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公报 > 2006年 > 第6期

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关于创建“绿色旅游饭店”鼓励实施节能环保改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08-11 17:08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0日)

  福办发〔2006〕49号

  《福田区关于创建“绿色旅游饭店”鼓励实施节能环保改造的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关于创建“绿色旅游饭店”鼓励实施节能环保改造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市政府提出的《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在福田区宾馆酒店行业掀起创建“绿色旅游饭店”(以下简称“创绿”)活动热潮,鼓励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实现酒店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开展“创绿”活动。在全区星级酒店和非星级酒店中开展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和谐为主题的创建活动,鼓励宾馆酒店按国家旅游行业标准LB/T007—2006实施和改进环境管理,切实转变增长方式。

  二、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宾馆酒店参加“创绿”活动。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树立企业“创绿营利”的经营理念,力争在“十一五”期间,辖区全部星级酒店达标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

  三、对达标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的宾馆酒店,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一五”期间,每年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根据LB/T007—2006国家标准的等级划分,分别对获得金叶级和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宾馆酒店,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推行酒店业清洁生产,鼓励宾馆酒店对空调、照明、电梯、供水、锅炉、厨房餐饮等能耗较大、易产生污染的设备实施节能和环保改造,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目标。 

  五、对宾馆酒店实施节能、环保改造的,区计划、经贸(旅游)、科技、环保、辖区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主动提供节能、环保等方面的专业信息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科学、有效地实施改造。

  六、发挥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宾馆酒店投资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十一五”期间,区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每年要安排相应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宾馆酒店实施节能环保改造项目,企业可向区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扶持申请。为鼓励企业实施更多的改造项目,同一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和享受多个改造项目的资金扶持,但获得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一)对实施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改造,节电达到15%以上(含15%)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对实施公共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改造项目,节电达到20%以上(含20%)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实施成批购置、整体更换节能灯具方案的,节电达到10%以上(含10%)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实施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项目,节能达到40%以上(含40%)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五)对实施热泵供热系统项目,节能达到30%以上(含30%)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六)对实施空调余热利用供热改造项目,节能达到20%以上(含20%)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七)对实施供水系统整体节水改造方案,节水达到10%以上(含10%)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八)对更换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旧式中央空调系统,购置安装新型环保空调机组的,每置换一台中央空调主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九)对实施 “油改气”改造项目,停止使用柴油,改为使用石油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对于宾馆酒店实施其它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改造项目,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照第(一)至(九)条的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十一)凡是申请资金扶持的改造项目,其节能、减污成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得到相关评审机构的认可,方可获得资助。

  (十二)有关资金使用的其它规定,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