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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12-31 16:07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4日)

  福府办〔2009〕91号

  现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推行限额设计,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超概算、超规模、超工期的现象,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指符合《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指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所开展的设计工作,包括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开展项目设计工作。

  第二条 区发改部门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区监察、财政、建设、审计、采购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禁止不经勘察盲目设计,未完成设计即开工建设。

  不符合国家及地方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

  (二)限额设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投资匡算、投资估算确定的投资限额,施工图设计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

  (三)厉行节约。

  1、项目设计要与实际使用需要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安排使用效率不高的功能。

  2、项目设计要简单实用,不得盲目追求过高的建设标准、复杂的外观造型。

  3、项目设计要选择经济实用的技术方案,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应采取成熟可靠、便于实施的技术和工艺,不得盲目采用尚不成熟、成本较高、施工复杂的方案。

  4、项目设计要考虑循环经济,做到节能减排、节地节材。

  5、项目设计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国产材料、国产设备,不得盲目使用进口材料和设备。

  6、项目设计要具有超前意识,应吸收技术进步的先进成果。

  (四)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不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作为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随项目前期审批事项一并报区政府审批,审批程序按《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一)概念设计。项目概念设计随项目建议书报区政府审批。项目概念设计应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设备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匡算等内容。

  (二)方案设计。项目方案设计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政府审批。

  经批准项目投资估(匡)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建设开展可行性研究,从2-3个建设方案中选择满足使用需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可行的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投资估算,报区政府审批。

  涉及向市政府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申报方案设计审批的房屋建筑物和市政工程项目,应根据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设计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经批准项目投资估(匡)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项目概念设计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三)(扩大)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应与项目总概算一并报区政府审批。但涉及向市政府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批的房屋建筑物和市政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单独报区政府审批,并根据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应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为基础、在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控制下进行。不符合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要求的施工图设计,不得作为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按规定经区政府批准不需要进行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项目,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须按初步设计审批要求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按规定依次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审批,同时将项目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报区政府审批,各项审批程序不得跨越或倒置。

  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行为,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受理有关项目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违反审批程序造成重大投资损失、延误建设工期的,区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严格实行限额设计。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投资匡(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和项目总概算文件确定的项目总概算,分别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投资限额,一经批准即具约束力。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分别满足投资匡算、估算和项目总概算的控制要求。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科学、合理、全面地提出投资匡算、估算和项目总概算报区政府审批,并对提出的投资额负责。有关投资限额经区政府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在后续设计过程中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缺项漏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已批准的投资限额内调剂解决。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将上述投资限额明确告知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和相关合同中必须列明投资限额,要求设计单位在限额下开展设计工作;同时应明确规定,因设计单位原因导致最终项目总概算超估算、项目总预算超概算的,要追究设计单位责任,扣减设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的管理。对超限额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验收,应责成编制或设计单位修改至满足限额要求。无特殊原因超投资限额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向区政府申报审批。

  (五)项目建设单位不在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和相关合同中列明投资限额,或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有意缺项漏项、不按规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规避投资限额,造成重大投资损失、延误建设工期的,区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单位造价不得突破上年度特区内同类政府投资项目单位造价的20%,情况特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单独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报区审计机关备案或确认,区审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监督。不按规定申报及备案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不得纳入工程结算范围,因此产生的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承担。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工程监理单位设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台账,及时监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每月汇总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发现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原因将导致项目资金需求将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政府。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核。对施工现场提出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应明确变更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外,更要找出原因、划清责任,并按《〈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由各有关单位共同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备案时,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每一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都应明确产生的原因;非不可抗力的,还应明确其责任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还是应由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承担;未明确原因、划清责任的,不得申报备案。

  (四)区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计监督。

  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明确原因、划清责任的,不得受理。

  在备案和审计过程中,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应核实产生的原因和责任,特别是不可抗力的适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对不属于区政府承担责任、不应由区政府承担投资的变更和签证,不应纳入工程结算范围。

  对工程结算造价超过项目总概算中工程费用的项目,区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就该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产生的原因、责任划分和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 建立勘察、设计单位责任赔偿制度。

  (一)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服务,勘察和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经查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区政府采购部门予以上黑名单: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品牌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和相关合同应规定,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有意缺项漏项、不执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造价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中工程费用10%的,扣减设计费的10%;超过20%的,扣减设计费的30%;超过30%的,扣减设计费的50%;超过50%的,扣减设计费用的80%。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改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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