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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12-12 15:07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办发〔2007〕5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3日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我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产业发展和引导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本部门对应的行业特点制定区经济发展资金部门实施细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制定并具体实施区政府各类扶持经济发展措施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部门实施细则是指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针对某一特定扶持方向、扶持产业、扶持对象等制订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主要用于支持辖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总部经济、循环经济战略的商贸物流、金融业、高端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外贸出口、重点工业等项目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研发和推广,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困难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其中,除“十一五”期间对文化产业每年安排5000万元(含存量)进行支持外,区经济发展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不再按主管部门或按行业切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外贸出口发展资金、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存资金和预留的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二)区政府“十一五”期间,每年按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5%-3%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本专项资金借款回收部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福田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一律简称企业)均可申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本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分为有偿资助、无偿资助和贷款担保推荐服务,其中有偿资助指专项资金借款,无偿资助包括项目补贴(含各类补贴)、专项资助、贷款贴息、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配套资助、奖励等。各种资助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管理行业范围内,负责制定企业申报项目的评分标准;制定专家资格条件、审核专家报名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入库;受理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考察和初审申请企业;负责处理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区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负责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区审计局负责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组织区监察、财政部门,或代表三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分散受理、联席审核”的管理模式。

  (一)各主管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管理行业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项目评分标准、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受理企业申请、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考察和初审等。

  (二)设立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资助申请: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不受此条限制);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提出申请的前两年经营规范,且无违法违纪行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除外)。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各主管部门自制,需含企业的银行帐号等内容);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是对企业申请项目资助的基本要求,企业申请资助需具备的具体条件、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申请者为个人的,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助受到以下限制:

  (一)企业根据自身所归企业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选择各主管部门中的一个主管部门申请资助,不得同时向多个主管部门申请。同一个主管部门针对不同行业有多个实施细则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个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企业享受专项资金资助不得超过三年。

  (三)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四)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六)荣誉类奖励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除按照扶持总部企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有具体项目的可根据项目对口情况享受其他部门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但同一项目已享受总部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的,不再享受其他部门实施细则规定的同种方式的资助。总部企业的具体项目在享受其他部门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时,需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的限制。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部门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将受理与否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贷款贴保、担保风险补偿、配套资助、奖励和其他资助对象、资助标准既定的各类补贴等资助方式,主管部门核实相关资料或再经有关部门确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审定,并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第3、4、5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助方式之外的资助项目(含借款、项目补贴、专项资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等),按照评审、审批、拨款三大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主管部门调研、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分管区领导评分、区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主管部门提初步资助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联席会议审议、公示、联审委员会主任签批、公告、财政局拨款。

  (一)评审。

  1、对需要调研、专家评审和评分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考察企业的资质和项目的现状,核实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评分实行百分制,下同);

  2、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初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各自进行评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

  3、各主管部门将项目提交分管区领导评分。

  4、主管部门将部门评分、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分管区领导评分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最后得分,其中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20%、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分管区领导的分值权重为20%。

  5、主管部门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主管部门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标准,对项目提出初步资助意见,并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6、分管区领导参考主管部门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权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二)审批。

  1、对分管区领导同意给予资助的项目,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并将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交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2、联审委员会根据主管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3、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进入公告、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企业申请的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起公告。

  5、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于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汇总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后交区财政局拨款。

  (三)拨款。

  1、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核算和监督工作。

  2、区财政局拨款后,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退回或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各自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推荐因不涉及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不需经过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上会程序,按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的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配合区财政部门进行专家库管理,并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经济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除贴保、奖励、担保风险补偿、贷款担保推荐外,区政府每年对企业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同一企业单次无偿资助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无偿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有偿资助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主管部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按照本条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于3月31日前上报给区审计局。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下达考评通知,并组织区监察、财政部门或代表三家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区审计局需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办法和考评指标由区审计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审核时发现企业同时向两个(或以上)主管部门申请,或同时申请同一个主管部门的两个(或以上)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的,专项资金当次不予资助。对企业总部的扶持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受资助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专项资金不再扶持。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对有偿使用的资金未经允许不按时还款或拒绝还款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同时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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