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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4-30 16:58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

  福办发〔2008〕19号

  现将《福田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7]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构建我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架构

  成立区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区委负责政法维稳工作的副书记任主任,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政府分管司法工作的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及司法、信访、劳动、财政、人事、卫生、民政、环保、建设、公安、城管、安监、旧城改造、出租综管、福田交警、口岸交警、工会、妇联、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区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日常工作。

  加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调解委员会基础上成立街道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包括华强北商业街管委会矛盾调解中心),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他组织人员和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街道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在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职能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主要有:社区调解工作室及驻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物业管理部门调解室。检察院人民调解联络室设在街道司法所。调解室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形式捆绑承包给辖区律师事务所,具体实施意见由司法局提出,报政府审批。

  调解工作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或其他部门和组织转移、委托的纠纷进行调解;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多领域的复杂纠纷进行调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和重大纠纷苗头,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群众法制意识,从源头上防止纠纷发生。

  三、工作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应该完善以下工作制度,规范运作方式。

  (一)调解首选和矛盾纠纷移转、委托调解制度。各职能部门受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应该依法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也可以将纠纷移转给设立在职能部门的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或是移转、委托有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各职能部门受理可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矛盾纠纷,可委托及转移至司法所,但不得自行移送至社区调解。

  (二)矛盾纠纷处理责任制度。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解决纠纷的工作机构,完善解决纠纷程序,依法妥善处理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纠纷;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该及时疏导,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三)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或遇重大事项可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必要时可安排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出席人。

  (四)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

  (五)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认真作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多种形式调解衔接配合制度。建立和规范矛盾纠纷移转、委托、信息反馈、调处的工作流程,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方面,逐步规范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工作程序;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方面,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依法将更多矛盾纠纷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四、运行机制

  为确保我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应建立“分级受理、分流处理、联动调解”的调解运行机制。

  (一)发挥街道调解中心的主体作用。调解中心及其派驻调解工作室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和各调解室自行调处;二是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调解中心分流给相关单位调处;三是对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单位)的疑难复杂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与相关单位联合调处;四是派驻各有关单位的调解工作室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规程,只能受理和调处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

  (二)完善司法、行政、人民调解联动机制。一是建立以政法委为依托的涉法纠纷调处机制。以政法委为依托,整合公检法司力量,协调各政法部门及时快速调处纠纷。二是建立以信访为依托的行政纠纷调处机制。针对行政部门工作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而引起的行政纠纷,以应急指挥中心、信访办为依托,协调各部门及时快速调处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要派出律师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有偿服务。三是完善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依托的民事纠纷调处机制。如法院的委托调解、诉前调解、联合调解,以及法律进社区,要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依托,以各街道司法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及时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建立以各部门为依托的纠纷调处机制。公安、劳动、卫生、民政、环保、建设、文化、教育、城管、安监、旧城改造、出租综管、质量监督、福田交警、口岸交警、工青妇等多个部门要对本单位行政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行政、民事纠纷,以部门为依托,组织力量及时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五、保障体系

  (一)落实调解场地。按照《深圳市社区建设发展计划纲要(2005—2010年)》关于社区办公场所和设备的规定标准,落实街道和社区人民调解室场所建设。

  (二)落实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相关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

  (三)落实人员。逐步增加人民调解员中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和办案能力的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法制化、专业化轨道。现阶段应按照《深圳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把向有资质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形式作为充实人民调解员的主要途径之一。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按照区编办确定的岗位数量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配置调解员。区司法局和法院每年要组织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所需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利用管理服务辖区律师所的优势,整合我区丰富的律师服务资源,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业人员,担任各类调解室调解员。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由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布,以公开招标和定向购买等多种形式确定服务供应方。由区司法局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服务合同。

  六、工作要求

  各街道、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机制,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对各项工作负具体责任。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体系和维稳综治考核指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对工作措施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辖区矛盾纠纷积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市委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将在6月份对各区人民调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因此,由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干部加强此项工作的筹备的具体实施。各街道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社区调解工作室及其驻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劳动站、物业管理部门调解室建设的各项工作应当在2008年第一季度全面铺开,特别是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应当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尽快建立和运作起来。全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要在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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