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公报 > 2008年 > 第5期

关于印发《福田区创建节水型城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8-15 17:42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府办〔2008〕7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田区创建节水型城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福田区创建节水型城区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快我区节水型城区创建步伐,确保主要创建指标达标,依照《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深府办[2008]54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开展旨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普及节水器具的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清理整治浪费用水型设施,力争2009年底前全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在单位用户和家庭用户中普及节水型器具,力争2008年底前全区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专项行动

  1、工作任务。凡年度总用水量在5000—5000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均应按照《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CJ40—1999)、《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CJ42—1999)等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认真核查各自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并将核查情况报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2009年底前,上述类型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须达到广东省用水定额的标准,即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达到95%以上,蒸汽冷凝水回收率达到60%以上。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均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改造。取得突出成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资助。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抽查上述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技术改造情况进行验收。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整改验收的工业企业,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对企业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情况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

  2、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成立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贸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贸工、水务、发改、财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建设、统计、环保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具体负责该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其中,区贸工局负责行动方案的宣传、协调和实施,制定鼓励节水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提供辖区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加大各项节水管理和处罚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受理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扶持申请,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资助。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节水技术改造专项行动的活动经费和资助资金。区统计局负责对全区年用水总量在5000—5000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量及重复利用率等数据进行统计,形成报表。区环保局负责对不合格用户进行环保查处。区发改、水务、建设等部门依职责对建设项目的用水严格把关,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省、市标准的建设项目,依照规定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进度安排。2008年10月底前,核查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督促不合格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2009年10月至12月,验收复查并进行总结。

  (二)节水器具普及达标专项行动

  1、工作任务。在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用水器具,凡使用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铸铁螺旋升降式截止阀、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等已被淘汰的用水器具(具体技术特征由区水务局另文公布)的单位用户,应在2008年10月底前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减30%—60%的用水计划,不予受理增加用水计划申请。单位用户用水器具达不到节水型器具标准要求的,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逾期不改正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对使用不合格节水器具的单位用户,根据浪费用水情况,核减用水计划的20%—60%。鼓励、引导和教育家庭用户使用节水型器具或采取节水措施。用水器具改造经费可按有关规定在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

  2、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成立区节水器具普及达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建设、水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贸工、财政、教育、卫生、城管、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负责该项行动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区建设局负责制定使用节水器具的鼓励政策;落实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用于用水器具改造的政策措施,引导、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整改;组织节水器具普及验收等工作。区水务局负责制定节水器具改造总体目标、技术要求和方法等,及时发布《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组织供水企业对用水器具现状进行调查和汇总,及时向区节水器具普及达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情况。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行动经费。区贸工局负责督促各旅游景点、酒店、招待所、旅馆、工业企业等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各中小学、幼儿园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区卫生局负责督促医院等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区城管局负责督促道路景观、公园、公厕及垃圾站等管理单位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各政府办公大楼、写字楼、商场及娱乐休闲场所等单位对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改造;督促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不合格用水器具进行整改,配合区建设局宣传发动、引导辖区家庭用户使用节水型器具或采取节水措施。福田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销售商。福田质监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已明令淘汰产品和不合格节水产品的企业。

  3、进度安排。2008年8月底前,宣传动员,督促各单位用户完成用水器具统计、节水器具改造方案制订。2008年9月至10月,对用水器具整改工作进行督察,确保节水器具普及率达标。2008年11月至12月,完成验收和统计汇总。

  三、保障措施

  (一)简化工作程序

  上述两个专项行动在区创建节水型城区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项行动分别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应根据本方案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报区创建节水型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鉴于专项行动时间紧迫,为提高办事效率,单位用户办理与专项行动有关的审批业务,均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二)落实工作经费

  单位用户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等需要申请政府资金补助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区发改局申请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所需创建工作经费可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安排。

  (三)加大考核力度

  区发改局对于达不到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的单位用户,近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的申请。区环保局加大对不合格用户的环保查处力度。区水务局对达不到有关节水要求的单位用户,相应核减其不合理的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的,其超用部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