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公报 > 2008年 > 第6期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福田区食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0-20 17:28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

  福府〔2008〕49号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食盐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食盐专营政策,盐属于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其批发业务只能由本地盐业公司或本区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购进,并按规定的范围销售,实行划区定点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经营、购进。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厂的食堂、餐饮业以及食品加工业等用盐单位及个人,必须一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碘食盐。加工医用不含碘食盐,须按规定报经盐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禁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工业盐、非加碘盐和假冒伪劣私盐。对生产、销售非加碘盐、假冒伪劣私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我区食盐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厂的食堂、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等单位的用盐情况要依法加强检查,防止使用工业盐、非加碘盐、假冒伪劣私盐。

  五、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特别是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逐步探索食盐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广泛宣传食用盐的意义和不合格碘盐的危害性。防止因食用工业盐、非加碘盐、假冒伪劣私盐而发生中毒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六、经贸、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区打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市场监督的管理工作,维护我区食盐市场的正常秩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