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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12-12 15:12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办发〔2007〕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辖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辖区内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方式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所需资金来源为区经济发展资金。

  第三条 区贸工局为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四条 设立“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库”,由财政局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被受理的企业项目进行评估。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为资金的决策机构。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席会议由联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贸易工业局)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对区贸工局提交的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章 资助方式和资助对象

  第六条资金资助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方式。

  第七条 有偿使用方式的借款时限一般为一年。一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无偿使用资金方式分以下三种: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辖区企业因开拓国际市场在深圳市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后,可以给予其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额度以内的贴息补助,一次贴息不超过50万元;

  (二)因开拓国际市场所需,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举办的各种对外经贸交流、展览、展销活动的外贸出口企业可给予摊位补助或市场推广补助,一次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凡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一般贸易项目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并获得深圳市贸工局此项保费资助的企业,可给予实际支付保费10%的资助。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借款: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合理,经济效益好,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三)提出申请的前两年以上规范经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上年度出口规模200万美元或以上;

  (五)申请借款金额不得大于申请企业的净资产;

  (六)原则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产品获国家专利、净资产规模较大等信誉较好的企业可提供经济实体的合法信用担保);

  (七)无不良借款纪录。

  第十条 用于发展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软件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以及用于开拓新兴市场、重点市场的可优先获得扶持;

  第十一条 从事服务外包行业的可优先获得扶持;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奖励及荣誉称号,或入选驰名商标企业、名牌产品企业、福田区外贸出口前100强企业可优先获得扶持;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无偿使用本项资金: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合理,经济效益好,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三)提出申请的前两年以上规范经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上年度出口规模达到200万美元。

  第十四条 对资助次数的限制:

  (一)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两种(含两种)以上资助方式;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三)同一企业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四)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六)获荣誉类奖励方式资助的企业或项目不受以上限制;

  (七)申请企业或项目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除外条款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借款单位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年出口规模、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申请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资金筹措情况、还款保证和担保单位基本情况等);

  2、填写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款申请表(附件1);

  3、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4、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5、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金证明(复印件);

  6、出口合同和国内购销合同(复印件);

  7、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二)担保企业资料

  1、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2、担保企业出具的担保函,并注明担保期限为两年(原件);

  3、同意担保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4、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金证明(复印件);

  5、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贴息补助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年出口规模、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申请银行贷款的金额、用途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表(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贷款证、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证);

  (四)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金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

  (六)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并在贷款合同复印件上盖企业公章(留两份复印件)、归还贷款的票据、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 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第十八条 申请参展补助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参加经贸活动项目的基本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表(表二);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费用凭证的真实性由专家审定。

  第二十条 使用本项资金的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管理资金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贴保费的企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情况简介,购买保险项目的运作情况等);

  (二)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一般贸易项目一年期内保险单及获得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此项保费资助凭证(复印件)。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参展补助和补贴保费的企业只需要上交规定材料,材料完整、真实,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即可获得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有偿使用资金和贷款贴息的企业审核批准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项目调研(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分管区领导评分、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贸工局提初步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公示、联审委员会主任签批、公告。

  (一)评审

  1、区贸工局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考察企业的资质和财务的现状,核实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对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表,见附件3);

  2、区贸工局根据区财政局选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由区财政局在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对企业的现状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初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各自进行评分后计算出的平均分做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

  3、区贸工局将拟资助企业或项目提交分管区领导评分;

  4、区贸工局将部门评分、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分管区领导评分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最后得分,其中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20%、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分管区领导的分值权重为20%。

  5、区贸工局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区贸工局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贸工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扶持标准,对项目提出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多少的初步意见,并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

  6、分管区领导参考区贸工局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低于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扶持的提出予以资助意见,对高于70分(含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无必要扶持的提出不予资助的意见。

  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权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二)审批。

  1、对同意给予资助的项目,区贸工局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方案上交联审委员会审议;

  2、联审委员会根据本部门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申报项目的总体判断,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3、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于联席会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联席会议确定的资助项目进入公告、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企业申请的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起公告;

  5、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企业或项目于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汇总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后交区财政局拨款。

  第二十四条 扶持标准

  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可参照如下比例提出相应扶助方案:

  70-74分   拟扶持金额≤70%×可资助最高额度

  75-79分   拟扶持金额≤80%×可资助最高额度

  80-84分   拟扶持金额≤90%×可资助最高额度

  85-100分  拟扶持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申请贷款贴息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或50万元(就低不就高)。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指银行贷款时间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核算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联合审议,对暂缓或不予资助的企业,由区贸工局将有关情况反馈予申请资金的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借用有偿资金的企业如在合同规定期内还清借款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八条 有偿资金借款期限的计算,依据合同规定的期限以财政拨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财政专户收到还款日为止。

  第二十九条 外贸企业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和其它非主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区贸工局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企业延期只允许申请一次。

  第三十条 企业向区贸工局递交申请延期还款的报告,区贸工局调查属实后,由区贸工局和有关专家提出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批,若同意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但借款延期应视情况从严掌握,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延期还款的企业须收取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时间从财政拨款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满半年期后必须向区贸工局提交本企业使用资金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若企业在获得借款期间有下列情况的,不能享受借款减免资金占用费待遇。

  (一)出口企业当年违反国家外贸管理有关规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倒卖进出口配额指标和其它违法行为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的;

  (三)不按要求按时报送会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的;

  (四)拒绝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联席会议审核时发现企业同时向两个(或以上)主管部门或同一个主管部门的两个(或以上)行业实施细则办理科室申请的,本专项资金当次不予资助。企业受本专项资金资助连续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扶持。

  第三十四条 有偿资金的管理费用在区贸易工业局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用于项目调研及专家评审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区贸工局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企业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同一企业单次无偿资助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无偿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有偿资助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三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核算和反映,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对有偿使用的资金未经允许不按时还款或拒绝还款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同时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外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2004]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款申请表(略)

  2、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表(略)

  3、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评分标准表(略)

  4、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款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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