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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解困济难资金管理审批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2-31 17:41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7日)

 福府办〔2008〕101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解困济难资金管理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解困济难资金管理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社会稳定,做好生活困难职工的扶助、救助工作,使解困济难资金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困济难资金每年按照上一年支出流量由财政预算直接安排,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此外也包括以下来源:

  (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捐款;

  (二)区总工会下属各级工会组织的捐款;

  (三)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

  (四)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三条 解困资金用于对区属单位的困难职工给予救助,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区总工会负责专款专用。成立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困济难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具体事务由区总工会负责办理。

  第四条 解困济难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前举行例会,研究讨论区属各单位工会报来的特殊困难职工的救助问题。紧急情况下需要救助的职工,由区总工会拿出具体意见,报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五条 特殊困难职工的救助条件和范围:接受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为已建立工会的区属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在职、下岗职工及离退休(退养)人员或家庭成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以救助:

  (一)因诸如下岗、失业、残疾病、患重危病等原因,使职工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经单位、主管部门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受到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意外灾害,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救助后或者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后,基本生活仍无法保障的职工。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救助:

  因建房或大办婚丧造成生活困难的;因擅自收养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被罚款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受到处罚致使家庭生活陷于困境的。

  第八条 救助形式分为常规救助、应急救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确定的最低生活线标准,被列入特困户的职工,实行常规救助,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直至不符合救助条件为止;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二)的,为应急救助,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因重大疾病治疗,医疗费自付100000元以上的一次救助10000—20000元;自付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救助5000—10000元。

  第九条 对需要实施常规救助的职工,先由主管部门一级工会提出救助意见,于每年3月底、8月底和11月底列出救助名单,填写《职工困难救助申请表》报区总工会。经管委会核实确定后,即可实施救助。特殊情况可随时报批。

  第十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一般应为家庭中的户主一方,若职工本人不是户主,则由家庭收入中最高一方职工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要求附上证明材料或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工会和主管部门一级工会核实,报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汇总,由区解困济难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区解困济难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向区社会救济与捐赠中心报送解困济难资金使用情况及救济人员清单。

  第十三条 对骗领、违规使用解困济难资金或违反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区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深圳市福田区解困济难资金管理审批办法》(福府办[2004]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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