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7-12 11:53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办发〔2007〕33号
(2007年6月19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区司法局是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政府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本辖区内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条 区司法局主管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培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解决全区在普法工作中遇到的政务事务安排等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法律知识考试,并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区委组织部负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区人事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
公务员的学法用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协调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刊播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专题报道,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
协调区委中心组法制学习和全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法活动。
第十四条 区直机关党工委负责指导、协调区机关各(总)支部党员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区人大机关及依法治区办负责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学法考试制度,组织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领导参加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结合财政工作,负责财经法规宣传,并负责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使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区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市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及文物管理的法制宣传工作,举办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并利用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活动,加强公共图书馆等法制宣传文化阵地建设。
第十九条 区卫生局负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卫生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重点突出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增强辖区人民群众自我防护和遵法守法意识。
第二十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租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和出租屋租赁双方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福田公安分局结合公安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抓好重点人口的法律宣传教育,加强警校共建工作。
区民政局结合民政工作,负责宣传有关民政工作和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加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委会专职人员、专(兼)职民政工作人员、特困人员、婚姻服务和中介机构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区劳动局、福田社保分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区房屋租赁管理局结合出租屋管理工作,负责宣传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出租屋租赁双方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集体办应加强对集体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股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经营、依法决策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福田工商分局、辖区企业服务中心应当指导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工商分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对消费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区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第二十四条 区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开展法制宣传,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区总工会结合工会工作,负责职工维权法律宣传,加强职工、外来员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团区委结合共青团、少先队、青少年教育工作,负责未成年人法律宣传,加强校外法制辅导员、青少年普法志愿者等队伍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区妇联结合妇女儿童工作,负责家庭、妇女、未成年人法律的宣传,加强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区残联结合残疾人工作特点,加强我区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并结合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确保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和阵地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辖区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栏、墙报、文艺演出、法律咨询等各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 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
第三章 机构队伍
第三十一条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十二条 区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全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规划、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本部门、本街道、本团体、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事变动或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确定当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研究决定重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事宜。
第三十五条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区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街道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单位实际设立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组成文件报区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动员各部门、各行业、各人民团体等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活动,形成全方位、多形式、分工合理、上下联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格局。
第三十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保障力量。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
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通讯员、联络员队伍,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报送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和有关统计报表。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宣讲团等师资队伍建设。区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加强对各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三十九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区普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全区各单位各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区普法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考核分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和五年工作总结验收。
第四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保障、制度建设、业务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等。
各单位各部门向区普法办公室报送普法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方案、统计报表和活动信息的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考核采用查阅文件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随机采访、抽查社区、群众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工作由区司法局、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不履行本规定所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四十七条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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