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田区委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阳光理政的若干规定(试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3-06 16:56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6日)
福发〔2009〕1号
为强力推进“一区四市”战略在福田的全面实施,为现代化中心城区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阳光理政,推行制度唯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完善科学决策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完善听取意见制度、推行听证制度、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集体决定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区委重大事项议事会制度,凡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由区委书记召集区几套班子主要领导决策前进行集体议事,发扬民主,凝聚共识,统一步调。如有需要还可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各单位、各部门上报区委、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或其它各类事项,在上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决策前,凡涉及政府公共服务类的,应先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凡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应先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拿出可行性方案或备选方案,由区法制部门进行法律评估和审核。决策实施后,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区人大、区政协要通过民意调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审查等方式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将监督意见汇总上报。
二、推进信息公开。以依法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应依法公开的尽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我区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全面、真实向区领导、相关部门及社会公开各项信息。按法律规定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在每季度末将相应情况汇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纪委(监察局),主动接受监督。
三、实行网上公开审批。行政审批环节中各层级审核、审批意见,原则上在“福田政府在线”网页公开,让申请人随时查询了解申请事项流转环节、审核审批意见。审批事项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反馈,逐步实现在线处理。全区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编制目录,集中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公示须明确审批的条件依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结期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
四、推进阳光司法工作。健全和落实案件管辖、流程管理、回避、办案期限、案件讨论、质量评查等制度,推进标准化办案工程。完善违法办案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以检务信息公开、落实权利保障和主动接受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阳光检务的十三项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完善“大执行、大公开、大监督”格局,加强执行信息录入和公开披露工作,加快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步伐。以公开促公正,完善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每年开展一次以上“开放日”活动,增强工作透明度。
五、规范行政执法权。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规范和制度设计,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目的明确、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方法得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健全城管、公安、工商、安监、消防、劳动、食品药品安全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设统一的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实现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打印、处罚处理、强制执行和结案归档等流程在网上办理。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执法(执罚)标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食品卫生监督等执法执罚的标准、程序、法规依据等必须公开,纳入区电子监察系统。
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适当延长预算编制和调研论证的时间,每年第三季度启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工作。硬化预算约束力,部门预算一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总控制数规模。规范计划外临时请款管理,实行年度中期调整集中申报审批制度,由财政部门每半年将临时请款及审批情况列表上挂区电子监察网。2010年前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政预算、国库支付、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电子监察五位一体的统一信息平台。
七、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数据库,公布年度专项资金投放计划及申请条件,实现专项资金受理、审核、评审决策、投放、回收、监管“一条龙”网上管理体系,全过程向服务对象公开,并纳入区电子监察系统。建立政府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制,对违规使用或使用不到位、不作为的,要实施责任追究。细化专项资金投放标准,避免审核过程人为设置主观条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投放后动态评价机制。
八、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内容、规划选址、投资规模、功能用途、承建单位、建设进度等情况,及时上挂区电子监察网。500万元以内的项目须在政府内网公示。健全规范投资项目招投标机制,严禁以大化小、分批发包、暗箱操作、围标串标、规避正当交易等行为。推行重大及重点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全覆盖。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必须按法定时间要求,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审计决算。凡超政府投资概算的项目均启动稽查机制,分清超概算责任后,审计部门才能出具审计结果。超过政府采购中标价2%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按程序确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挂区电子监察网。“应急工程”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逐步完善和推行政策性住房分配、销售、租赁公开制度。
九、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行采购需求和招标条件设置网上公示。统一使用政府采购平台,一律使用市级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商品信息(价格)库和协议商品展示库。加强对货物和工程质量验收,每月对货物和工程质量抽查一次,对工程质量低劣、采购货不对板的,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中标单位的法律责任。严格控制公开招标采购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凡属于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以及委托商业性中介机构招标的,均要严格按有关法规执行,并由区财政部门每半年将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及说明上挂区电子监察网。
十、健全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固定资产条形码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政府采购、入库登记、领用转移、维护报废的管理链条,对所有权、使用权变动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权责清晰,账实相符,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一、加强政府物业监管。严格执行《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2009年底前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物业纳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登记。研究细化政府物业分类管理办法及过渡期管理措施,逐步实现经营性出租的政府物业移交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政府出租物业原则上应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年度《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格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后再度公开招租。政府物业出租的情况,包括租赁合同、物业地点、面积、租期、租金、承租人、公开招租及批准情况等要素,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每月汇总上挂区电子监察网,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十二、建立重大应急突发事件事后评价制度。对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实行事后评价,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事后调查。对应急突发事件的成因、责任、结论及处理,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十三、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推进竞争性的干部公开选拔方式。根据市有关规定,细化我区公职人员招考制度的实施办法,完善公职人员招聘、提拔、轮岗、交流、调动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信息,在2010年前建立起“公务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电子化管理。加快建立《公务员岗位说明书》和《部门职权白皮书》制度,实现岗位职权法定化,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
十四、实行干部交流制度化。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交流,其它岗位的处、科级干部也要依照规定进行岗位交流。严格人员编制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超编用人。严格执行公职人员外出请假制度,不按规定请假或不执行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理并在区电子监察网曝光。
十五、强化审计监督。研究制定在审计和财政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确保审计监督不成为“稻草人”。组织部门要按规定对每一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评定结果并通报区领导班子成员,送区纪委(监察局)备案。财政绩效、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及专项审计等结果原则上每季度向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报告一次。充分发挥“福田区部门预算审计评价系统”作用,每半年在区电子监察网公布各单位、各部门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审计情况,发布一次审计结果分析报告。
十六、强化绩效评估。切实提高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将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改善管理、提高效能结合起来。制定绩效评估结果奖惩办法,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标杆导向、实时督查和纠偏改进作用。
十七、建立曝光制度。完善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每年向全区通报一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年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进行一次检查并公开通报,每年向全区通报一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绩效评估情况;每半年向全区通报一次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建设项目行政效能督查情况。重要案件、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成立福田区实施“阳光理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阳光办”),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察局),专责本规定的实施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区“阳光办”每年要对各单位、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宣扬先进典型,提高落实质量。建立健全实施阳光理政规定的投诉举报机制,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落实不力或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驻区单位不配合、不完成区委、区政府分配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视情况报市纪检监察机关。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打印、下载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众号
福田政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