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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8-15 17:35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办发〔2008〕3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田区委办 公 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深圳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267号,以下简称《267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办发[2007]5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辖区内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方式为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所需资金来源为区经济发展资金。

  第三条区贸工局为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四条 专家评审工作按《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为资金的决策机构,按《办法》和的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章 资助方式、额度和对象

  第六条资金资助采取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 有偿资助的方式为借款。一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时限一般为一年。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无偿资助的方式分以下六种:

  (一)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资助。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辖区企业因开拓国际市场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资助项目包括:

  1、贷款贴息。

  因开拓国际市场在深圳市银行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可给予其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额度以内的贴息资助;对使用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可给予其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30%的贴息资助;贴息资助额度为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或50万元(就低不就高)。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指银行贷款时间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2、参展资助。

  因开拓国际市场所需,参加国家、省、市、区政府举办的各种对外经贸交流、展览、展销活动的企业,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展位费资助;对参加深圳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的企业,可给予展位费30%的资助,每家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3、保费资助。

  对出口到传统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可给予实际支付保费10%的资助;对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可给予实际支付保费15%的资助。

  4、担保费资助。

  对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获得我市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给予实际支付担保费25%的资助。

  5、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计划培训的,可给予实际支付培训费30%的资助。

  6、服务外包认证费资助。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获得CMMI/CMM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以及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的,可给予实际支付认证费20%的资助。

  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的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其它企业可享受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企业可享受的国家、省、市和区政府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在企业该项目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

  (二)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助。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辖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项目包括: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助。

  对经批准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合法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实业性境外投资企业,给予每家2、5万元的前期费用资助。

  2、对外承包业务资助。

  对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给予资助。营业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业务企业,可相应每年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三)奖励。

  1、对获得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被商务部评为“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凡在福田辖区内建设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或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区政府对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专项资助。

  (五)对国家、市政府认可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区政府给予政策配套的专项资助。

  (六)凡市政府出台扶持外经贸发展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新政策,本《实施细则》将根据新政策和福田区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可以享受的无偿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实际纳税总额。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有偿资助: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合理,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三)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或以上;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100万美元或以上;

  (四)申请借款金额不得大于申请企业的净资产;

  (五)申请借款企业必须提供经福田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担保。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无偿资助: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合理,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三)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或以上;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100万美元或以上;申请第八条第(二)、(三)、(四)、(五)款资助的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扶持:

  (一)出口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

  (二)开拓出口新兴市场、重点市场;

  (三)获得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福田区外贸出口100强;

  (五)服务外包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外包企业”是指经过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认定,在我区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三条 对资助次数的限制:

  (一)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两种(含两种)以上资助方式;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三)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五)获奖励方式资助的企业或总部企业不受以上限制。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借款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年出口规模、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申请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资金筹措情况、还款保证和担保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三)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福田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出口合同和国内购销合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七)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外汇管理局服务外包收入或结汇证明)(复印件);

  (八)通过福田区政府认定的合作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借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借款企业、担保单位与区贸工局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前,需提交借款企业与担保单位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

  (九)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资助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年出口规模、开展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及申请资助的各项费用金额、用途、使用绩效、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情况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无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福田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外汇管理局服务外包收入或结汇证明)(复印件);

  (七)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企业需同时提交贷款证、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归还贷款的票据、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八)获得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认定和资助的相关批准文件、合法凭证(复印件);

  (九)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助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运作情况、获得各级政府资助及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无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国税与地税的纳税登记证和福田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获得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资助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六)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电子版须提供光盘):

  (一)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获奖项目基本情况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无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商务部的认定证明文件或证书,获得市奖励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合法凭证(复印件);

  (五)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等项目资助的企业按照区贸工局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使用本项资金的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管理资金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 对申请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资助、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助和奖励的企业只需要上交规定材料,材料完整、真实,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即可获得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有偿资助、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等项目资助的企业审核批准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项目调研(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分管区领导评分、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贸工局提初步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公示、联审委员会主任签批、公告。

  (一)评审

  1、区贸工局到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考察企业的资质和财务的现状,核实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对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表,见附件3);

  2、区贸工局根据区财政局选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企业的现状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初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各自进行评分后计算出的平均分做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

  3、区贸工局将拟资助企业或项目提交分管区领导评分;

  4、区贸工局将部门评分、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分、分管区领导评分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最后得分,其中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20%、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分管区领导的分值权重为20%。

  5、区贸工局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区贸工局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贸工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扶持标准,对项目提出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多少的初步意见,并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

  6、分管区领导参考区贸工局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低于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扶持的提出予以资助意见,对高于70分(含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无必要扶持的提出不予资助的意见。

  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权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二)审批。

  1、对同意给予资助的项目,区贸工局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方案上交联审委员会审议;

  2、联审委员会根据本部门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申报项目的总体判断,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3、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于联席会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联席会议确定的资助项目进入公告、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受理企业申请的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一起公告;

  5、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企业或项目于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汇总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后交区财政局拨款。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有偿资助、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服务外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等项目资助的企业,执行以下扶持标准。

  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可参照如下比例提出相应扶助方案:

  70-74分   拟扶持金额≤70%×可资助最高额度

  75-79分   拟扶持金额≤80%×可资助最高额度

  80-84分   拟扶持金额≤90%×可资助最高额度

  85-100分  拟扶持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资助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核算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联合审议,对暂缓或不予资助的企业,由区贸工局将有关情况反馈予申请资金的企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有偿资助期限的计算,依据合同规定的期限以财政拨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财政专户收到还款日为止。

  第二十六条 有偿资助的企业如在合同规定期内还清借款免收资金占用费。逾期还款的企业须按合同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时间从财政拨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时间按逾期天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偿资助的企业如在合同规定期内不能还款的,由其担保单位按合同规定还清借款;逾期不能还款的,由其担保单位按合同规定还清借款、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时间从财政拨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时间按逾期天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有偿资助的企业满半年期后必须向区贸工局提交本企业使用资金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若企业在获得有偿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的,不能享受借款减免资金占用费待遇。

  (一)出口企业当年违反国家外贸管理有关规定,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倒卖进出口配额指标和其它违法行为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的;

  (三)不按要求按时报送会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的;

  (四)拒绝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审核时发现企业同时向两个(或以上)主管部门或同一个主管部门的两个(或以上)行业实施细则办理科室申请的,本《实施细则》当次不予资助。企业受本《实施细则》资助连续两次以上但绩效不明显的,本《实施细则》不再扶持。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金管理费用在区贸工局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用于项目调研及专家评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区贸工局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企业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同一企业单次无偿资助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无偿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有偿资助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核算和反映,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对有偿资助的资金未经允许不按时还款或拒绝还款的,将取消乃至收回资助资金,同时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贸工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办发[2007]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偿资助申请表

  2、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无

  偿资助申请表

  3、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

  目评分表

  4、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

  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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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jpg

附件4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

  开拓国际市场

  借 款

  编号:          

  福田区贸易工业局

  借  款 合 同

  甲方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所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福田区政府大楼26楼

  邮 政 编 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乙方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所在地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第一章 借款用途  期限  占用费计算方法

  乙方因辖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营需要,特向甲方申请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借款,甲方经审查,为支持乙方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与乙方发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借款业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合同的借款为: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短期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乙方只能用于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借款金额为(大写)               

   ,借款币种为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凭借款合同及《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审批表》到区财政局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第五条 借款本金一经划出,该笔借款即已生息。即甲方按乙方已经承借的金额计算占用费。

  第六条 占用费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资金利率执行。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甲方有权从规定的调整利率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占用费。

  第七条 借款占用费计算从划款日起按照实际天数计收,乙方在偿还借款本金时,应将占用费随本还清,如企业提前或按时还款则免收占用费。

  第八条 除非满足下列先决条件,否则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乙方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借款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甲方要求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等。

  2、若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物,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办妥抵押物的公证及/或登记等法律手续;若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单位,则必须出具担保单位董事会决议或最高权力机构同意为该笔借款担保的决议书。

  3、未发生本合同所列之任一违约事件。

  第九条 无论本合同和/或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乙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第十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若逾期偿还则需另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借款到期日向甲方按时足额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占用费,若乙方提前或按期归还借款,甲方则免收乙方借款的占用费。

  第二章 担  保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说明:

  (一)担保范围

  1、借款本金

  2、借款占用费

  3、违约金

  4、其他,包括不限于本《借款合同》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各种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二)担保方式为:             。

  1、由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

  2、由           (抵押人)提供               (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抵押合同编号            。

  3、由               (出质人)提供           (质物)的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质押合同编号                 。

  第十三条 担保人应就具体担保事项提供相应的担保决议等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次借款行为是经乙方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决定或授权的(附委托书),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董事会或其最高权力机构有关同意本次借款的决议书。

  第十六条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财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将不为其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或以乙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影响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之要求,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甲方的调查和审查。

  3、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或区财政局、审计局对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借款使用情况的跟踪调查、了解及监督。

  4、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按季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等)。

  5、乙方应当按本合同之约定主动清偿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及占用费,于本合同所约定的还本日将应付本金及占用费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福田区财政局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专项账户。若提前或按时还款的企业则免收占用费。

  6、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审计的费用。

  7、乙方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投资、分立、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应先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占用费,如需提前或按时还款则免收占用费。

  8、乙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9、乙方在借款期间如发生乙方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10、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须经有关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此借款项目相关的资料。

  2、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委托审计部门对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3、乙方逃避甲方监督、信誉不好、拖欠借款本金及占用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或担保单位发出提前偿还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借款的书面通知,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追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占用费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划放借款。

  2、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资料及情况保密,但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费的,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和资金占用费,并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大写)计算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其他财务报表的,或者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资金占用费,并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大写)计收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套用借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资金占用费,并对乙方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的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大写)计收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者不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所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而使甲方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有权按担保合同中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息的,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材料,并与甲方协商达成有关本合同的履行的修改协议。否则,甲方有权视作借款到期,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占用费。乙方在延迟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后,如发生不可抗力,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附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办妥与本合同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并于第二章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八章   附  件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内附担保单位的担保决议或担保合同、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有效文书。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担保单位   份,区财政局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担保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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