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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5-30 17:21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

  福府〔2008〕2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8]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了解各类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各项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客观和真实的基础数据。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福田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五、普查的法定要求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按照单位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统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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