热系统项目,节能达到30%以上(含30%)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六)对实施空调余热利用供热改造项目,节能达到20%以上(含20%)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七)对实施供水系统整体节水改造方案,节水达到10%以上(含10%)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八)对更换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旧式中央空调系统,购置安装新型环保空调机组的,每置换一台中央空调主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九)对实施 “油改气”改造项目,停止使用柴油,改为使用石油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对于宾馆酒店实施其它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改造项目,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照第(一)至(九)条的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十一)凡是申请资金扶持的改造项目,其节能、减污成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得到相关评审机构的认可,方可获得资助。
(十二)有关资金使用的其它规定,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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